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重要作用,,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令〔2010〕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
  • 地點:上海市
  • 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內容,時間,

內容

一、適用範圍
(一)凡在本市範圍內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及有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試行辦法。
(二)本試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 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契約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三)本試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總體要求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經營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合規的原則,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二)本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要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與服務力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三)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實行“部門配合,市、區縣聯動”的機制。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等工作,確保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三、工作機制
(一)成立上海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和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市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召集,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委、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農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
市聯席會議主要承擔兩項職能:一是指導開展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工作,審議決定行業監管的重大事項;二是促進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進一步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融資,研究制定促進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推進區縣政府開展融資性擔保相關工作,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績效評價與綜合考核機制,協調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二)市金融辦作為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對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實施行政許可,核發和管理經營許可證,負責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並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時上報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機構概覽、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與監管情況報告,持續跟蹤監測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
市金融辦對區縣開展融資性擔保相關工作予以指導。
(三)區縣政府向市金融辦報送本區縣申請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工作的報告,由市金融辦報經市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具體負責註冊在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預審和風險處置,在市金融辦指導下做好註冊在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並向市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報告工作。
區縣政府應當明確主管部門,配備專門力量,切實承擔管理職責。
四、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設立公司
1.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1-2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2)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淨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超過淨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2.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註冊資本要求。
由單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2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
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
3.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有符合前款關於主發起人、一般發起人等規定的條件。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4)有符合本試行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5)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8)其他審慎性條件。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符合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5.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6.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主發起人向擬註冊所在區縣政府遞交設立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章程草案。
(4)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5)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6)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7)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8)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9)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審計報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工作的區縣政府按照要求對上述申請材料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徵求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認為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籌建的檔案。
7.申請人應當在取得市金融辦同意其籌建檔案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註冊所在區縣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經市金融辦同意後,可適當延長。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市金融辦出具的原同意籌建檔案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融資性擔保業務活動。
8.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後,應當書面報請區縣主管部門對籌建工作進行預驗收。預驗收通過後,區縣主管部門書面報請市金融辦對籌建工作進行正式驗收。正式驗收通過後,由市金融辦作出同意融資性擔保公司開業的批覆,並頒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經批准開業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持批准檔案及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市金融辦出具的原批准發的原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區縣主管部門和市金融辦對申請人具體審批時限,應當符合《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本市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號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
(二)設立分支機構
1.本市註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市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
(2)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
(3)穩健合規經營,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4)融資性擔保公司每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應當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
(5)其他有關條件。
外省市註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按照前款辦理。每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應當撥付相應的營運資金。
2.本市註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外省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區縣主管部門備案,報經市金融辦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3.外省市註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同意,報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區縣政府預審,並經市金融辦審查批准。
設立分支機構具體申辦流程,參照本試行辦法設立公司的相關規定。
(三)變更和終止
1.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報區縣主管部門預審:
(1)變更名稱。
(2)變更組織形式。
(3)變更註冊資本。
(4)變更公司住所。
(5)調整業務範圍。
(6)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7)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8)分立或者合併。
(9)修改章程。
(10)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區縣主管部門將通過預審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報市金融辦審核、批准。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市金融辦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2.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併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報區縣主管部門預審,區縣主管部門預審通過後報區縣政府。由區縣政府報經市金融辦審查批准後,融資性擔保公司憑批准檔案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3.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畫及時償還有關債務。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5.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五、業務範圍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經市金融辦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經市金融辦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
2.連續經營2年以上。
3.近2年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4.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託發放貸款。
4.受託投資。
5.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六、風險控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業務規程、決策程式、保後監管、風險預警及處置等制度。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本身淨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本身淨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本身淨資產的30%。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衝突且總額不高於淨資產20%的其他投資。
(七)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八)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並按照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餘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七、監督管理
市金融辦會同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工作。區縣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註冊在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監管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等。
(一)非現場監管
1.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將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資料報送、業務情況、信用情況、監管情況、風險預警等信息納入系統進行綜合管理。
2.區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做好日常非現場監管工作。區縣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每年1月底前向區縣政府和市金融辦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3.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區縣主管部門報送上月度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區縣主管部門報送上季度合法合規經營和資本金運用情況的報告。區縣主管部門收到上述報告後5日內報市金融辦。
市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4.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及開展業務後,與其建立合作關係的銀行應當實時跟蹤有關資金流向,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5.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有關情況、問題進行說明或作必要的整改。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6.市金融辦、市工商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實行年審、年檢。
(二)現場檢查
1.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2.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盡職調查或信用評級等,並將檢查結果向市聯席會議報告。
(三)信息披露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公司股東和合作銀行等披露財務、經營信息。
2.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四)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
1.市金融辦和區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突發風險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2.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3小時內向區縣主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12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按照部際聯席會議有關規定,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融資性擔保公司引發群體事件的。
(2)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欺、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
(3)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的,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4)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5)融資性擔保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6)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7)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
(8)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
(9)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3.區縣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準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區縣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同時向市金融辦報告。
4.市金融辦對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會同有關方面按照規定及時處置,並及時向市聯席會議和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八、法律責任
發生違法、違規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一)本市從事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的。
2.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3.未依照有關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市金融辦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九、其他
(一)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實力較強、業務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行業領先地位並按照規定重新確認登記的,或擬新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資本實力雄厚、在業內具有國內外影響的,可向註冊所在區縣政府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市金融辦,經區縣政府審核並報經市金融辦同意,由市金融辦直接負責其設立和管理等事宜,區縣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要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市擔保行業協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切實履行自律、維權、服務、引導等職責,在推進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試行辦法,並應當符合現行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取得市金融辦同意其籌建的檔案,籌建工作完成並報請監管部門驗收通過,市金融辦作出同意融資性擔保公司開業的批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向市商務委辦理有關手續後,由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五)在本市設立的非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原則上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
(六)本試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規範整頓,並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規定的要求。
(七)本試行辦法未盡事宜,依《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八)本試行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時間

(九)本試行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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