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固始縣城鎮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城鎮規劃管理,引導城鎮土地合理開發,鼓勵高效集約利用土地,強化詳細規劃在城鎮建設中的調控指導作用,依據《城鄉規劃法》和《河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就城鎮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固始縣城鎮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的意見
  • 概述:為進一步規範城鎮規劃管理,
  • 基本信息:固始縣人民政府
  • 詳細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必須
引言,詳細內容,

引言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固始縣城鎮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的
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詳細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必須有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內容,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若出讓,出讓契約無效。
二、針對我縣先期遺留的沒有規劃條件已出讓地塊的開發建設問題,綜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特提出以下規劃條件(主要指標):
(一)商業、居住用地:容積率小於3.0,建築密度小於40%,綠地率大於30%。
(二)機關團隊、院校,辦公用地:容積率1.0-2.0,建築密度小於30%,綠地率大於35%。
(三)工業用地:容積率大於1.0,建築密度大於40%,綠地率小於20%。
三、已出讓地塊位於城市主要景觀帶,文物保護控制帶或建築有特殊要求的地帶,要結合用地環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出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報縣政府審批並進行公示,方能建設。
四、商住開發地塊建設單位要求提高規劃條件的,且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的,在第二條的基礎上,可以調整其規劃條件,但調整後的規劃條件必須經充分論證,接受社會監督,然後報請政府批准,增加部分的收益按一定比例以出讓金的形式上繳政府財政。
五、建設單位辦理土地使用證,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條件作前置的,可以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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