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實施意見

《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實施意見》是許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發布的意見類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許昌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
  • 地區:許昌市
檔案內容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和《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許政〔2013〕35號),推動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規範發展,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完善融資體系建設
(一)到2015年底,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總量達到12億元以上;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金總量達到20億元以上,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經工信部門批准的特定融資對象融入資金餘額不低於5億元;建成1家註冊資本金5億元以上的小額再貸款公司。
(二)市、縣兩級財政要支持國有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擴大資本金規模。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進入融資性擔保機構。2015年3月底前,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規模要達到1億元以上。沒有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縣(市、區),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轄區企業發展。
(三)鼓勵大型企業出資設立註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再擔保機構和小額再貸款公司,以及其他專業性(行業性)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不斷擴大為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擔保貸款的規模。
規範促進業務運營
(四)堅持以中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據國家產業政策,重點支持有利於技術進步與創新,有利於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有利於擴大城鄉就業的科技型、成長型、出口創匯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微企業,切實解決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的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五)應將小微企業的擔保費和貸款利率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嚴格限制向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六)積極探索應收賬款、存貨、倉單、智慧財產權質押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等貸款品種。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銀行提前辦理續貸手續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積極配合辦理擔保手續。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對有資金需求的小微企業提前辦理續貸手續。
(七)對註冊資本金1億元以上且經營2年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報省工信廳批准後,可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和向法人股東定向借款業務。
(八)堅持風險分散原則。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應控制在擔保機構淨資產的5倍左右,最高不超過10倍;對小微企業擔保應占主營業務的70%以上。小額貸款公司月末貸款餘額占經營資金總額比例的平均值應達到70%以上;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貸款應占貸款總量的70%以上。
(九)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的l%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餘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小額貸款公司應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標準提取一般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一般準備金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1.5%;風險準備金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標準風險係數暫定為: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
(十)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市工信、公安、金融辦、財政、工商、人行、銀監等部門要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等金融違法活動。對發現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的公司,一律責令停業整頓;發現其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嚴厲查處涉嫌非法集資性質的廣告宣傳行為。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加大財政性資金支持力度。市財政每年在市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扶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對於省擔保集團扶持縣級政策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金,縣級財政要將配套資金及時到位。
組織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申請國家、省資金扶持;積極落實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涉農獎勵政策,每年由市財政對開展涉農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機構按涉農擔保季均餘額1%的額度給予補助。對當年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額占新增業務總額70%以上、月末貸款餘額占經營資金總額比例的平均值達到95%、不良貸款率不超過3%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單戶100萬元以下且貸款利率15%以內,不超過單筆貸款餘額1%的額度,由市、縣財政分擔補助;對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平均貸款餘額同比增長20%以上,按照不超過增量餘額1%的額度,由市、縣財政分擔獎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所獲補助資金用於充實一般準備金。對於省級以上財政資金獎勵過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市級財政不再重複獎勵。
(十二)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各級財政要設立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用於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補償。對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年度單戶500萬元及以下,且年擔保費率不超過3%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由企業所在地財政按照不超過當年發生擔保責任代償額的50%給予補償;對小額貸款公司上年度單戶100萬元及以下,且年貸款利率不超過15%的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由企業所在地財政按照不超過當年發生貸款損失額的30%給予補償。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所獲風險補償用於充實風險準備金。
(十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規定,由市工信局會同市地稅局初審後,向省級部門推薦,經批准後,免徵3年營業稅。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涉農及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業務享受農村金融有關稅收及獎勵政策。對當年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業務收入占貸款總額70%以上,並經當地縣(市、區)工信部門認定的小額貸款公司,上繳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該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呆壞賬損失,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呆壞賬核銷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專項申報後,在企業申報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十四)規範抵(質)押物登記。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融資業務涉及房產、土地、車輛、設備和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抵(質)押登記的相關部門,登記主管機關要及時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
(十五)依法公開信息。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詢服務時,有關部門要依法公開政策信息和掌握的企業、個人信用信息。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及股權、動產質押登記等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企業信貸信用信息,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登記信息,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登記信息,法院、稅務、海關、外貿等其他部門的信用信息。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詢服務時,要提交營業執照和單位公函。
(十六)推進銀擔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降低融資性擔保機構準入門檻,提高放大倍數。探索確立適合雙方業務發展的合作方式和風險控制的合作流程。對運作規範、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承保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提供信貸支持。對風險控制能力強的擔保機構,可建立風險比例分擔機制,具體比例由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協商確定。為減輕企業利息負擔,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協作金融機構應給予利率優惠。
(十七)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追償聯動機制。為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良性運營,建立由司法機關參與的中小微貸款擔保追償聯動機制,依法辦理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追償案件,加快追償進度,切實降低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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