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

《柳州市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是柳州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柳州市政府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項目“標準地”試點方案》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工業高質量發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決策部署,現就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柳州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精神,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線,以實現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為目標,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導向,全面最佳化工業用地供應流程,建立“標準地”出讓制度,提升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動我市工業發展壯大和產業提檔升級。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化配置。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讓的系列標準,實施“淨地”出讓,營造市場競爭氛圍,激發市場活力,構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營商環境。
堅持改革提效率。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負擔。
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明確企業投資項目畝均稅收等“硬約束”控制指標,以土地利用效率為核心,完善激勵倒逼機制,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堅持全過程監管。實行“標準地”企業承諾、信用評價全過程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獎懲制度,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會氛圍。
(三)試點範圍
柳東新區(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部生態新區(陽和工業新區)、河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柳北工業區、魚峰區工業園區、柳江區新興工業園作為試點園區(開發區),按照本意見執行。其餘各縣工業園區,試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的,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工作目標
探索建立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制度,規範企業節地行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試行供地與項目施工並行審批,實現以“標準地”供地的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時間大幅縮短,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柳州模式。
2019年12月底前,各試點園區(開發區)工業項目用地全部實行“帶標準出讓”,全市及各園區(開發區)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出台前,各園區(開發區)可按“一事一議”方式,根據項目情況合理確定“標準地”出讓指標,實現帶指標掛牌出讓。
2020年1月前,各試點園區(開發區)完成審批制度改革,推行告知承諾制或建立“拿地即開工”機制。2020年6月前,各試點園區(開發區)完成區域評估與“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建立工作,在供應工業項目用地時,根據“標準地”控制性指標,結合項目情況合理確定出讓指標。2020年11月前,各試點園區(開發區)形成“標準地”試點工作總結評估成果。
二、重點任務
“標準地”是指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基礎上,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產出強度、畝均稅收等指標履約承諾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實施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試點重點任務如下:
(一)開展“標準地”區域評估工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前提下,由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組織對產業園區(開發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根據區域有關評估情況,完善項目準入要求及負面清單。確保具備項目開工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本條件,符合“淨地”出讓要求。(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審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
(二)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廣西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能耗環保要求等,制訂發布全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詳見附屬檔案2)。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要結合園區(開發區)實際和產業特點,制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設定科研投入、就業、技術、人才、品牌等軟性投資指標。(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
(三)明確“標準地”出讓承諾履約要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時,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要按照地塊所在區域的相關控制性指標,提前明確具體標準,並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出讓公告。用地企業取得“標準地”後,在成交現場與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或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詳見附屬檔案3),投資建設監管協定作為土地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違約責任承諾等,並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
(四)推進“標準地”與審批制度改革聯動。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為企業提供各類代辦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對照清單和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鼓勵各工業園區(開發區)探索建立“拿地即開工”機制,在項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主體相對明確的情況下試行預審批。(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五)建立“標準地”全過程監管體系。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指定的部門或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的約定指標開展竣工驗收與達產評估。根據“誰主管、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覆蓋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評估、股權變更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協同監管,按約定予以獎懲。探索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公開,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審批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
(六)總結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經驗。圍繞事前定標準、事中做承諾、事後強監管等關鍵環節,總結試點實施經驗,梳理形成“標準地”操作流程、協定文本等標準文書,規範“標準地”管理實施。(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審批局,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
三、工作內容
工業項目“標準地”全流程管理分為出讓前準備、按標出讓、審批服務、按標施建、對標驗收、監督管理等六個主要環節。
(一)出讓前準備
1.區域評估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前提下,擬出讓“標準地”所在區域要統一組織完成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區域評估,並適時擴大區域評估事項。鼓勵開展“多評合一”、聯合評估,同一區域內不同的評估事項,可通過公開、公平方式委託一家綜合性機構出具綜合性報告,或由一家機構牽頭開展聯合評估工作。區域評估評價成果供區域內建設項目免費共享,建設單位可直接套用區域評估評價成果,無需單獨開展相應評估評價事項。根據區域評估情況,完善項目準入要求,並向社會公布負面清單。
(二)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廣西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能耗環保要求等,制訂發布全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詳見附屬檔案2)。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要結合園區(開發區)實際和產業特點,制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設定科研投入、就業、技術、人才、品牌等軟性投資指標。(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
(三)明確“標準地”出讓承諾履約要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時,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要按照地塊所在區域的相關控制性指標,提前明確具體標準,並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出讓公告。用地企業取得“標準地”後,在成交現場與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或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詳見附屬檔案3),投資建設監管協定作為土地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違約責任承諾等,並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
(四)推進“標準地”與審批制度改革聯動。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為企業提供各類代辦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對照清單和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鼓勵各工業園區(開發區)探索建立“拿地即開工”機制,在項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主體相對明確的情況下試行預審批。(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五)建立“標準地”全過程監管體系。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指定的部門或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的約定指標開展竣工驗收與達產評估。根據“誰主管、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覆蓋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評估、股權變更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協同監管,按約定予以獎懲。探索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公開,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牽頭單位: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審批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
(六)總結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經驗。圍繞事前定標準、事中做承諾、事後強監管等關鍵環節,總結試點實施經驗,梳理形成“標準地”操作流程、協定文本等標準文書,規範“標準地”管理實施。(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審批局,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城區政府)
三、工作內容
工業項目“標準地”全流程管理分為出讓前準備、按標出讓、審批服務、按標施建、對標驗收、監督管理等六個主要環節。
(一)出讓前準備
1.區域評估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前提下,擬出讓“標準地”所在區域要統一組織完成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區域評估,並適時擴大區域評估事項。鼓勵開展“多評合一”、聯合評估,同一區域內不同的評估事項,可通過公開、公平方式委託一家綜合性機構出具綜合性報告,或由一家機構牽頭開展聯合評估工作。區域評估評價成果供區域內建設項目免費共享,建設單位可直接套用區域評估評價成果,無需單獨開展相應評估評價事項。根據區域評估情況,完善項目準入要求,並向社會公布負面清單。
2.標準制訂
制訂柳州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詳見附屬檔案2),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市園區辦負責適時修訂指標體系。
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要參照柳州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根據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適當提高標準,建立符合當地實際、切實可行的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的投資、產出、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體系,並實行動態調整。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制訂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後,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工信局、市發改委等市級有關部門備案。
已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改擴建工業項目、進入司法處置程式的存量工業用地使用權拍賣項目,可參照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的相關標準執行。
(二)按標出讓
1.指標確定
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做好“標準地”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本條件,嚴格執行淨地出讓規定。
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前,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要在當地控制性指標基礎上,結合具體項目準入,聯合有關部門提出擬出讓地塊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畝均稅收、產出強度、出讓年限等具體標準要求。
工業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50年,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產業政策、企業生命周期和產業發展趨勢,在最高出讓年限內合理提出工業用地出讓年限,鼓勵採取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的工業用地出讓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延期的,彈性出讓總年期不超過50年,可按原出讓時點評估補繳延長年期的土地出讓金。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提出的“標準地”具體控制性指標,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政府批准後,組織土地“招拍掛”。
2.協定簽訂
企業競得土地後,按規定程式及時間要求,與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或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簽訂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詳見附屬檔案3),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租賃契約。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作為土地出讓契約或租賃契約的附屬檔案,應載明“標準地”的控制性指標要求、指標覆核辦法、違約責任等事項內容。企業應於交地之日起兩年內竣工,三年內達產。
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全部土地價款及相關稅費後,按規定程式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簿》上應備註“屬工業項目‘標準地’性質”,其權屬變動須滿足“標準地”項目要求。
(三)審批服務
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或政府指定的部門要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按照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基於企業自願原則,可為企業提供無償代辦協辦服務。
以“標準地”方式取得新增工業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可以基於企業自願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並完成公示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各園區(開發區)探索建立“拿地即開工”機制,在項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主體相對明確的情況下試行預審批。在暫不具備法定審批條件的情況下,全流程各審批部門視同該主體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提前開展實質性審查,並提供預審批意見作為下一部門的審批依據,預審批的時限要求、技術規範、流程等均與正式審批一致,預審批事項能夠在同一階段並行辦理的,開展並聯審批。當該項目取得土地並達到法定審批條件後,各審批部門將預審批意見轉化為正式審批檔案。項目取得正式審批檔案前政策發生變動的,以取得預審批意見時為準。
預審批以建設單位自願申請為前提,各有關部門根據審批事項的操作規範和配套法律法規設定告知承諾制的具體要求,與建設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知承諾書。建設單位未按承諾進行建設或項目因建設單位原因出現重大調整,導致審批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驗收不合格的風險,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四)按標施建
項目開工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事中指導服務和監督,督促企業落實工程主體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發現違反承諾行為,責令企業限期整改,確保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畫建設實施。
用地企業應承擔並落實工程主體責任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確保工程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畫實施。不能按期開工的,應提前30日通知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同時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延建申請,經同意後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造成土地閒置的,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進行處置。
(五)對標驗收
項目竣工後,企業可向建設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相關指標進行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書,並報市園區辦備案。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半年。驗收通過或經整改後覆核通過的,各部門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整改後仍不能達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約定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其違約責任按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有關條款執行。
通過竣工驗收後,在項目達產期限屆滿30日內,企業應提出達產評估書面申請;若在初始運行期間,企業達到達產評估要求的,可提前提出達產評估申請。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開展達產評估,出具達產評估意見書,並報市園區辦備案。未通過評估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整改後仍不能達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約定,達產評估不予通過,其違約責任按簽訂的“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有關條款執行。
(六)監督管理
1.全過程監督管理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相關部門應建立覆蓋“標準地”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評估、股權變更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的聯動協同監管體系。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相關部門重點監管企業是否嚴格按約定的標準、設計要求施工建設。項目通過達產評估,正常運營後,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定按照畝均效益進行管理,實現項目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
2.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
探索建立“標準地”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制度,信用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針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採取聯合懲戒。建立健全“標準地”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對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的承諾行為信息和履約情況進行徵集、記錄、評價和套用,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並提請有關部門依照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的規定納入本級公共徵信系統,依法提供查詢或予以公示。
根據項目開工、竣工驗收、達產評估情況按約定予以獎懲,對未按協定或承諾約定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依約採取限制不動產權登記、收繳違約金、取消獎勵政策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入公共徵信系統等措施予以處置;對如期履約、畝均稅收高、示範效應好的企業,按政策給予獎勵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市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小組人員如下:
組 長:劉 可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侯 剛 副市長
副組長:蔣 瑋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王 穎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李繼昭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
覃東林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
成 員:李冠環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陳文杰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
苟 翼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楊 林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覃 潔 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
呂文榮 市行政審批局副局長
韋華廣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宋 濤 市財政局黨組成員
趙慶華 市稅務局副局長
靳 磊 市科技局副局長
劉度量 柳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吳 浩 北部生態新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周偉平 城中區副區長
楊 毅 柳北區副區長
肖 源 柳南區副區長
吳 捷 魚峰區副區長
唐雲陽 柳江區副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工業項目“標準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市級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指導落實“標準地”改革相關舉措。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標準地”改革試點的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機制,城區產業管理、投資主管、項目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協同實施。
(二)強化督查考核
市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全市“標準地”改革試點工作,對各試點園區(開發區)按工業項目“標準地”區域評估、標準制訂完成情況以及“標準地”供應宗數、面積等試點工作推進情況,開展月度及年度統計考核。對推進成效顯著的在用地方面給予激勵,對工作滯後的給予通報批評,確保完成“標準地”改革工作目標。
(三)加大宣傳力度
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標準地”改革,及時準確發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讀,正確引導社會預期。認真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四)強化總結評估
各試點園區(開發區)要及時將試點工作情況上報市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堅持邊推進、邊總結、邊推廣、邊深化,完善“標準地”制度體系,適時對“標準地”試點開展情況、實施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試點政策,不斷提高改革質量,及時總結提煉,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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