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進一步深化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落實市委、市政府“工業立市、產業強市”工作部署,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制定標準,最佳化配置。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核心,通過明確制定用地標準和要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二)靠前服務,提速增效。通過完成區域評估,實行告知承諾制,簡化審批程式,減輕企業負擔,最大限度提高建設速度和效率,營造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資環境。
(三)加強監管,恪守信用。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企業承諾信用管理機制,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失信主體懲戒力度,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氛圍。
二、工作目標
(一)建立“標準地”供應機制。至2022年7月,完成“標準地”指標體系建設,建立工作機制。
(二)實施“標準地”宗地供應。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含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至2022年10月底前,至少完成供應一宗“標準地”(開發區、產業園區內沒有具備供應條件的工業用地可不完成);至2022年末,實現“標準地”出讓用地占比達到該開發區、產業園區全年新出讓國有工業用地(含工業用地、現代產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倉儲用地,下同)的30%,力爭達到50%,並逐步推廣形成常態化。
(三)普及“標準地”供應方式。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含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至2025年末,實現新出讓國有工業用地全面實行“標準地”供應。
三、基本概念和適用範圍
(一)“標準地”概念。“標準地”是指根據不同行業分類,在供地條件中設定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就業貢獻等指標,並結合區域評估結果和規劃要求,在同一區域內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供應和監管的國有工業用地。
(二)“標準地”指標體系。“標準地”指標體系由區域評估指標和區域控制指標構成。區域評估指標包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洪水影響、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評估、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評估等;區域控制指標按不同行業分類確定,包括:行業分類、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畝均稅收等指標,並可按開發區、產業園區發展、行業需要等增加就業貢獻、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環境標準、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配套設施等指標。
(三)適用範圍。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含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的國有工業用地,鼓勵其他區域實行“標準地”供應。
四、“標準地”供應流程和要求
(一)前期準備,形成淨地
1.嚴格實行“淨地”出讓。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市土地儲備機構及相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開展土地出讓前準備工作,確保出讓用地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權屬清晰無爭議,具備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符合“淨地”出讓及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2.穩步推進區域評估。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汕頭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實施細則》(汕自然資發〔2019〕86號),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洪水影響、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交通影響、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等事項統一組織區域評估,成果共享套用,減少單個項目單獨評估。其中,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含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的區域評估由開發區、產業園區所在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指定牽頭單位負責於2022年7月份前完成。
3.構建區域控制指標。在組織區域評估的同時,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區域控制指標要求,結合產業政策、功能定位和區域評估實際情況,組織本級發改、工信、商務、投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稅務等相關部門或機構,確定區域範圍內不同產業類型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畝均稅收及其他必要指標,形成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或特定區域範圍的“標準地”區域控制指標。各區(縣)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除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或特定區域以外的全域範圍“標準地”控制指標。“標準地”區域控制指標由區(縣)政府、功能區公布,可以定期審核調整並按原渠道重新公布。各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的“標準地”區域控制指標應於2022年7月份前完成。
(二)部門協同,以標定地
“標準地”供應前,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標準地”所在區域控制指標,結合具體項目準入要求,依法依規出具擬供應宗地控制指標的書面意見。
擬供應宗地控制指標按照“6+X”模式確定,“6”為剛性指標,包括:行業分類、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畝均稅收;“X”為彈性指標,包括:就業貢獻、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環境標準、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配套設施等,可按項目實際需要確定。
對符合區域評估成果適用條件的項目,按區域評估成果一併提出相關建設要求,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組織評估。對未構建區域控制指標,但確需供應項目宗地的,擬供應宗地控制指標由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按照“6+X”模式,結合項目具體情況綜合確定。
(三)加強招商,明標供地
具體地塊供應時,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落實產業管理部門,擬定《“標準地”項目投資建設監管協定》(下稱《監管協定》),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違約責任等。“標準地”的規劃條件、控制指標、《監管協定》文本及按區域評估成果提出的建設要求等,由自然資源部門納入供地方案,並在供地實施過程中按規定予以公布。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探索創新“標準地”公開出讓採取“限地價”“競指標”的競價方式,通過競報畝均稅收、產出等指標確定競得人。
“標準地”出讓時,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採取形式多樣的招商活動,加強“標準地”區域控制指標、產業要求宣傳推介,可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擬供應“標準地”信息發布出讓預公告,接受企業諮詢,了解投資意向,組織對接洽談。
(四)踐行承諾,履標用地
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指定單位(原則上,園區範圍內項目為園區管理機構、園區範圍外項目為工信部門),在土地競得人與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下稱《契約》)前,與土地競得人簽訂《監管協定》。企業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簽訂《監管協定》的,視同放棄競得土地,競買保證金不予退回;企業未履行《監管協定》相關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各監管單位就涉及指標未達到《監管協定》標準的,提出具體懲罰措施,直至收回土地。企業放棄競得土地或未履行《監管協定》相關要求的懲罰措施,由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落實的產業管理部門納入《監管協定》。涉及土地競得人權利義務的內容,應在供地實施過程中向競買人公布。
在企業自願的前提下,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選派專人無償為“標準地”項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審批事項代辦服務。對按區域評估成果提出的建設要求及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涉及的審批事項,應實行告知承諾制。涉及審批部門應明確並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要求,根據申請人出具《“標準地”企業信用承諾書》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五)落實監管,對標管地
1.明確監管原則。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牽頭本級職能部門或機構建立全覆蓋、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體系,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覆核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協同監管、全周期監管。
2.落實履約監管。項目履約監管由《監管協定》簽訂單位牽頭負責,各職能部門按職能實施各項監管職責並將結果報《監管協定》簽訂單位匯總,其中: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立開工、竣工、容積率等核查機制、落實監管及結果上報;發改部門負責明確區域產業類型,並建立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單位能耗標準等指標核查機制、落實監管及結果上報;工信部門負責建立畝均稅收等指標核查機制及結果上報,稅收數據由稅務部門提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立單位排放標準等指標核查機制、落實監管及結果上報;涉及其他指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指標核查機制、落實監管及結果上報。
3.追究違約責任。對任一環節核查不合格的,由《監管協定》簽訂單位發文要求用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再次核查不合格的,按《監管協定》相關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五、職責分工
(一)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標準地”供應相關政策;指導各區(縣)、功能區制訂容積率等指標及容積率、開竣工核查機制。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各簽訂《監管協定》的單位負責項目拿地後到動工建設的全流程跟蹤協調服務;指導《監管協定》簽訂單位加強項目履約監管;牽頭指導各區(縣)、功能區建立畝均稅收等產業經濟指標及核查機制。
(三)市發展改革局。明確產業類型並指導各區(縣)、功能區建立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單位能耗標準等指標及核查機制,指導各區(縣)、功能區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四)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提出區域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組織指導對擬納入“標準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指導各區(縣)、功能區建立單位排放標準等指標及核查機制。
(五)市投資促進局。指導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開展“標準地”招商。
(六)市稅務局。協助建立稅收強度核查機制。
(七)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開展土地前期整備;組織開展“標準地”招商,發布出讓預公告;組織土地供應實施;指定部門簽訂《監管協定》,並履行主要監管職責;發布“標準地”違約失信黑名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業務指導,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制,落實專人負責,跟進“標準地”出讓全流程,進一步提高項目招引質量和落地效率。
(二)建立信用機制。充分發揮法律、行政、經濟、信用等手段,對競得人進行履約監管和違約懲戒,防止出現新的低效用地問題。對未履行約定和承諾的競得人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納入失信黑名單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參與土地競買。
(三)加強宣傳總結。積極利用媒體宣傳“標準地”出讓政策,及時準確發布“標準地”信息,使更多優質企業了解、參與“標準地”招商。認真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不斷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為進一步深化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落實市委、市政府“工業立市、產業強市”工作部署,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汕頭市關於推進工業產業“標準地”供應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就政策檔案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說明
推行工業產業“標準地”供應,“高效率配置”產業用地,是產業結構調整不斷深化,實現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業立市、產業強市”工作部署,全力推動“工改工”,構建“三新兩特一大”產業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上級政策依據說明
2021年7月10日,《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提出推行“標準地”供應。2021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1號),提出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
本《實施方案》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第一條第二款要求推行“標準地”供應的要求制定。
三、政策主要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包括六個部分,分別對“標準地”供應的基本原則、工作目標、基本概念和適用範圍、供應流程和要求、職責分工、保障措施進行明確。
第一部分明確我市實施“標準地”供應的基本原則。“標準地”供應是一個通過制定標準實現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通過最佳化實現項目建設提速增效,通過加強監管兌現企業承諾的過程。
第二部分提出我市實施“標準地”供應的各個階段目標。一是2022年7月,由各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牽頭,完成指標體系建設,建立工作機制;二是2022年10月底,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內要至少完成供應一宗“標準地”(開發區、產業園區內沒有具備供應條件的產業用地可不完成);三是2022年末,實現各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標準地”出讓用地占比達到全年新出讓國有工業用地的30%,力爭達到50%,並逐步推廣形成常態化;四是2025年末,各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範圍內新出讓國有工業用地全面實行“標準地”供應。
第三部分界定“標準地”供應的基本概念和適用範圍。“標準地”是指根據不同行業分類,在供地條件中設定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就業貢獻等指標,並結合區域評估結果和規劃要求,在同一區域內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供應和監管的國有工業用地。“標準地”指標體系由區域評估指標和區域控制指標構成;適用於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含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的國有工業用地,鼓勵其他區域實行“標準地”供應。
第四部分梳理實施“標準地”供應的具體流程和要求。“標準地”供應包括五個階段:一是完成區域評估,形成“淨地”出讓條件;二是部門協同配合,建立“標準地”控制指標體系;三是明確供地標準,依法實施供應;四是開發企業按照監管協定實施開發建設;五是監管部門對照標準落實土地全周期監管。
第五部分明確實施“標準地”供應的職責分工。各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是實施主體,市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
第六部分提出實施“標準地”供應的保障措施。主要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信用機制、加強宣傳總結,多措並舉有序推進工業產業“標準地”供應。
四、政策優勢
(一)統一組織區域評估,減少單個項目評估時間
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汕頭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實施細則》(汕自然資發〔2019〕86號),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洪水影響、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交通影響、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等事項統一組織區域評估,成果共享套用,減少單個項目單獨評估。
(二)控制指標更加明確
2008年原國土資源部出台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已實施多年(目前正在重新制定),控制指標體系並不完善,對土地供應的剛性約束不明確。而《實施方案》要求“標準地”出讓時提出具體控制指標,土地供應後按控制指標對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管。控制指標按照“6+X”模式確定,“6”為剛性指標,包括:行業分類、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畝均稅收;“X”為彈性指標,包括:就業貢獻、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環境標準、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配套設施等,並可根據區域、項目的實際確定。
(三)探索創新競價方式
《實施方案》鼓勵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探索“標準地”公開出讓競價方式,採取“限地價”“競指標”,通過競報畝均稅收、產出等指標確定競得人。
(四)審批效率更加高效
主要從三個方面為項目審批提速增效,一是對符合區域評估成果適用條件的項目,按區域評估成果提出相關建設要求,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再單獨組織評估;二是在企業自願的前提下,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選派專人無償為“標準地”項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審批事項代辦服務;三是對按區域評估成果提出的建設要求及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涉及的審批事項,應實行告知承諾制,涉及審批部門應明確並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要求,根據申請人出具《“標準地”企業信用承諾書》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五)履約監管更加嚴格
要求建立“全覆蓋、全過程、全鏈條”監管體系,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覆核等環節實施協同監管、全周期監管,明確監管工作的牽頭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工作分工。企業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簽訂《監管協定》的,視同放棄競得土地,競買保證金不予退回;企業未履行《監管協定》相關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各監管單位就涉及指標未達到《監管協定》標準的,提出具體懲罰措施,直至收回土地。企業放棄競得土地或未履行《監管協定》相關要求的懲罰措施,由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落實的產業管理部門納入《監管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