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暫行辦法

《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暫行辦法》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建立完善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制度,結合吉林省行業發展實際,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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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金局規【2023】1號
各市(州)金融工作辦公室,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各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建立完善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吉金局文〔2021〕35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檔案全文

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建立完善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制度,結合我省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吉林省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評級,是指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州)及以下融資擔保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根據融資擔保機構申報的數據,綜合運用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信用評級、徵信平台等渠道獲取的信息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年度監管評價,並實施針對性分類分級監管。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數據填報,將填報結果及相關資料報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應對公司填報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市(州)監管部門每年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進行資料匯總並提出分類評級建議,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評定。
第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可根據日常監管獲得的信息,每季度末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作出相應的調整,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定。
第六條 當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變化時,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應即時調整融資擔保公司的分類級別和監管措施,並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七條 分類評級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配合組織實施。參與評級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勤勉盡責。
第二章 分類評級標準
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依據公司治理、合規經營、業務開展、風險防範等監測指標和現場監管及非現場監管中掌握的信息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分類。
第九條 按照監測指標得分確定分級評價類別,由高到低評為5類。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得分高於90分(含90分)評為A類,得分80至89分(含80分)評為B類,得分70至79分(含70分)評為C類,得分60至69分(含60分)評為D類,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評為E類:
(一)A類機構。經營非常穩健,治理結構、內控機制與業務發展相配套,業務管理規範,風險控制能力強,融資擔保服務能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
(二)B類機構。經營穩健,治理結構、內控機制與業務發展較為匹配,業務管理規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融資擔保服務能力在行業內處於較高水平。
(三)C類機構。經營存在一定不確定性,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存在薄弱環節,風險控制能力較弱,融資擔保服務能力在行業內處於一般水平。
(四)D類機構。經營存在風險,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不健全,風險控制能力低,業務發展緩慢或停滯,存在違規經營行為,有可能威脅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五)E類機構。經營存在重大風險,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混亂,風險控制能力極低,業務發展停滯,存在嚴重違規經營行為,已侵害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條 分類評級指標
(一)公司治理指標。
1.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與營業執照一致,並且經營許可證、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和監管部門的監督電話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2.股東情況:股東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占用融資擔保公司資金。
3.法人治理:合法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的管理體制。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公司,應設執行董事和監事。
4.決策機制:按章程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重大事項經董事會研究決定,股東、董事、監事不得無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權代表參會。
5.高管人員: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任職資格,原則上應有與任職崗位相關的從業經歷,且高級管理人員不在國家其他機關任職。
(二)合規經營指標。
1.融資擔保放大倍數: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可以提高至15倍。
2.最大單戶及關聯擔保比例: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
3.保證金管理:按監管部門要求報送客戶保證金賬戶管理情況報告;實行專戶管理,不得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等其他賬戶混用;融資擔保機構不得早收、多收、晚退、不退以及挪用保證金。
4.流動性管理: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20%;淨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的60%。
5.投資管理:融資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投資。
(三)業務發展指標。
1.經營主業: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應以擔保業務為主,擔保業務收入需占營業收入較高比例。
2.資本金規模: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金規模。
3.政策性擔保業務規模:鼓勵融資擔保機構重點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餘額合計占貸款擔保餘額的比例達到80%;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創業貸款擔保餘額均按各個季度末平均值計算;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
4.保費收取:明確擔保費收取標準,不存在以手續費、評估費等名義變相收取擔保費情況。
5.盈利情況:淨資產收益率達到2%。
(四)風險管理指標。
1.內控機制:內部管理制度科學配套,應制定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能有效執行,且定期評價完善。
2.操作規程:具有項目受理、評審、審批、簽約承保、保後監管、代償、追償等全部業務環節的工作流程、操作規則和運行機制規範。
3.擔保代償:嚴控代償風險,按照擔保代償率(本年度累計擔保代償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劃分評定標準。
4.擔保追償:融資擔保項目發生代償時,切實履行擔保義務,及時進行追償,按照擔保追償率(本年度追償額/本年度代償額*100%)劃分評分標準。
5.風險準備金提取: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餘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按本年實現淨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五)監管指標。
1.信息報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情況、資金運用情況、重大變更事項信息、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以及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及時代償: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照契約約定及時代償。
3.備案審批:按規定履行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融資擔保公司提出申請,經監管部門確認後,酌情加分:
(一)當年受到市(州)政府或有關部門(廳級以上)表彰;
(二)創新擔保產品和模式,在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方面具有創業創新的典型做法,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認可;
(三)接受外部信用評級,依據外部評級結果增加相應分值,信用評級在A級以上,每增加一個級別增加2分;
(四)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擔保費率平均不高於1.5%,非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平均費率符合國家規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規定要求;
(五)年度內增加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不得高於D類:
(一)融資擔保公司在填報基礎數據時,不如實反映存在問題,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況的;
(二)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向監管部門報告,私自變更公司註冊資本金、第一股東等重大事項的;
(三)賬外變相違規收取客戶保證金,挪用客戶保證金,擔保責任解除後拒不歸還客戶保證金,存在上述任何一項行為的;
(四)年度內超過3次未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信息,或報送虛假統計數據的;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管談話的;
(六)監管部門對公司經營中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但公司未按規定期限整改到位的。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直接歸到E類:
(一)存在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受託投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財務信息虛假以及從事非法融資活動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存在嚴重偏離主業、嚴重超範圍經營、嚴重違規投資、風險集中度過高等嚴重違規經營行為;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催債,拒不改正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發生應報告的重大風險事件情形,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或有效處置,並造成惡劣影響;
(五)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融資擔保業務;
(六)拒不參加融資擔保公司年度專項審計或合規性審查的;
(七)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八)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分類評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時間範圍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經營業務和財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報表為準。
第十五條 分類評級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申報、市(州)監管部門初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准的程式進行。每年3-4月市(州)監管部門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申報數據及日常監管掌握情況,組織各市(州)監管人員對所轄融資擔保公司提出評級初步意見,並於4月底之前將初評意見及工作底稿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初評意見進行評定並於6月底前形成分類評級結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視情況對部分融資擔保公司初評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第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形成分類評級結果,由申報地監管部門向融資擔保公司反饋,融資擔保公司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對評級結果提出反饋意見,綜合判定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應從融資擔保公司銀行賬單、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賬簿等有關資料中獲取經營數據,涉及的業務和財務數據要經過中介機構審核認定。
第十九條 各級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及其他監管工作,制定完善監管制度,加強監管人員隊伍建設,明確獎懲標準,有效提高監管工作水平。
第二十條 分類監管評級過程中發現融資擔保公司存在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3號令)規定的,監管部門應按照條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章 分類評級結果套用
第二十一條監管部門應根據分類評級結果,對各類融資擔保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措施:
(一)對A類機構,監管部門積極支持其發展,相應降低現場檢查的頻率,並在政策扶持、業務拓展、經營區域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二)對B類機構,對照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其進行整改,並關注其存在風險的領域,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在獲得政策扶持和新業務擴展等市場準入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三)對C類機構,要求其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適當提高對該類機構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頻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改善財務狀況,並在市場準入上對其採取一定監管措施。每半年至少與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一次監管會談。
(四)對D類機構,除在市場準入上對其採取一定監管措施外,可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密切關注其經營態勢,督促其加大經營調整力度,積極降低風險,同時對新業務拓展等方面進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時約見其董事會、出資人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責令整改。原則上每個季度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五)對E類機構,監管部門要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隨時評估並掌握風險情況,根據風險情況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採取責令暫停業務、通報本轄區金融機構、勸導退出融資擔保行業、移交司法機關等措施。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已經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強制退出措施,向社會發布公告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制定扶持政策、推進企業與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時,應將融資擔保公司的分類等級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評級結果將作為其申請新設分支機構、公司變更等事項的審核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再擔保機構應將融資擔保機構的分類等級作為再擔保費風險定價的重要參數之一,對等級較高的融資擔保公司予以費率優惠。
第二十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定期向各融資擔保機構通報評級結果及對其採取的監管及處罰措施。分類評級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參考。
第二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將評級結果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
第二十七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各級監管部門要做好評級檔案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內分支機構不參加監管評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分類評級量化考評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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