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

《唐山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已經唐山市政府16屆第1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5月6日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6日
  • 發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深入貫徹《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的通知》(冀政辦字〔2021〕158號)及《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唐山市社會投資新建工業項目拿地即開工審批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唐政字〔2021〕105號)檔案精神,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精準配置土地要素,深化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就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制定本方案。
一、工業用地“標準地”定義和目標要求
(一)工業用地“標準地”定義
本方案中的“標準地”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估,先行設定控制指標,先行完成場地平整工作,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具備的基本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目標要求
2022年底前,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比例不低於50%,省級開發區比例不低於30%;2023年,省級以上開發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二、實施標準及步驟
(一)實施標準
1. 前期評估
根據各地實際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負責完成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文物遺存、地震安全性、環境評價、節能評價、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水土保持等事項區域評估,區域內落戶項目免費共享,區域評估能夠滿足項目用地需求的,原則上不再進行項目單獨評價。
2. 建設場地通平
屬地政府需提前完成場地平整工作,具備動工開發的基本條件。
3. 建立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體系
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和畝均稅收:①國家級開發區土地等別為五等至八等地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300萬元/畝,項目畝均稅收≥25萬元。②國家級開發區土地等別為九等至十二等地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250萬元/畝,項目畝均稅收≥20萬元。③省級開發區土地等別為五等至八等地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250萬元/畝,項目畝均稅收≥20萬元。④省級開發區土地等別為九等至十二等地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220萬元/畝,項目畝均稅收≥15萬元。
容積率:新建項目建築容積率≥1.0,標準廠房、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容積率不得低於1.2,特殊行業按照《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上述指標為最低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統籌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基礎和區位地理條件等,可適當提高上述指標,並結合本地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區域評估要求,選擇工業用地“標準地”能耗標準、環境標準、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產出強度、科技創新、就業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業用地“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體系,於2022年5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指標體系應根據經濟發展等實際情況予以動態調整完善。鼓勵分行業、分區域對指標體系進行細化分類。
(二)實施步驟
1. 事先做評估
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根據園區產業類型及空間位置等確定區域評估事項,提前完成區域評估,區域內落戶項目免費共享。
2. 事前定標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開發區產業類型在指導性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建立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性指標體系。
3. 事中作承諾
“標準地”出讓後,項目單位與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履約協定,投資履約協定應載明相關控制性指標要求、指標考核辦法、違約責任等事項內容,並在指定場所、媒體向社會公示。
4. 事後強監管
項目單位按承諾組織施工,項目竣工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項目投產後,在約定期限內,由屬地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誰負責、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能耗標準和環保標準等指標進行履約覆核。建立檢查、記錄和懲戒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對存在承諾不兌現、弄虛作假等行為的項目單位,採取限期整改、撤銷許可、列入誠信系統“黑名單”等措施予以懲戒。
三、“標準地”供地程式
在完成區域評估後,“標準地”出讓前,由項目所在園區管委會將用地範圍圖、規劃條件及項目相關信息推送至“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各相關部門根據園區指導性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提出擬出讓地塊的具體控制指標。根據“多規合一”平台審議通過的規劃設計條件、具體控制指標及其他供地條件,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人民政府批准後,依規組織出讓。企業競得土地後,3個工作日內項目單位與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履約協定,5個工作日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與項目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四、責任分工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負責區域評估、場地通平、簽訂履約協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及達產履約覆核。
發改部門負責提出能耗強度指標,並對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依託河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加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落實情況的監管。
行政審批局負責項目立項、節能審查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提出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對容積率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組織“標準地”出讓工作,在發布的出讓公告中明確各項控制性指標內容。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提出生態環境準入要求,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進行評審。
住建部門負責提出區域新建建築的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等控制性指標,組織做好工程全過程施工管理與聯合驗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要擔負起推進“標準地”改革的主體責任,統籌研究制定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指標體系、履約協定文本等,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合力推進改革。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各縣(市、區)落實“標準地”改革相關舉措。
(二)強化改革協同
把推行“標準地”改革與多評合一、多審合一、多測(驗)合一、拿地即開工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充分發揮改革疊加綜合效應,切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率。
(三)加大宣傳力度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網際網路、報紙和新媒體,廣泛宣傳“標準地”改革的重大意義,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和預期,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為推進“標準地”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政策解讀

現就《唐山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有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起草過程
2019年11月自然資源部在全國所有者權益管理工作座談會上,提出了市縣要藉助“標準地”,整合相關政策工具,切實最佳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2021年,自然資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培訓上,江蘇、湖北、山西等地介紹了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先進做法和經驗。2021年以來,省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實施方案》以及《關於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等檔案,均提出了“標準地”出讓的要求。為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精準配置土地要素,深化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我市制定了本《方案》,在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二、主要內容解讀
《方案》分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標準地”定義和目標要求。
1、“標準地”定義及目標要求。參考了《關於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的通知》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工業用地“標準地”定義及目標要求(目標要求與《關於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的通知》一致)。
第二部分,實施標準及步驟。
(一)實施標準
1、前期評估。我局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並結合唐山實際確定了主要評估事項,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需根據地理位置及產業類型,確定園區具體評估項目。
2、建設場地通平。為促進項目快速落地,“標準地”出讓前,要達到場地平整,根據唐山工業用地出讓現況,確定了“標準地”場地通平的條件。
3、建立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體系。為確保指標體系能夠切實落地,我局參照《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冀國土資發〔2015〕11號)確定了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等主要指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通過統籌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基礎和區位地理條件等,可適當提高上述指標,並結合本地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區域評估要求,選擇工業用地“標準地”能耗標準、環境標準、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產出強度、科技創新、就業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業用地“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體系。
(二)實施步驟。
為切實落實方案,參照《邢台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方案》並結合唐山實際,將實施步驟分為4個階段;①事先做評估,提前完成區域評估,並免費共享,最佳化營商環境。②事前定標準,確定標準地標準,有利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③事中做承諾,“標準地”出讓後,項目單位與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履約協定,有利於後續監管。④事後強監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竣工、達產複合驗收,按照“誰負責、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進行監管,避免出現多圈少建、圈而慢建或不建、環保不達標、產能不達標等情況。
第三部分,“標準地”供地程式。
參考工業用地實際供地程式,結合《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唐山市社會投資新建工業項目拿地即開工審批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將“標準地”出讓與“拿地即開工”政策相結合,在“標準地”出讓的基礎上實現“拿地即開工”(確定規劃設計條件後,在組織“標準地”出讓的同時,相關單位可按照“拿地即開工”審批程式進行工程設計方案預審查、模擬審批等)。
第四部分,責任分工。
依據三定方案及實際工作情況確定相關部門工作分工,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可根據各地實際工作情況確定部門分工,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通過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改革協同、加大宣傳力度等方式,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與市直相關部門形成合力,將“標準地”改革與多評合一、多審合一、多測(驗)合一、拿地即開工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並通過廣泛的宣傳,為推進“標準地”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確保了“標準地”改革落實到位,切實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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