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細則

《運城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細則》是運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0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運城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節能評估和審查在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中的源頭調控和導向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晉政發〔2006〕38號)、運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運政發〔2007〕6號),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0年第6號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1〕13號)要求,結合運城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運城市行政區域內項目審批和核准前、備案項目開工前的節能評估專項審批。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項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項目)。
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
第四條 節能評估是指節能評估諮詢服務機構或項目法人單位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等,對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估,並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填寫節能登記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檔案)的行為。
節能審查是指節能審查機關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等,在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或專家組對項目節能評估檔案提出評審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節能評估檔案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五條 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及其審查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准和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不得審批、核准和開工建設,運城供電公司等部門不得辦理用電、用氣、用油等用能手續。
第六條 運城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為市經信委(市節約能源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市經信委(市節約能源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全市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經信局負責本轄區相關工作。
第二章 節能評估
第七條 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10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3000噸標準煤(不含3000噸,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200萬至500萬千瓦時、或年石油消費量500至1000噸、或年天然氣消費量5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上述條款以外的項目,應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八條 節能評估報告書和節能評估報告表,項目法人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節能評估諮詢服務機構來編制。節能登記表可由項目法人單位自行填寫。
第九條 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節能綜合評價: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本省、市的有關規定;
(二)項目的設計是否符合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及行業節能設計標準;
(三)項目的用能總量及用能品種是否合理;
(四)項目的設計是否以國內能耗先進水平或參照國際先進水平為依據,項目的建築、設備和工藝是否採用節能技術,其單位建築面積、設備、工藝和產品能耗是否達到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的要求;
(五)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明令推廣或淘汰的設備和產品目錄;
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析項目生產的用能產品的能效比或耗能指標;
(二)對項目提出有關節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三)提出項目節約能源的綜合評估意見。
第十條 節能評估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評估的收費規定及標準,在工程項目的前期費用中列支。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市節約能源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全市節能評估諮詢服務機構的申報、資格審查、委託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項目節能審查按照節能工作的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由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評估審查由市經信委(市節約能源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具體項目節能評估的審查機關為:工業項目由市經信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建築業項目由市住建局負責。
由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評估審查參照市級執行。
第十三條 對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和節能評估報告表的項目,經節能審查機關審查後,由節能審查機關出具審查批覆檔案。對填寫節能登記表的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登記備案。各審查機關於每季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所審查的節能評估檔案匯總,報送市經信委(市節約能源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登記。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項目節能審批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項目基本情況表;
(四)項目節能措施綜述;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節能評估諮詢服務機構出具的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或報告表及需補充的其他報告(包括電子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辦理流程
步驟一:節能審查機關接到申請後,根據申報材料的情況當即確定是否受理。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步驟二:節能審查機關根據項目類型、所屬行業、用能總量及工藝複雜程度等情況,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在此基礎上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勘察。
步驟三:對節能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批覆檔案;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申請單位可以在修改後申請審查機關複審。如申請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在60日(不含節假日)內向同級政府或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填寫節能登記表的項目,審查機關應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節能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涉及國家和商業秘密的以外,審查結果一律公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項目,要向社會公告,並進行聽證。
第十七條 項目節能審查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簡化手續,減少環節,提供優質服務。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000噸標準煤(或電力消費量200萬千瓦時、石油消費量500噸、天然氣消費量50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應加快建立網上審批平台,實行限時辦結,逾時默認。
第十八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定期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查機關報告建設進度。項目自節能審查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審查結果作廢。
第十九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如建設規模、內容和節能技術方案等發生變化,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節能審查機關報告,由節能審查機關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重新辦理審查手續,並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項目如申請重新審批、核准或申請核准檔案延期,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意見延期審核。
第四章 監管與罰則
第二十一條 市經信委(市節約能源工作領導辦公室)要強化對全市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設立民眾舉報電話或網路監督平台,並委託節能監察執法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市節能監察執法支隊每年都要對全市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情況進行集中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而未進行節能評估的項目,要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在60個工作日內補報該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否則依據有關規定對項目法人單位提出警告,仍拒不進行節能評估的,可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責令其停工停產。
第二十三條 對應當報請節能審查而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和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內容發生變化應當重新審查而未辦理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辦理項目開工手續和用能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與節能審查內容不符、未按照審查意見及批覆檔案要求落實節能方案或擅自改變節能方案的項目,要責令項目法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依法不予辦理進口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的確認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投產後產品單耗超過節能評估報告和審查批覆檔案要求的,要責令項目法人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責令其停產。
第二十六條 對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擅自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建設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成運轉一定周期後,由節能審查機關組織項目節能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同時將項目節能驗收意見作為總體驗收通過的重要依據,凡達不到節能標準的,不予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負責項目節能評估、評審、審查、驗收等相關機構和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節能審批不能代替項目的供能審批。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市經信委(市節約能源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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