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審批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行政審批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規定》已經河北省政府同意,現印發,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行政審批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4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22號)、《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等有關規定,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政務服務改革部署,結合河北省行政審批中介超市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是指相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以下統稱項目業主)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設計、勘察等中介服務。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中介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是指省統一開發建設的,為項目業主購買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承接中介服務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服務實施監管,提供高效便捷中介服務的全省網上綜合服務平台。
  中介超市開展的中介服務不包括達到公共資源交易招標限額的中介服務項目,依法必須招標的中介服務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第三條 中介超市實行標準化、扁平化、集約化建設管理,按照“一個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駐、全省通行,一處失信、全省受限,一體管理、分級使用”原則運營維護,不斷最佳化業務辦理流程,加強數據信息共享,建立統一的標準規範體系,不斷提升中介服務質量和網上服務水平。
  第四條 中介超市遵循開放、有序、公開、公正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實行動態進駐、常態開放。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可在全省範圍內依法開展從業活動,自主參與競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活動,不得對中介機構實行差別對待和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項目業主對中介機構選取活動。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外,對各類已取消資質(資格)審批管理的中介機構不得再設定資質(資格)限制。
  第六條 因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務採購,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七條 各級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是全省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
  (一)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發展計畫,組織擬定全省中介超市各項管理制度規定;推進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建設和維護全省中介超市統一中介服務事項庫、統一項目業主庫、統一中介機構庫、統一中介服務項目信息庫,為中介超市的建設、運維提供技術支撐;承擔省級中介超市日常管理、運營和服務工作,研究、協調解決全省中介超市重大問題;組織實施中介服務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中介機構入駐、退出機制;指導和檢查市縣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工作,對全省中介超市管理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二)市級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落實全省中介超市各項管理制度規定;動態調整完善區域內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承擔市級中介超市日常管理、運營和服務工作;組織中介機構入駐、退出和服務評價工作;研究、協調解決全市中介超市重大問題;督促指導縣級做好中介超市管理運營工作。
  (三)縣級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梳理編制和動態調整本級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配合省市做好中介超市管理運營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梳理編制和動態完善本部門、本行業領域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資質(資格)等要素,最佳化中介服務事項業務辦理流程,參照全省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調整程式,在“五級四同”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台及時調整更新;
  (二)加強入駐中介機構資質(資格)管理,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機構,及時通知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按規定將其從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協調溝通國家和外省相關部門對中介機構資質(資格)進行審查,並及時共享監管信息;
  (三)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中介服務市場“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監管;
  (四)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異議,查處入駐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
  第九條 各級綜合信用管理部門要推動中介超市系統平台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河北”以及分散在各行業主管部門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為中介超市提供信用核查、信用公示等服務。
  第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等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服務收費秩序。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中介服務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管理,規範管理本行業參與中介服務活動的行為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建立完善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等。
第三章 入駐流程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簽訂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對遵守中介超市的管理規定和服務守信作出承諾。
  第十三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備中介服務項目對應的行業資質(資格);
  (二)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有健全的執業規則以及其他相應的管理制度;
  (四)未在嚴重失信“黑名單”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列;
  (五)出具的服務成果檔案應具備相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入駐申請需填報的信息包括中介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質、主管部門、註冊地、住所(地址)、資質(資格)證書及其等級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業務授權人、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職業)資格信息等內容。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應當在河北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統一身份認證系統註冊和實名認證,已經註冊認證的用戶無需在中介超市平台填報重複信息。
  中介機構資質(資格)和執業(職業)人員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中介超市平台系統及時變更信息。嚴禁使用虛假信息、從業人員掛靠、資質(資格)借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入駐的中介機構提交資質(資格)申請後,由資質(資格)批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平台對中介機構服務資質(資格)及相關材料一致性進行形式核查。省級部門批准的,由省級部門負責;市級及以下部門批准的,統一由市級部門組織核查。
  國家和外省批准資質(資格)的中介機構,由省級資質(資格)批准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完成核查。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應當將本行業中介機構服務資質(資格)信息推送至省電子證照庫,中介超市平台依託省電子證照庫實現資質(資格)信息的自動核實校驗。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在河北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統一身份認證系統註冊和實名認證,已經註冊認證的用戶無需在中介超市平台填報重複信息。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中介超市平台系統及時變更信息。項目業主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承諾遵守中介超市相關管理規定,嚴禁使用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選取流程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中介超市平台選取中介機構。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直接選取。對允許直接選取的項目,項目業主發布需求公告後,直接從符合基本條件的中介機構中自主選取1家,該中介機構可選擇同意或拒絕。
  (二)擇優選取。項目業主設定選取基本條件(包括中介機構資質(資格)、信息完整度、服務數量、成交金額、服務報名參與度、服務評價滿意度、服務時間提速率等),平台從報名中介機構中擇優篩選不多於5家,項目業主從報名參選的中介機構中隨機或自主選取1家中介機構。
  (三)均價選取。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平台報價(報價不超過3次,以最後一次報價為準),報價最接近平均值(報名機構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的中介機構為最終中選機構。在中介機構報價時,如出現高於平均值的報價和低於平均值的報價,且分別與報價平均值的價差相同時,選取低於平均值的報價金額為最終中選價格。如出現多箇中選價格相同時,項目業主可隨機或自主選取1家中介機構。
  (四)競價選取。項目業主確定中介服務項目初始報價(最高報價)和最低限價。在報名參與比選且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中,通過平台競價方式,依據最低的3個報價自動篩選所有中介機構,項目業主隨機或自主選取1家中介機構。
  (五)邀請選取。項目業主通過平台向中介機構庫中符合條件的不少於5家中介機構發出邀請,被邀請的中介機構可選擇同意或拒絕參與比選,項目業主通過競價選取確定1家中介機構。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發布需求公告,需在平台填寫審批項目基本信息和中介服務需求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批項目名稱、內容及中介服務項目名稱等基本信息;
  (二)完成時限、預算金額、資金來源、質量標準、中介機構資質(資格)和法定的執業(職業)人員要求等中介服務項目需求信息;
  (三)項目業主採取的中介機構選取方式;
  (四)報名開始時間、截止時間和選取截止時間;
  (五)是否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
  (六)項目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二十一條 根據項目業主提交的項目需求信息,中介超市平台生成項目需求公告,項目業主應立即在中介超市確認發布。
  項目需求公告發布後,不能修改項目基本信息、選取方式等信息。如需修改中介服務項目需求信息,項目業主應於報名截止前一次性補正,補正之後報名截止時間自動順延不少於1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介超市報名,並確定自身滿足項目需求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迴避情形。
  採用擇優選取、均價選取、競價選取方式選取中介服務項目的,報名時間從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時限最短不少於2日。
  項目業主超過選取截止時間未選取的,中介超市平台自動終止中介服務項目選取活動。
  第二十三條 不同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不得參與同一中介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中介服務項目,項目業主須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機構,不得採取直接選取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中介服務項目發布項目需求公告後,僅有1家機構報名的,項目業主應再次發布項目需求公告。發布兩次或以上公告後,仍僅有1家機構報名的,項目業主可直接確認該機構中選。
  第二十五條 選取結果產生後,項目業主應當在1日內予以確認,中介超市平台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並向中選中介機構傳送中選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項目業主與中選中介機構簽訂契約之前,應當對中選的中介機構是否滿足報名條件進行核實。
  如果發現中選中介機構未滿足項目需求公告全部報名條件、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或者在中介超市平台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有違法犯罪行為生效司法判決的,項目業主應當在中介超市平台及時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據材料,說明取消其中選資格的理由,中介機構可選擇同意或拒絕取消。如果拒絕的,由行為發生地所在市級及以上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協調,行業主管部門核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告知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發布取消中選公告。如其他中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可參照以上程式進行申訴。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機構一般應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中介服務契約上傳至中介超市平台。
  契約中有依法應當保密內容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條款,項目業主和中介機構應當協商一致,作出書面說明,並將契約原件作技術處理後上傳。
  第二十八條 中選中介機構應當按契約約定範圍、約定時限、約定質量標準向項目業主提供服務,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外,相關服務成果應及時上傳,經中介超市平台共享至相應的審批平台。
第五章 評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履行服務後,項目業主與中介機構在中介超市平台對服務質量、服務效率、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等5個方面進行滿意度星級互評。滿意度評價實行“一項目一評價”,系統自動將星級折合百分制評分,計算出服務項目綜合評分,以綜合星級公開。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
  第三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入駐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異議,核查中介機構遵守入駐承諾情況,並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如造成相關方損失的,中介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介機構在中介超市平台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入駐中介超市或參與中介服務項目選取,嚴重擾亂中介超市公平競爭秩序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市級及以上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作出清退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介超市平台系統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統對接,獲取實時信用信息,逐步實現嚴重失信“一鍵核查、自動清退”。
  中介機構存在因威脅恐嚇、賄賂、利益輸送等行為產生司法判決和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黑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由省級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統一作出清退決定。
  第三十五條 作出清退決定後,省市級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應當將決定及原因、覆核或申訴期限通過平台告知中介機構,並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該中介機構不得在中介超市參與中介服務項目選取。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市級及以上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在平台上發布公告,並予以清退。被清退的中介機構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駐全省各級中介超市平台。
  第三十六條 中介超市管理運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理阻撓和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實施選取前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機構名單的;
  (三)擅自泄露項目業主要求暫不公開的中選機構的;
  (四)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的;
  (五)惡意引導中選中介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六)干預中選中介機構按照從業規範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七)違法干預中介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在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對有關內容作出細化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22號)、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等有關規定,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建設統一、規範、高效的網上中介服務超市,2021年1月4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北省行政審批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規定》。
  一、出台背景
  2018年5月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深化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改革作為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提出依託政務服務網開發建設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務機構“零門檻、零限制”入駐,實現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中標、網上評價。2020年以來,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部署推進“三創四建”活動,明確要求建設網上“中介超市”平台,實現工程建設項目涉審中介服務“一網展示、競爭擇優、規範管理”。根據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謀劃部署,結合全省實際,河北省政務服務辦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行政審批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徵求了省市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專家學者的意見,經河北省政府審定同意後,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檔案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6章39條。分別對中介超市的管理運行、主要職責、入駐與退出流程、選取方式與項目流程、評價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
  第一章 總則。明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及中介超市的定義、中介服務範圍、運營管理原則、禁止以及特殊情形等內容;
  第二章 主要職責。對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信用綜合管理、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審計、社會組織等的職責予以規定;
  第三章 入駐流程。規範了中介機構入駐條件、信息填報、信息變更、資質(資格)核查、信息校驗以及項目業主註冊流程等內容;
  第四章 選取流程。明確了選取方式、項目信息填報、公告發布、報名選取、結果產生、中選通知、契約簽訂、服務履約、結果上傳等內容;
  第五章 評價管理。提出了滿意度評價、中介服務管理、違法違規查處、中介機構清退、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六章 附則。界定了《暫行規定》的法律效力、解釋權和實施時限等。
  三、出台意義
  《暫行規定》對標先進省份經驗,借鑑各地有效做法,突出服務優先、開放透明、統分結合、科學規範、公平高效,從市場主體和民眾辦事的全生命周期出發進行改革設計,在大力推行行政審批事項和流程標準化的基礎上,對全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進行規範,科學界定中介超市管理職責,不斷最佳化中介超市服務流程,細化完善中介超市運行規則,將進一步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激發高質量發展的市場營商環境。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