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汕頭市人民政府同意,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6月20日印發汕頭市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自然資源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政策依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鄉村產業用地保障政策體系,建立點狀供地項目落地機制,助力鄉村產業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3〕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概念〕點狀供地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以外,不適合成片開發建設的地區,按照“建多少、轉多少、征多少、供多少”的原則進行點狀規劃、點狀報批、點狀供應的項目用地方式。“點狀供地”區別於傳統的“塊狀連片供地”,依據項目建築物實際占地面積和點狀布局情況,報批占用建設用地,點狀占地之外部分可保持為非建設用地,通過流轉、劃撥、託管等方式供項目業主使用。
第三條 〔實施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產業項目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設用地,且單個項目建設用地面積不超過30畝的,可適用本實施細則實施點狀供地。
第四條 〔適用產業範圍〕點狀供地適用以下鄉村產業項目: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閒旅遊業、鄉土特色產業、鄉村信息產業及鄉村新型服務業等。
第五條 〔不適用範圍〕點狀供地不適用以下項目:選址位於相關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建設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商品住宅和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
第六條 〔總量控制〕點狀供地項目實行總量控制,各區(縣)原則上每年不得申請超過4個項目,全市每年原則上批准實施不超過10個項目,可根據上級政策及各區(縣)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第二章 項目確定及實施方案審批
第七條 〔聯合評估論證〕鄉村產業項目需要實施點狀供地的,由用地申請人(項目業主單位或土地權屬單位)向所在地區(縣)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申請流程由各區(縣)自然資源部門牽頭制訂。區(縣)人民政府應建立點狀供地項目聯合評估論證機制,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髮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
第八條 〔報送候選項目〕經聯合評估論證後,符合實施點狀供地條件的項目,由區(縣)自然資源部門報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自然資源局報送年度點狀供地實施候選項目。報送內容包括項目主導產業類型、用地訴求、選址範圍、土地現狀、用地規劃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確定擬實施項目〕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等職能部門根據各區(縣)報送項目的產業類型合規性、項目社會經濟效應、用地規模、用地指標落實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比選,並結合實際需求開展調研、現場踏勘等,統籌確定全市年度點狀供地擬實施項目,經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編制、審批項目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審批通過的點狀供地實施項目,由區(縣)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點狀供地的用地申請人編制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在項目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審批成果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十一條 〔辦理相關業務〕點狀供地實施方案經審批後,各職能部門按規定辦理規劃調整、用地報批、土地供應、竣工驗收、權屬登記等業務。可並聯辦理的環節,各職能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規模預留要求〕各地可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於保障點狀供地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 〔調規審批流程〕點狀供地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在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生效前,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一致性”的,按以下進行規劃調整:
(一)位於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視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條件建設區管理,通過有條件建設區使用的方式調整建設用地布局。
(二)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但未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的,可通過對項目地塊編制或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方式,明確城鄉規劃管理要求。涉及相關規劃確定的限制建設區的,應嚴格評估論證並按規定審批。
(三)選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範圍外,且村莊規劃未覆蓋區域的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服務業點狀供地項目,可依據市、區(縣)自然資源部門批准的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報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出具規劃條件。
(四)選址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可按規定辦理林地規劃調整。
第四章 用地審批
第十四條 〔落實用地用林指標〕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安排不少於10%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專項用於保障鄉村振興(含鄉村產業)用地需求,並優先保障點狀供地項目建設用地需求。專項指標安排情況納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體系。點狀供地項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可按《廣東省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優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額。
第十五條 〔具體項目指標安排〕市自然資源局確定點狀供地年度實施項目時,應統籌考慮項目用地用林指標落實可行性。對確定的點狀供地實施項目,確需申報使用省指標的,由市自然資源局函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能出具項目用地情況說明,按‘只轉不征’用地申報使用省指標,保持集體建設用地性質;其他項目在各區(縣)通過存量土地處置掙取獲得的指標中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用地審批方式〕點狀供地項目可結合實際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或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在建設用地使用上按照“建多少、轉多少、征多少”的原則,分別按照征轉合一、征轉分離、不征不轉、“三舊”改造的方式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征地範圍不符的,不得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第十七條 〔用地審批許可權〕點狀供地項目涉及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規劃許可、用地批准等審批事項,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按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耕地占補〕 點狀供地項目區內建設用地原則上按建築物落地面積垂直開發,涉及占用耕地的,須嚴格按“先補後占、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九條 〔按原用途管理的情形〕 點狀供地項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項目開發主體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契約,明確種植、養殖、管護、修復和經營等關係,按原用途管理:
(一)農牧漁業種植及養殖用地、生態保留用地。
(二)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生態景觀、棧道、觀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公共廁所、停車場等鄉村產業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項目區內的農村道路、農業設施、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按該設施建設相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條 〔供地主體〕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經審批並履行規劃調整、用地報批等手續,符合供地條件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供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 〔供地單元〕點狀供地項目以項目區為單位供地,項目區為單個地塊的,按建設地塊單個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進行供地;項目區為多個地塊的,應結合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建設,合理確定不同地塊的面積、用途,按建設地塊搭配或組合為一宗地整體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進行供地。
第二十二條 〔供地方式〕點狀供地項目可按以下方式供地:
(一)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二)符合規定的點狀供地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公開方式出讓(按“三舊”改造政策可協定出讓的除外)。
(三)點狀供地項目應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多種規劃用途混合的類型和比例,並可按規劃主導用途(計容建築面積占項目總計容建築面積比例最大的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確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四)鼓勵採取彈性年限、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條 〔帶方案供地〕點狀供地項目可按規劃合理設定供地前置條件,帶項目實施方案供應土地,並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標準、形態及規劃條件、建築標準、節地技術、公建配套、用途變更、分割轉讓限制等要求,與履約監管責任、監管措施、違約責任等內容一併納入供地方案、土地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契約以及項目履約監管協定中。項目實施方案具體由區(縣)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用地申請人制訂。
第二十四條 〔地價確定〕根據土地供應政策要求、“農業+”多業態發展需求及土地估價結果,綜合確定鄉村產業用地的出讓底價。混合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相應地段各用途對應基準地價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屬“三舊”改造的項目,按省、市“三舊”改造相關政策補繳地價款。
第六章 用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原則〕點狀供地項目以宗地為單元確權登記發證,可按項目實際管理的需要,將多宗用地整體一次性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六條 〔分割轉讓及抵押限制〕點狀供地項目產權原則上應整體持有,除法律法規、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契約明確規定或約定外,不得將點狀供地項目區內的建設用地進行分割轉讓或抵押。
點狀供地項目辦理供地手續時,應對分割轉讓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確,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產權證書上對權利限制進行備註。
第七章 供後監管
第二十七條 〔開發利用約定〕點狀供地項目開發主體與土地權利人簽訂的土地使用契約中,應當明確土地開發利用及續期條件,保障項目整體、長期開發運營。
第二十八條 〔供後監管職責〕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點狀供地項目實行全要素、全過程的動態聯合監管,並督促項目開發主體按照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契約的規定或約定動工開發建設,防止項目用地出現批而未供和閒置低效情況,並確保鄉村產業用地專項指標專項專用。對不按照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契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聯合竣工驗收〕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按土地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契約的規定或約定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項目開發主體須憑聯合竣工驗收通過的證明檔案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規定辦理建築物的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條 〔閒置處置〕點狀供地項目因政府及其部門方面原因無法實施或項目開發主體未按項目實施方案開發建設的,區(縣)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契約的規定或約定進行處置,收繳土地閒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或主張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懲戒措施〕對存在未按劃撥決定書、土地有償使用契約及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或約定開發建設的點狀供地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兩年內不得再申報點狀供地項目;所涉點狀供地項目使用權人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定採取懲戒措施,原則上不再批准實施點狀供地項目。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二條 〔市級職能部門職責〕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確定年度點狀供地實施項目,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負責牽頭協調各區(縣)開展點狀供地項目實施;負責統籌保障點狀供地規劃規模、用地用林指標;負責按許可權辦理規劃調整、用地報批、土地供應、確權登記相關工作;負責指導各區(縣)自然資源部門開展點狀供地相關工作。
(二)市農業農村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根據自身職能,配合市自然資源局確定年度點狀供地實施項目,指導各區(縣)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務部門開展點狀供地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縣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職責〕區(縣)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有關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點狀供地候選實施項目,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點狀供地項目實施工作,負責審批已確定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會同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審查點狀供地實施方案;負責按許可權辦理規劃調整、用地報批、土地供應、確權登記相關工作;負責牽頭對涉嫌閒置項目進行查處;負責牽頭對契約違約項目追究違約責任。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指導用地申請人開展點狀供地項目申報工作。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涉農點狀供地項目是否符合點狀供地適用範圍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認定或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認定;對點狀供地項目涉農設施建設按管理許可權進行監管或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管;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協助指導用地申請人開展涉農點狀供地項目申報工作。
(四)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負責對涉及旅遊點狀供地項目是否符合點狀供地適用範圍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認定或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認定;對點狀供地項目涉及旅遊設施建設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或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管;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協助指導用地申請人開展涉及旅遊點狀供地項目申報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契約的規定或約定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
(六)發展改革、水務部門: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七)生態環境部門: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
第三十四條 〔鎮級人民政府職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職責:負責對用地申請人申請的點狀供地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協助、指導用地申請人向所在地區(縣)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對經確定實施的點狀供地項目,按許可權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對已實施供地的點狀供地項目實行監管,督促項目開發主體按照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契約的規定或約定動工開發建設,防止項目用地出現批而未供和閒置低效情況,並確保鄉村產業用地專項指標專項專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有效期〕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本細則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出台的新規定與本細則具體內容不一致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鄉村產業用地保障政策體系,建立點狀供地項目落地機制,助力鄉村產業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現就政策檔案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15年起,浙江、安徽、重慶、海南、四川、北京等省市先後出台相關政策,支持“點狀供地”模式的落地執行,2019年,我省提出實行“點狀供地”,近年已出台多項政策檔案規範點狀供地落地實施。多次要提出“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制定出台實施細則或配套政策,加快推進點狀供地項目落地實施,助力鄉村振興”“各地要充分認識點狀供地政策助推鄉村振興的重要意義,結合實際加快制定出台或完善點狀供地配套政策,積極推動點狀供地項目落地實施”等要求,並從項目準入、規劃管理、用地報批、供地方式、登記發證、實施監管等方面,全流程明確了點狀供地的管理要求。
此外,我省東莞、中山、肇慶、河源、韶關、清遠等地市已制定點狀供地配套政策。因此,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推進點狀供地項目在我市落地實施,助力城鄉高質量融合發展。根據上級檔案規定,借鑑先進地市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汕頭市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實施細則》。
二、主要依據
《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3〕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積極推進點狀供地政策實施的通知》(粵自然資利用〔2021〕993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推進點狀供地政策實施的通知》(粵自然資利用〔2022〕1471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修改送審稿)共九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政策依據、基本概念、實施範圍、適用產業範圍、不適用範圍和點狀供地的總量控制。
第二章為項目確定及實施方案審批。明確了聯合評估論證、報送候選項目、確定擬實施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和辦理相關業務流程。
第三章為規劃管理。明確了規模預留要求和調規審批流程。
第四章為用地審批。明確了用地用林指標的落實、具體項目指標安排、用地審批方式、用地審批許可權、耕地占補和按原用途管理的情形。
第五章為土地供應。明確了供地主體、供地單元、供地方式、帶方案供地和地價確定等內容。
第六章為用地登記。明確了登記原則、分割轉讓及抵押限制。
第七章為供後監管。明確了開發利用約定、供後監管職責、聯合竣工驗收、閒置處置和懲戒措施。
第八章為職責分工。明確了市級職能部門、區縣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和鎮級人民政府職責。
第九章為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