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節約能源監察辦法

邯鄲市節約能源監察辦法,2007年7月3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8月3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節約能源監察辦法
  • 通過時間:2007年7月31日
  • 公布時間:2007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1日
辦法內容
(2007年7月3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8月3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公布)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規範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定的節能監察機構對本市能源生產、供應、轉換、使用、管理以及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供、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節能監察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監察工作。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節約能源監察機構負責全市範圍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節能監察機構在執法監察中應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執法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及資料庫,對用能單位實施節能動態監察。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行為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舉報。對檢舉重大破壞、浪費能源資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
節能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如實進行登記。對基本情況清楚、有具體違法事實、線索清晰並附帶證據材料的舉報,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對要求答覆的舉報,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舉報人提供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予以答覆。
第七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知與節能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技術業務能力,並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八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的規定;
(二)組織節能普法培訓,普及宣傳節能知識,提供先進節能信息,推廣節能先進技術,指導用能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對供、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情況進行監察;在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實施節能專項執法檢查;協同質量技術監督、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四)對違反節能法規、政策的舉報及時受理;
(五)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用能行為;
(六)對全市的節能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對節能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政策性節能技術服務工作依法予以規範;
(七)加強全市節能監察工作的現代化、信息化建設。
第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對供、用能單位及節能技術服務機構的下列活動實施監察:
(一)節能管理、能源計量、能源統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是否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二)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是否依法進行更新淘汰;
(三)執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的情況,是否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效等標準規定;
(四)年耗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用電300萬千瓦時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執行可研報告節能專題論證,進行節能評估審查和建成後合理用能的情況;
(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社會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合理用能、推廣套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和社會公共建築執行空調溫控制度的情況;
(六)用能產品執行有關能源效率標識規定的情況;
(七)符合國家政策的綜合利用電廠入網情況,石油銷售企業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銷售體系的情況;
(八)供、用能單位是否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用戶採用無償、低價和包費制提供能源產品的情況;
(九)供能單位供應能源質量的情況;
(十)在集中供熱覆蓋範圍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鍋爐和現有分散供熱鍋爐按規定限期拆除的情況;
(十一)節能技術服務機構有無資質、是否超許可權開展政策性節能服務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和數據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十條 開展節能監察工作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注意維護用能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做到秉公執法,對節能監察工作中了解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節能監察(監測)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受理舉報或接受上級交辦的任務時,應安排及時監察,並現場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機構執行監察計畫,應提前5至7天下達《節能監察通知書》,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通知中應明確監察的時間、內容及被監察單位應配合的事項。
節能監察採取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機構採取書面監察的,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機構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通過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用能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管理狀況進行現場監察的;
(四)需要對用能單位的工藝能耗、工序能耗、主要耗能設備的效率參數進行現場監測的;
(五)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六)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和施工確認是否符合國家的節能標準和規範的;
(七)按照節能監察工作計畫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出示節能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用能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用能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七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能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音、錄像、拍照;
(四)對有關產品、設備、場所等進行檢查、檢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六)對於需要進行檢測、化驗和技術評價的,可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
第十八條 對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用能單位應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不得阻礙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對違法進行的節能監察,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並可以向節能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節能監察結束後,監察機構應在15個工作內,寫出《節能監察意見書》,送交被監察單位。《節能監察意見書》包括節能監察的依據、時間、內容、發現問題、非處罰處理及整改意見等。
第二十條 被監察單位存在不合理用能或者浪費能源行為的,由節能監察機構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被監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節能監察機構對被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單位要進行重點監察(監測),督促其按要求進行節能整改。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20日之內將單位整改計畫和方案報節能監察機構。整改期一般為6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整改期限未滿15日前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延期申請,並說明理由,節能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定。延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對《節能監察意見書》或《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意見書》或《限期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複查;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複查結果告知用能單位。
第二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違法行為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用能單位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和被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後的整改工作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的迴避,由節能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五條 供、用能單位存在違法供、用能行為的由節能監察機構按照法定許可權報批後對其進行處罰。
節能監察機構對於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違法用能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監督管理權的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監察單位經節能監察不合格,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責令完成整改,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用能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工作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和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用能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用能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並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
(五)提供虛假能耗數據和監測報告的;
(六)不依法履行節能監督檢查職責,非法干涉節能監督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對應當責令改正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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