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

《石嘴山市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已經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1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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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1〕10號)精神,深化要素資源市場化配置改革,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發〔2021〕1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和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各項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畝均論英雄”發展導向,推行產業項目“標準地”供應,全面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現“拿地即開工”。
(二)適用範圍。在石嘴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平羅工業園區逐步實行新增產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引導符合條件的低效用地轉讓試行“標準地”政策。
(三)工作目標。2022年,在各園區探索推行產業項目“標準地”供應,園區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地”供應實現“零突破”;到2023年,園區工業項目用地宗數10%以上採取“標準地”供應;到2025年,園區工業項目用地宗數30%以上採取“標準地”供應。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區域評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園區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應評盡評、能簡則簡”原則,嚴格落實《石嘴山市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實施方案》要求,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強制性評估事項,根據區域實際選擇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並錄入“工改”系統區域評估平台。完善項目準入要求,細化區域評估成果套用,並向社會公開。積極推進“區域評估+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指導幫助項目單位申報時通過“工改”系統自動獲取該項目地理位置相關聯區域評估成果,確保各園區內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項目全部享受區域評估成果紅利,降低項目投資成本。實行區域評估的,由園區管委會在土地供應前將相關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有重大影響的,或高於區域性統一評價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應急管理局、水務局、地震局、氣象局)
(二)做好土地收儲。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時序和產業發展需要,協助自然資源部門提前開展出讓宗地權籍調查,完成出讓宗地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收回、農用地轉用、房屋徵收等工作,使土地產權清晰無糾紛。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轉讓前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工作。完善區域電網、供水管網、污水集中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確保供應地塊具備開工所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確保“淨地”出讓。(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星瀚集團、國電石嘴山市供電公司、鐵塔公司)
(三)健全指標體系。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用地控制標準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各園區統籌考慮園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基礎、區位地理條件、主導產業特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土地出讓彈性年期等因素,在不低於自治區制定的產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基礎上,制定公布本園區“3+X”產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指標體系,即以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產值3項指標為主,結合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區域評估要求,選擇制定畝均稅收、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用水指標、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科技創新及就業要求等特色指標,並實行動態調整。(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發改委、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應急管理局、科技局)
(四)按標供應土地。各園區在產業項目“標準地”供應時,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要將產業項目“標準地”相關指標要求、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定文本、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和企業信用承諾書等內容納入“標準地”供應檔案,向社會發布“標準地”供應公告,組織土地供應。有條件的園區,鼓勵對標準廠房等具備條件的工業用地實行帶建設工程方案供應。用地企業競得“標準地”後,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與市、縣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契約》,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租金)等稅費,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與園區管委會簽訂《產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定》,協定中明確控制性指標、竣工驗收、達產覆核、違約責任、優惠政策等事項。(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各相關部門)
(五)最佳化審批服務。各園區管委會按照工業投資項目“拿地即開工”的原則建立完善項目管理制度,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店小二”代辦跟蹤服務。各相關審批部門應提前開展審批服務,做好預先審查,在地塊成交前完成施工許可核發必備的各類事項審查。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供應的“標準地”項目,審批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待取得土地後,領取建設用地規劃、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於5個工作日核發施工許可證,項目開工建設。(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審批局、各相關部門)
(六)強化協同監管。各園區管委會按照“統一組織、聯合監管、各負其責”原則,建立完善產業項目“標準地”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覆核進行全流程協同監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指導項目單位依法依規依約組織施工;項目竣工後,各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工程建設等事項進行聯合竣工驗收;在項目投產運營後,分別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產值、畝均稅收等經濟指標開展達產覆核。對竣工驗收和達產覆核未通過的工業項目,督促指導項目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的,不予通過竣工驗收和達產覆核,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協定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工信局、各相關部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行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是推進土地權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要舉措。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工作專班,建立工作機制。研究制定產業用地“標準地”政策制度,細化完善控制性指標、操作流程、管理規範等相關配套措施,確保產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協同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合力推進產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市審批局負責制定產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工作指南,指導縣區、園區建立切實可行的控制性指標體系和實施細則,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做好項目審批服務;各縣(區)人民政府明確招商項目可享受的相關政策,開展出讓宗地權籍調查,按職責開展土地收儲相關工作,確保“淨地”出讓;各園區負責按照園區實際及相關部門確定的指標管控要求構建“標準地”供應控制指標體系,與項目單位簽訂《產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定》並實施監管,牽頭組織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備案和達產覆核;市發改委牽頭負責區域性統一評價和信用體系總體建設工作,會同市工信局提出能耗控制要求;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標準地”收儲前期工作,組織“標準地”供應,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和自然資源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市工信局按照《石嘴山市工業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石工領發〔2022〕3號)牽頭開展評價工作,配合園區做好項目達產覆核;市、縣(區)生態環境局配合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出排放指標管控要求,負責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市、縣(區)應急管理局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配合完成區域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市水務局配合完成區域水土保持方案評估,提出用水指標管控要求;地震、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完成區域評估相關工作。
(三)完善考核評價。自治區將把各地各部門工作推進情況作為土地權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評估,市政府按照“標準地”改革推進情況,由市審批局牽頭,市工信局、自然資源局配合,在每年度對各縣(區)、園區推行產業用地“標準地”改革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將實施區域評估、增加特色指標、規範履約協定、項目達產覆核、違約失信管理等作為重要指標進行考核。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市直相關部門要加強產業用地“標準地”改革政策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並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正確引導社會預期,調動用地企業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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