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辦法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和《關於加快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意見》(鄂政發〔2019〕25號)及《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恩施州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恩施州政規[2020]6號)等精神,全面推進落實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以下簡稱“標準地”)出讓制度,建立健全標準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實現新增工業用地“拿地即開工”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辦法
  • 發布單位: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發布時間:2020年09月10日
第一條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著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提高土地供應效率,減輕企業負擔,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工業項目快落地、早達產、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 概念界定
工業用地“標準地”,是指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基礎上,按“3+X”模式確定的控制性指標進行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3”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畝均稅收;“X”即: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等其他控制性指標。“X”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工作目標
2020年,利川經濟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按照“標準地”出讓不低於2020年新增工業用地出讓總面積或宗數的5%。
2021年,利川經濟開發區全面推行工業用地 “標準地”出讓制度,對實施“標準地”出讓的新增工業用地要實現拿地即開工。
第四條 操作流程
“標準地”實行全流程管理分為出讓前準備、按標出讓、審批服務、按標施建、對標驗收、監督管理等六個主要環節。企業通過招拍掛取得“標準地”,按程式分別簽訂《工業用地“標準地”投資建設契約》《工業用地“標準地”企業信用承諾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住建部門申請取得施工通知單後,即可依法依規自主開展施工,建成投產後按照法定條件和既定標準進行驗收和達產覆核。
第五條 出讓前準備
(一)區域評估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利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完成區域規劃環評、水土保持、礦產壓覆、地災危評、洪水影響區域性統一評價;根據實際開展區域能評、文物保護、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區域性統一評價工作。實行區域性統一評價成果互認套用。對入駐開發區符合整體規劃和產業功能布局,屬於主導產業的“標準地”工業項目,將區域性統一評價成果套用於土地出讓方案中,在出讓公告中向競買者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入駐項目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等有重大影響的特殊行業,或高於區域性統一評價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 標準制訂
利川經濟開發區工業用地畝均投資不低於200萬元/畝;達產後畝均稅收不低於15萬元/畝;工業用地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建築係數不低於40%,綠地率不超過15%。
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等控制性指標要求按具體項目實際確定。
(三)地塊定標
利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控制性指標“定標”集體決策機制,組織發改、科經、住建、自然資源規劃、水利、生態環境、稅務等相關部門在“標準地”控制性指標基礎上,結合項目實際,聯合提出擬出讓地塊的“3+X”控制性指標的具體內容,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四)前期開發
在實施“標準地”出讓時要嚴格實行“淨地”規定,達到土地權屬清晰,征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具備項目開工“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條件。
第六條 按標出讓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的“標準地”具體控制性指標,擬定土地出讓方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恩施州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系統發布“標準地”招拍掛出讓公告,組織供地。
第七條 簽訂契約和承諾書
通過招拍掛取得“標準地”後,按規定程式及時間要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契約》《“標準地”企業信用承諾書》《“先建後驗”承諾書》,與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後,按規定程式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註明屬工業項目“標準地”性質)。
第八條 審批服務
利川經濟開發區建立“標準地”項目輔導服務機制、審批領辦機制、全程幫辦代辦機制,設定項目審批幫辦視窗,開設項目審批服務專區,對項目審批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一站辦結”,確保項目精準落地。
以“標準地”方式取得新增工業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基於企業自願原則實行承諾制,按要求籤訂承諾並完成公示的,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交地確認書後,可按《利川經濟開發區產業項目建設“先建後驗”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市優組發[2019]3號)檔案有關規定實行“先建後驗”。
第九條 按標施建
項目開工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事中指導服務和監督,加強與項目主體協調對接,督促企業落實工程主體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發現違反承諾行為,責令企業限期整改,確保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畫建設實施。
用地企業應承擔並落實工程主體責任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確保工程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畫實施。不能按期開工的,應提前30日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延建申請,經同意後,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延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造成土地閒置的,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處置。各有關中介機構(設計、監理、能評、測繪等)應積極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保障工程按標施建。
第十條 對標驗收
項目竣工後,企業可自行組織竣工驗收,按要求委託聯測聯核,形成驗收結果及相應的報告和材料,向開發區提出竣工聯合驗收申請。
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相關指標進行聯合竣工驗收,並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書。未通過竣工核驗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半年。
驗收通過或經整改後覆核通過的,各部門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整改後仍不能達到投資建設契約約定的,竣工核驗不予通過,其違約責任按簽訂的“標準地”投資建設契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達產覆核
工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在初始運行期間達到達產覆核要求的,開發區管委會會同科經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達產覆核,出具《達產覆核意見書》。覆核達標的,出具《覆核驗收意見書》;未通過覆核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整改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的,達產覆核不予通過,按相關法律法規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全程監管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聯合監管、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全覆蓋、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體系,對企業把好信譽關、驗收關、登記關。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同步實施全過程跟蹤服務和動態監管,及時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行為,監督企業嚴格執行承諾。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
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具體由發改部門牽頭制定管理辦法。
實施“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管理,對企業“標準地”承諾兌現結果進行信用評價,引導相關單位採用評價結果作為差別化用水、用電、用能、用地及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並將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諾兌現情況納入利川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台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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