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

《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是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11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布日期: 2012年11月19日
  • 主題分類: 政務信息
引言,明確目標要求,壯大擔保體系,規範業務運營,最佳化發展環境,強化隊伍建設,健全監管機制,

引言

檔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0號)精神,促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有序、規範、健康發展,提出本實施意見。

明確目標要求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加快發展與規範監管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嚴格規範監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學監管的長效機制,積極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樹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高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範化運作水平,提高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防控能力和融資服務能力。
(二)總體目標。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協調聯動、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建立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範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擔保再擔保有機結合、融資服務功能顯著提高的發展格局。

壯大擔保體系

(一)到2015年底,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達到500家,註冊資本總量達到350億元,形成1750億元的融資擔保能力。
(二)做大省級融資性擔保機構。以省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為主體,為民營企業提供直接擔保和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適當開展再擔保業務,註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以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為主體,組建省級再擔保機構,構建全省再擔保體系,適當開展直接擔保,註冊資本達到10億元;以河北信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主體,為工業和信息化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和融資服務,註冊資本達到10億元;以國富農業擔保有限公司為主體,為“三農”項目提供直接擔保,註冊資本達到5億元;以省供銷社組建的新合作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為依託,為農村流通企業和專業經濟合作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註冊資本達到3億元,形成省級擔保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融資擔保體系,成為全省規模最大、信用等級最高、服務範圍廣的機構。
(三)做強市級融資性擔保機構。每個設區市至少建成1家註冊資本規模1億元以上的區域性核心擔保機構,石家莊、唐山、保定、邯鄲市要達到3億元以上,形成輻射帶動所屬縣(市、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能力。
(四)做實縣級融資性擔保機構。縣級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
(五)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六)科學確定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數量和布局。各設區市、縣(市、區)要認真調查研究當地的融資性擔保市場主體容量、特點和發展趨勢,制定融資性擔保機構數量和布局規劃。適當控制數量,提高單體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規模,增強融資擔保能力。

規範業務運營

(一)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重點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勞動密集型、資源節約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生態環保型、社區服務型等新設立和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創新擔保服務和擔保產品,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契約等擔保服務,嚴格控制中長期貸款擔保,努力控制風險並提高擔保服務水平。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7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活動,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在做大做強主業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優勢,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能力。融資性擔保機構不準以任何形式直接對外拆藉資金,不準對非法借貸提供擔保。
在嚴禁融資性擔保機構吸收存款、參與非法集資和發放高利貸的前提下,允許融資性擔保機構為民間借貸提供信息服務,允許為年利率不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企業商業信用提供擔保服務。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保持機構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範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有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由取得律師或註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四)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妥善處理自身收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突出社會效益。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省擔保業協會要加強建設,切實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充分發揮在規範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佳化發展環境

(一)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政策支持。
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各級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重點支持法人治理結構完備、融資性擔保業務開展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補償比例不低於融資性擔保機構年度對中小企業擔保責任總額的02%,力爭達到05%。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90號檔案規定,由當地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地稅部門組織審核申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免徵3年營業稅。融資性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作為往來賬款,待符合壞賬條件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實行浮動擔保費率。採取擔保費率與運營風險成本掛鈎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依據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擔保費率基礎上適當浮動。
(二)為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依法公開信息資源。融資性擔保機構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詢服務時,有關部門要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業、個人信用信息,方便融資性擔保機構查詢和利用。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年檢以及對企業辦理的動產抵押物登記等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企業信貸信用信息,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登記資料、登記結果等信息,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登記信息,主管財產登記機構的財產抵押登記信息,法院及其他部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融資性擔保機構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詢服務時,要提交營業執照和擔保客戶的擔保申請書或與客戶簽訂的委託擔保契約。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要將融資性擔保機構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機構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規範抵(質)押物登記。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涉及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到登記部門對與擔保契約有關的客戶登記信息進行查詢。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在辦理有關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過程中,融資性擔保機構可與被擔保企業協商確定抵(質)押物的價值,也可商請有關單位依法評估,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
(三)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互利合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最佳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研究制定融資性擔保機構信用等級評價指導意見,組織開展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形成統一評級、多方認可的信用評價制度,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創造評價客觀、信用透明的合作條件。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信標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協商確定擔保貸款放大倍數,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作用。
建立利率風險定價和風險比例分擔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財政部《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的具體操作規程,探索確立適合雙方業務發展的合作方式和風險控制的合作流程。研究建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的貸款項目利率風險定價機制,對運作規範、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承保項目,優先提供信貸支持,給予利率優惠。按照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不同資信等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風險比例分擔機制,促進銀行、擔保機構、貸款企業三方共贏。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企業會計準則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並接受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提高業務經營透明度,實現互信合作。
支持互利合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作為助貸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關係。對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效合作、大幅增加中小企業信貸投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地政府採取給予適當風險補償金等方式予以鼓勵。

強化隊伍建設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中小企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儘快研究制定融資性擔保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建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根據我省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制定融資性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培訓計畫,重點強化高管人員培訓。

健全監管機制

(一)充分發揮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的協調議事功能。完善省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不斷健全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措施,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中小企業局)要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管理。
(二)建立嚴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責任制。省、設區市、縣(市、區)監管部門層層簽訂監管責任書,明確各級的監管責任。各級監管部門明確重點監管和指導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責任到人。
(三)建立科學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框架和流程,努力提高非現場監管能力和分析水平,加大對擔保機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動態監測分析力度,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持續監測和風險預警作用。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數據統計網上直報系統,實行融資性擔保機構統計信息網上直報,完善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和實現實時監測。
(四)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現場檢查制度,開展融資性擔保機構現場檢查。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退出機制,要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非法集資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依法取消其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資格。加強資本運用監管,對資本金使用實行年度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五)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程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監管部門報告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及處置情況。
(六)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精、能力強的幹部充實到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隊伍,切實保證監管經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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