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動態管理實施細則

《雲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動態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於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由雲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9月13日印發,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動態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雲財規〔2023〕15號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雲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動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雲財規〔2023〕15號
各州(市)財政局、金融辦,鎮雄縣、宣威市、騰衝市財政局、金融辦:
現將《雲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動態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細則全文

雲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動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於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小微企業主,以及與前者規模相當的、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三農”主體是指從事農、林、牧、漁業行業及農產品加工、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的企業,還包括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
第三條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能進能出、動態調整”的原則,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請、審核和確認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並開展工作考核。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優先將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納入名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內的機構應當納入名單,其業務開展、風險防範、管理體制等按照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名單申請、審核和確定
第五條 融資擔保機構新申請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構性質。為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上年度分類監管評級B(含)級以上。
(二)資本實力。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含),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支小支農情況。上年末借款類擔保業務中單戶100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責任餘額占比不低於50%(不含債券發行業務)。
(四)風險控制。上年末融資擔保代償率未超過5%。
(五)依法合規經營情況。不存在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
(六)規範收費情況。未向客戶收取擔保費以外的保證金、承諾費、諮詢費、顧問費、註冊費、資料費等其他費用。
第六條 申請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的融資擔保機構同級管理部門,需對其建立可持續資本金補充機制、擔保費補貼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
第七條 融資擔保機構新申請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應於每年4月15日前,由各州(市)財政局聯契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將申請報告(報告模板詳見附屬檔案1-1)、《 州(市)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1)、《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3)、《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利潤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4)、《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5)、《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責任餘額和資產比例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6)、《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工作考核目標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7)和融資擔保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融資擔保機構資格條件認定報告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機構對申報相關數據和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已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管理的融資擔保機構申請資格複審,應於每年4月15日前,由各州(市)財政局聯契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將申請報告(報告模板詳見附屬檔案1-2)、《 州(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資格複審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2)、《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3)、《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利潤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4)、《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5)、《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責任餘額和資產比例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6)、《雲南省××融資擔保公司工作考核目標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7)和第三方機構對融資擔保機構的年終審計報告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機構對申報相關數據和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根據各州(市)申報情況,省財政廳於每年5月30日前將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管理的建議名單徵求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意見,達成一致意見後,兩部門同步將覆核結果在官方入口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後作為確定名單。
第九條 名單確定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以正式檔案報送財政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三章 業務考核
第十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守準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以貸款擔保業務為主,聚焦支小支農主業,穩步提高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在保餘額占比。
第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含)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優先為貸款信用記錄和有效抵質押品不足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提供擔保增信。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範圍,不得開展住房置業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其他特定業務。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開展考核評定,從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和體系建設四個方面進行考核,滿分為100分(詳見附屬檔案7,每年具體考核指標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一)僅開展直保業務的,按照附屬檔案7-1和7-3進行考核。其中,7-1滿分60分;7-3滿分40分。
(二)僅開展再擔保業務的,按照附屬檔案7-2和7-3進行考核。其中,7-2滿分60分;7-3滿分40分。
(三)同時開展直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的,按照附屬檔案7-1、7-2和7-3進行考核。其中,附屬檔案7-1和7-2滿分60分,考核權重為直保業務得分×直保業務占全部業務比例+再擔保業務得分×再擔保業務占全部業務比例;附屬檔案7-3滿分40分。
第十三條 工作考核得分對應不同的評定等次,考核結果於每年4月15日前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格複審報告一併報送。
(一)90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等次為“優”。
(二)80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等次為“良”。
(三)70分≤考核得分<80分,考核等次為“中”。
(四)考核得分<70分,考核等次為“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和各州(市)財政部門不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各州(市)金融辦定期通過融資擔保機構分類評級與年度監管報表審核對各地上報的材料延伸審核。
(一)對審核查出申請材料數據偏離5%(含)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自申請當年起三年內取消其申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格;對審核查出複審材料數據偏離5%(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取消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格,並自當年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二)對工作考核結果評定為“差”或連續兩年評定為“中”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取消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格。
(三)對審核查出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五個不得”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取消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格。
(四)對審核查出嚴重違法違規情況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取消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融資擔保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考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 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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