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是為切實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促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實體經濟的增信服務力度,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及四項配套制度、《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7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於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23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促進我區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推動我區經濟金融高質量發展,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提出意見建議,郵件請註明“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信箱地址參考連結);
二、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23日。
感謝您的支持和參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2023年10月17日

徵求意見稿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為切實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促進我區融資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實體經濟的增信服務力度,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及四項配套制度、《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7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於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區轄區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疆外融資擔保機構在我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是指納入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確認名單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地(州、市)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情況,綜合分析評估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基本情況、合規情況和經營情況,依據評估結果對其進行分類評級,並根據不同等級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分類評級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全面收集融資擔保公司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整體分析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
(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綜合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評級。
(三)持續性原則。分類評級周期原則上為每年一次。
(四)動態調整原則。根據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獲得的情況,每年對評級結果和監管措施作出相應的調整。當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監管部門可及時調整融資擔保公司的分類級別。
  第二章 分類等級
第四條 監管部門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監測指標進行評分,將融資擔保公司分為四個等級: 
(一)A級(90分及以上):公司經營非常穩健,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完善,業務創新能力強,經營業績優良,風險管控能力強,業務管理規範,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處於行業領先水平。
(二)B級(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經營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基本匹配,風險管控能力較強,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業務管理較為規範,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較強,經營業績較好。
(三)C級(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公司經營存在一定不穩定性,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存在薄弱環節,業務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一般。
(四)D級(60分以下):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風險問題,出現嚴重違法或違規經營行為,業務發展停滯,財務狀況惡化,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難以正常經營,嚴重損害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章 分類依據
第五條 監管部門根據以下監測指標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分類: 
(一)公司治理情況;
(二)合規經營情況;
(三)業務開展情況;
(四)風險防範情況;
(五)政策支持情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六)接受監管工作情況,包括現場檢查情況、非現場監管情況,日常監管中所獲得的監管信息。
每類監測指標由若干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屬檔案1、2)。
第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類不得高於C級:
1.1年及以上未開展新增融資擔保業務;
2.報送隱瞞重要事實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檔案、資料,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風險事件的;
3.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在保餘額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的;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在保餘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超過其淨資產的15倍的;
4.未按規定足額提取未到期擔保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的;
5.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條件的;
6.融資擔保公司Ⅰ級、Ⅱ級、Ⅲ級資產比例均不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要求;
7.投訴舉報事件頻發,每年經查核屬實的被投訴舉報次數超過在保業務筆數1%的;
8.變更相關事項,未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備案的;
9.存在賬外變相違規收取客戶保證金,挪用客戶保證金,或擔保責任解除後拒不歸還客戶保證金等任一行為之一的;
10.多次出現應償未償的;
11.監管部門發現問題,公司未按監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凡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管部門認定後,分類直接評為D級:
1.未經批准合併或者分立,未經批准減少註冊資本或者未經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
2.偏離主業,超範圍經營,受託投資,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抽逃註冊資本,賬外經營、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等,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3.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4.報送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檔案、資料,或者拒絕向監管部門報送上述檔案、資料的;
5.發生規定應報告的重大風險事件情形,未按規定報告或有效處置的。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請,經監管部門確認後,酌情予以加分,加分總分不超過10分。     1.創新擔保產品和模式,具有積極服務中小微企業、“三農”及創業創新的典型做法,及時上報監管部門,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認可的;(2分)
2.建立完善資本金持續補充、代償補償等機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此項為應考核項,不作為加分項)(3分)
3.當年受到地(州、市)級以上表彰;(2分)
4.建立融資擔保公司業務信息系統;(2分)
5.加入行業協會(1分)。
 第四章 分類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依據分類評級結果,對融資擔保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第九條 對A級機構,積極支持公司發展,次年度原則上不進行現場檢查,在最佳化審批備案等監管工作程式、依法合規提高放大倍數上限、政策扶持、新業務開展和推薦開展新型政銀擔合作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條 對B級機構,次年度原則上進行一次現場檢查(有投訴、舉報、抽查等除外);在政策扶持和新業務開展、推薦開展新型政銀擔合作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同時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在現場檢查時應重點關注存在風險的領域,督促其進行整改;
2.適時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和風險狀況,進行相應的監管指導。
對A、B類機構在獲得政策扶持和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一條 對C級機構,除可採取B級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公司的業務開展及風險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加大監管力度,增加檢查次數;
2.要求其出具整改措施或方案,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
3.對公司高管進行監管約談。
第十二條 對D級機構,除可採取B級、C級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開展新增業務;
2.掌握風險狀況,進行風險提示;存在重大風險的勸導退出融資擔保行業,註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3.將相關情況通報其股東、擔保客戶或合作金融機構;
4.約談公司股東,或要求公司更換高管;
5.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四項配套制度規定和要求,收繳《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6.暫停受理變更申請事項;
7.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存在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3號令)相關規定的,監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形按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分類評級工作包括融資擔保公司自查、縣(區)初評、地(州、市)複評和自治區確定評級四個環節。各地融資擔保公司監管部門做好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年審通知工作。每年,融資擔保公司自接到年審通知,即開展自評,融資擔保公司要指定一名高管負責相關工作,根據上年度運營情況,及時準確完成自評(填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擔保機構分類評價計分表》並提交基礎材料;在此基礎上,縣(區)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初評,將初評意見報送地(州、市)融資擔保監管部門。地(州、市)根據縣(區)初評意見,並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開展複評,其中地(州、市)級融資擔保機構直接由地(州、市)融資擔保監管部門開展初評,並按通知要求將複評(初評)意見及基礎材料報送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綜合地、縣評分情況,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確定評級。各級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開展分類評級相關工作,必要時可借鑑和參考第三方機構評級報告。 
第十五條 根據分類監管要求,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檔案和資料,接受監督部門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評級結果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向各地(州、市)融擔監管部門進行反饋,由各地(州、市)融擔監管部門逐一向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反饋。如有異議,融資擔保公司應在收到評級結果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評級結果提出反饋意見,並附相應佐證材料。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局將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適時向自治區財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新疆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新疆監管局等部門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反饋相關評級信息。分類評級結果主要供監管部門使用,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機構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地(州、市)融擔監管部門做好評級工作和評級材料等檔案、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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