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環保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

《關於規範環保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6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環保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18日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直管縣(市)環保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省政府《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冀政發〔2015〕29號)的精神,按照依法審批、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嚴格問責的原則,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發展環境,結合環保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
(一)實行審批事項目錄化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經本級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開。嚴格貫徹落實《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河北省行政許可目錄管理辦法》各項規定,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沒有納入目錄的,一律不得實施審批。同時,要及時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實行動態化管理。對內設處(科、股)室和下級環保部門擅自新增、變相設定審批事項和擴大審批範圍,隨意調整和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二)全面實行“一個視窗”受理。制定服務規範並張貼在醒目處,制度、程式上牆獲電子螢幕播放,對視窗人員儀容舉止、工作紀律、文明用語等作出要求,不斷提升視窗服務質量。暫不能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的事項,要按照進駐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同等要求規範辦理。
(三)積極探索並聯審批等跨部門審批工作。暫時不具備並聯審批條件的,不得互為前置條件,要按照本級政府的有關要求辦理。
(四)推行受理單制度。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單,明確相關信息,不得採取出具接件單、口頭答覆等形式,變相不予受理或推遲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能夠當場一次性告知的應當場告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事項,應出具正式書面憑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環保部門審查後報批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堅決取消附帶、重複性的審批環節。
(五)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依法依規明確辦理時限,在法定期限內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長審批時限;依法可延長審批時限的,要按程式辦理。建立審批時限預警制,針對審批事項辦理進度,實行分級預警提醒。建立“綠色通道”優先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對批准的事項,要在承諾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文書,因客觀因素無法送達的,要在承諾期限內將批准決定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諾期限內出具書面決定並告知理由。
(六)編制服務指南。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對承擔的每項行政審批事項編制服務和辦事指南說明,列明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基本流程、審批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決定證件、年檢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並附示範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做到具體詳實、一目了然,內容發生變更時要及時修訂。服務指南要在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等顯著位置擺放,方便申請人取用,要在部門網站公布並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
(七)制定審查工作細則。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承擔的審批事項制定審查工作細則,逐項細化明確審查環節、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承擔的後果等,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上下級相對應的政府部門之間要形成協調聯動,由上級部門牽頭,對相同或類似的行政審批事項,制定統一的審查工作細則,避免審批條件、流程、依據、裁量等方面的差異。審查人員要遵守行政審批規定,嚴格按細則辦事,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
(八)嚴格有關中介服務。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涉及的環評服務、環境監理服務、環境監測服務、環境工程技術評估服務等各類中介服務事項和中介機構,逐步實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中介機構目錄化管理,探索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等級制和信用評價、黑名單、聯合懲戒等制度。
二、健全公開透明運行機制
(一)實行行政審批信息公開。積極推行“陽光審批”,強化政務服務中心、辦事服務視窗、網上審批平台等建設,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要主動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審批的受理、進展情況和結果等,並開設專門渠道接受民眾監督。要依法保障申請人知情權,切實履行告知義務,通過設立諮詢台、線上應詢、熱線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及時提供全程諮詢服務。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受理、進展情況、未予批准原因等問題,要有問必答、耐心說明;難以即時答覆的,要明確答覆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加快建設全省環保系統統一的網上審批平台。推行網上申報、預審和審批,逐步實現“橫向聯通”和 “縱向貫通”。強化集行政審批、便民服務、政務公開、互動交流、效能監察等功能於一體的上下聯動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設定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實現縱橫協同監管。
(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明確各層級監督責任,重點檢查申請人知情權落實情況、審批時限執行情況、違規操作及不當行為情況等;要建立健全相關考評制度,定期對經辦人員進行培訓、考核、檢查和評定。要建立健全申請人評議制度,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違反行政審批相關規定、失職瀆職的經辦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改進行政審批工作,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行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轉變政風、密切聯繫民眾的重要舉措。各級環保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紮實推進,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
(二)狠抓工作落實。各級環保部門要制定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及受理單樣表等,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縣環保部門在10月底前將相關情況報同級審改辦備案。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各級環保部門將半年行政審批事項按時辦結情況書面送同級審改辦,報本級政府同意後予以通報。對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縣環保部門的落實情況,省環保廳將適時組織督導檢查。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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