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

《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為進一步最佳化開發區用地結構、促進工業項目節地增效,結合河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15年5月1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時間,規定全文,

發布時間

關於印發《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15〕1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見》(冀政發﹝2015﹞9號)要求,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共同研究制定了《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5月18日
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見》(冀政發[2015]9號)相關要求,為進一步最佳化開發區用地結構、促進工業項目節地增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國家級綜合保稅區(以上統稱國家級開發區),經省政府批准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納入省級開發區序列管理的各類園區(以上統稱省級開發區)。
第三條 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鄉)總體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邊界。新上的規模以上加工工業項目,除對資源、環境、地質等條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則上都要進入開發區。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項目用地,一律不予審批、供地。
第四條 開發區內部應按照規劃引導、節約優先、最佳化配置、布局集中、產業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廠房,合理實施車間合併,提倡標準廠房,提高建築層數,科學高效使用開發區土地。改變工業企業大而全、建築體量小等傾向,減少工業自設輔助設施的規模。相鄰企業儘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倉庫、裝卸場所、停車場等社會性設施。
第五條 本控制指標是編制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準,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第二章 開發區各類用地控制指標
第六條 開發區要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最佳化用地布局,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綠化帶。大幅增加產業用地比例。
第七條 建立土地利用規劃指標調劑制度,根據開發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表中的規定(見附表1),結合開發區功能定位確定各類用地比例:
(一)工業、倉儲等生產設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務依託城鎮的開發區不得低於70%;獨立開發區不得低於60%。
(二)增加生產性服務業用地比例時,應相應調低居住服務用地比例。
(三)交通設施用地比例原則上不得高於10%、綠地與廣場用地比例不得高於10%。
(四)在不改變總體規劃路格線局的前提下,可根據道路通行能力對紅線寬度、道路線形適度調整,確需調高道路用地比例的,應相應調低綠地廣場用地比例,交通設施用地和綠地廣場用地比例不得高於20%。
第八條 產業主導或相對獨立的開發區辦公、居住服務、倉儲、停車場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原則上應統一規劃、集中布局、共建共享。與城區相連或相鄰的開發區要充分利用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最大限度減少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九條 開發區道路應滿足區內交通和對外交通需要,規劃路網要與防災通道相結合、與廠區隔離相結合、與市政管線布局相結合統一布局,構建多功能一體、層次分明、功能明確的路網體系。開發區各級道路紅線寬度和機動車道數量均應控制在開發區道路標準範圍內(見附表2)。經過開發區的城市主次幹道執行所在城市道路規範的相關標準。開發區道路可根據需要設定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綠道。
第十條 開發區綠地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原有植被,對區內的綠地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企業使用通透圍牆,廠內外綠色資源共享。與城區相連或相鄰的開發區要將綠地融入到城市公共景觀系統。工業企業內部綠化應充分利用建(構)築物前後側、內部道路兩側、地下管線的地面和邊角地等空地,不應專為綠化增加用地。生產工藝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本章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準,適用於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章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建築係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六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六項指標:
(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和畝均稅收控制指標應符合附表3的規定。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構築物、設備和地價款。
(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附表4的規定。標準廠房、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容積率不得低於1.2。計算容積率時,當建築物層高超過8米,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築面積加倍計算。
(三)工業項目的建築係數應不低於40%。計算建築係數時,應為項目用地範圍內各種建築物占地、構築物占地及堆場用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但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職工集體宿舍除外。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時,可以採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五)工業企業內部要結合建築間距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特殊需要安排的綠地也應儘量減少,包括廠區內公共綠地、建(構)築物周邊綠地等總量不得超過15%。
第十三條 對達不到上述控制指標的新建項目,按控制標準相應核減項目用地。
第十四條 工業項目建設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控制單層廠房建設,除生產安全、工藝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一般要求建設2層以上廠房。鼓勵利用低效閒置的工業廠房、倉庫等存量房產、土地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 對國家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1億元或省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5000萬元,以及用地面積小於15畝的單個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支持企業通過購買或租賃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
第四章 實施控制指標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本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對不符合要求的工業項目,不得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手續。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會同發展改革、工信、規劃建設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估,集體決策,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出具審查意見,隨其他材料一併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發展改革、工信、規劃建設等部門在擬訂工業用地出讓(租賃)方案和編制出讓(租賃)檔案時,要明確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建築係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標準的控制性指標要求。
第十八條 在簽訂土地出讓(租賃)契約時,必須明確約定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違規違約責任。建立健全開竣工申報制度,探索實行土地出讓契約履約保障金制度。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落實預警-督辦機制,及時依法處置違規違約問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契約(租賃)約定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契約(租賃)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工業用地原則上不允許改變項目核准或備案的建設內容使用土地。若無法按照原項目核准或備案的建設內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使用工業用地,申請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轉讓的,應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收儲。已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轉讓給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的入區企業使用。對未經批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轉讓的,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國土、發改、工信、規劃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以入區協定、出讓(租賃)契約履行情況為主要內容的建設項目用地綜合監管及竣工核驗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用地面積、用途以及出讓金收繳等履約情況進行覆核;發改、工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負責對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按照核准或備案的建設內容實施並達到設計生產能力進行覆核;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控制指標(包括總建築面積、建築占地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以及涉及保障性住房戶型面積、套數及比例等指標)進行覆核。
第二十一條 對未通過達產驗收的,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仍未通過達產驗收的,解除土地出讓(租賃)契約,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解除契約、補償等具體事宜應在入區協定或出讓(租賃)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各開發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細化制訂具體項目竣工用地覆核驗收操作規則和程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在控制指標實施過程中,各地如遇到問題或發現需要修改及補充之處,請及時將意見反饋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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