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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企業應當在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職責分工,對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 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准管理或者備案管理。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對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河南省)》(以下簡稱《核准目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准範圍、核准許可權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准目錄》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研究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核准目錄》確定的核准範圍、核准機關和核准許可權。
第六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
省政府授權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制定我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施細則,明確備案範圍、備案機關及其許可權、備案方式、備案信息、備案流程、辦理時限等。
第七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省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案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和單位統稱項目備案機關。
第八條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屬檔案、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准、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河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項目審批依託線上平台實行並聯審批,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置事項外,各環節審批事項不得互為前置。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線上平台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線上平台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有關規定將核准、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以及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辦理項目核准或者備案以及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其他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准的申請檔案
第十七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檔案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送。
第十八條 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企業自行編寫,也可以由企業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公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公布的行業示範文本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諮詢機構接受委託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負責。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情形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核准的基本程式
第二十二條 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企業應當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企業應當分別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省政府直接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本級政府所屬企業可以選擇直接報送或者通過本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應當通過下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省屬企業可以直接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應當通過下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由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本級政府所屬企業可以選擇直接報送或者通過本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應當直接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相關檔案,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受理申報材料的,書面憑證應當註明項目代碼,企業可以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以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准機關在委託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制任務、行業(部門)審查任務以及與該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單位、行業(部門)審查諮詢機構、企業之間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等重大關聯關係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諮詢評估任務。
項目評估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准檔案一併存檔備查。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企業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職責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項目申請報告通過本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轉送的,視為行業管理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已經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准機關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相關審批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不再就相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項目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諮詢評估意見、行業管理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意見、公眾意見和專家評議等,要求企業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檔案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九條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等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以不經過委託評估、徵求意見等程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三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或者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項目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或者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企業。
第三十一條 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核准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准並向企業出具核准檔案。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項目核准檔案和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的格式文本,參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文本執行。
項目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節能審查、文物保護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三條 取得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與核准檔案相比變化超過30%以上的;
(三)建設內容與核准檔案相比變化較大的;
(四)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四條 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作出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2年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按照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通過線上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告知的信息後,應當查看信息是否齊全,信息齊全且屬於本備案機關管轄許可權的即完成備案;不屬於本備案機關管轄許可權的,不予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一次性提醒和指導企業補正,補正後即完成備案;拒不補正的,不予備案。
項目備案相關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在相關部門之間實現互通共享。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三十七條 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較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企業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當實施審批、核准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項目自備案後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企業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作出說明;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上級項目核准機關、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和行業管理、國家安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水行政管理、金融監管、應急管理、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水行政管理、應急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線上平台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三條 各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項目核准或者備案信息,以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水行政管理、應急管理、審計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
第四十四條 項目開工前,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並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企業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對項目的現場核查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發揮工程諮詢等機構的專業優勢,以委託第三方機構的方式開展。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的,應當建立核查機構名錄,制定核查工作規範,加強對核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現場核查經費由委託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
(一)應當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全部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未將已備案項目信息較大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評議的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根據工作需要,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行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豫政辦〔2020〕2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8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和《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以規範項目核准備案行為,最佳化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在多次組織召開企業座談會,以及廣泛徵求省相關部門和省轄市、直管縣(市)意見的基礎上,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我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及部門職能變化情況,省政府辦公廳組織徵求了省相關部門意見。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括六個部分。一是總則。主要明確制定的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概念、項目核准和備案的適用範圍及許可權,要求依託線上平台全程辦理。二是項目核准的申請檔案。主要明確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編寫方式及附具檔案等具體要求。三是項目核准的基本程式。主要明確項目核准的申報程式、受理規定、審查標準、諮詢評估、徵求意見、辦理時限、檔案出具及效力等具體規定,以及項目申請變更核准、延期開工等具體要求。四是項目備案。主要明確項目備案的時間節點、方式、內容、程式、變更等相關要求,落實告知性備案制度。五是監督管理。要求項目單位線上報送實施情況信息,明確核准和備案機關、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六是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解釋機關等。
三、政策亮點
《辦法》結合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的範圍、許可權、流程、要求、時限、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進行了細化,進一步規範政府核准和備案行為,最佳化行政服務,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明確部門監管責任,形成合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企業做出“任性”行為,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重點把握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突出改革方向。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結合我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踐成果,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的範圍、基本流程、監督管理等作出統一制度安排,進一步規範和引導企業投資活動。
二是突出企業主體。堅持核准範圍最小化,明確核准範圍,精簡前置條件,落實告知性備案制度,簡化辦理程式,規範中介服務,最大限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充分調動社會資本投資的積極性。
三是突出最佳化服務。加強政府對企業投資的便捷高效服務,明確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行投資審批“一網通辦”線上辦理,通過“制度建設+技術支撐”,推動投資管理重心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四是突出協同監管。堅持放管結合,明確監管要求以及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健全約束懲戒機制,既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又規範企業的投資行為,推動投資結構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