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條例

張家口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條例

張家口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條例,於2019年6月27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家口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9/7/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兒童等社會成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三條 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遵循安全、實用、便利、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教育、衛生健康、商務、金融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就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情況向主管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其他社會團體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情況向主管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採納合理化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無障礙設施建設宣傳,普及無障礙知識。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服務提供捐助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無障礙標識;
(七)其他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兒童等社會成員使用的設施。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休閒場所;
(六)城市公共廁所。
第十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公共建築和公共運輸設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應當設定坡道或者緣石坡道;
(二)鋪設的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及其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垃圾箱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三)公共運輸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內容方便視力殘疾人識別;
(四)公共服務場所設定服務台等設施的,同時設定低位服務設施;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定聲響提示裝置;
(六)無障礙設施按規定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識,無障礙標識位置明顯,內容表述清晰、規範,顏色鮮明,方便識別。
第十一條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總說明書中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規程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園、廣場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六條 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設施,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
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運營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於識別。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由行政審批部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審核批准。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立即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的規範、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的或者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及本市有關施工規範、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罰: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損毀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建設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張家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察北管理區、塞北管理區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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