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抽逃註冊資本的方式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抽逃註冊資本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
驗資註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註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後,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註冊後,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註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註冊後,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表現形式
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由於抽逃資本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抽逃資本行為多數情況下比較隱蔽。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股東合夥作弊(或
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註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註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
關聯方,理由多為採購材料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並驗資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註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採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
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註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註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戶(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後新規定應先過戶),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
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4、股東通過
股份轉讓抽逃資本。比如在
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定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5、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
上述為抽逃註冊資本主要方式,還有許多其他方式,比如企業通過對
投資主體的惡意反投資、捐贈、提供
抵押擔保等形式,或者企業進行借款而由股東使用等方式進行抽逃。總之,這些“空殼”公司抽資的方式多種多樣,需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審計
抽逃註冊資本審計
註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審計,並非專為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抽逃註冊資本行為,但應充分關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抽逃行為,或者在專門簽訂業務約定書進行抽逃註冊資本審計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註冊資本是否抽逃實施適當的審計。
在編制審計計畫時,應了解相關法規對被審計單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詢問管理當局遵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所採取的措施,當相關法規對被審單位註冊資本有最低要求,特別是分等級時,應考慮存在註冊資本抽逃的可能性,實施適當的審計。筆者將審計的有關事項總結如下。
審計過程中涉及主要內容:會計報表、
驗資報告、銀行流水對賬單(餘額對賬單)、 “實收資本”記錄及附屬檔案、大額銀行款項收付的附屬檔案、實物交接手續、過戶後產權證等。
貨幣資金出資審計程式:取得會計報表—審查 “實收資本”科目—檢查 “銀行存款”科目—審查銀行對賬單(銀行函證)—盤點現金—審查每筆大額款項支付憑據。以貨幣出資方式的抽逃註冊資本審計中,審查銀行流水對賬單是最有效的措施,企業的資金流動就像個人存摺一樣被詳細記錄,證明力較強。
非貨幣資金出資審計程式:取得會計報表—審查 “實收資本”科目—審查 “
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等科目—檢查實物交接手續、過戶後產權證等—現場抽盤。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一般來說肯定是最高層管理人員所為,而抽逃的事實又無法糾正,此時註冊會計師應考慮採取適當的措施,徵求律師的意見或解除業務約定書。
認定
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
根據現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礎,和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的要求,股東出資構成的註冊資本是公司信譽及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律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後,不得抽回出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被認為是對公司債權人、社會公眾和
公司登記機關的欺騙。
但是,綜觀《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僅有關於抽逃出資行為後果(罰則)的表述,而沒有對行為的概念及其模式給出完整的、具體化的陳述和說明。究竟什麼樣的行為可以或者應當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目前並沒有一個固定的解釋或者操作規範和認定標準。
在執法實踐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
驗資成立後,股東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和正當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貸關係,或者因經營活動的需要等等,而僅僅將該同一資金作為公司設立時的出資額,公司設立後即將其轉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資資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即將股東向他人之用於出資的借款,由公司的註冊資本予以歸還,均有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在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公司資本驗資後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三是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五是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七是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股東抽逃出資在財務上主要表現為: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錄,而貸方以“其它應收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並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於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於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載,貸方則以“長期投資”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 “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於被公司 “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 “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 “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註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 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後,按公司法有關程式註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是對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資產或權益。而判斷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利潤分配表、記賬憑證、長期投資賬冊及銀行對賬單等。
法律後果
抽逃註冊資本的法律後果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6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辦理
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上面是《公司法》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註冊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刑法》第159條規定了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以上10% 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58條規定了虛報
公司註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