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海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4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2日
條例全文
海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條例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居家生活等所進行的建設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政管理、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商務、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並督促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應當主動了解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需求,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和社會監督活動,配合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商務、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套用工作,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專家庫,聘任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領域內的專業人才,為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強對無障礙環境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提供捐助及志願服務。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區等以及城鎮的居住建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國家規定鄉、村莊的居住建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審批部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做好審核工作,對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等建設項目依法不予批准或許可。
第十二條 鼓勵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採用先進的理念和技術,建設人性化、系統化、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無障礙設施。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或者設計不符合標準的設計檔案,不得通過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對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區、居住建築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與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相銜接。
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造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資金用於殘疾人集中就業的用人單位進行無障礙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於道路的無障礙改造。
第十四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道路、大型商業區和人口密集的居住區等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應當設定緣石坡道,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定語音提示裝置;
(二)公共建築的售票處、服務台、
公用電話、飲水器等應當設定低位服務設施;
(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四)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設定專座,並逐步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和供視力障礙者識別的車輛導盲系統;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
視覺障礙者使用;
(五)公交公司等應當配置一定比例方便乘坐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車輛;
(六)公共建築、室外公共廁所應當設定含有殘疾人專用廁位和出入口坡道的無障礙衛生間。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無障礙停車位,免費提供給肢體殘疾人使用。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應當設立在方便肢體殘疾人通行的位置,並設定顯著標誌標識。
第十六條 4星級以上旅館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
無障礙客房。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旅館配置無障礙客房,並作為旅館評星評比的內容。
旅遊景區的出入口、遊客中心等應當設定無障礙通道。
第十七條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提供輪椅等無障礙設備,建立無障礙設施服務規範,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需要進行居家無障礙改造的殘疾人家庭及其他貧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配置一定數量的
無障礙住房以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需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住房信息在保障性住房選房清單中標示註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視台、
公共圖書館、殘疾人組織等單位應當依法為視力、聽力、言語障礙者提供語音、手語、字幕等無障礙信息服務。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推進涉及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並根據需要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使用相關信息化服務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 政府綜合服務熱線、報警、火警、醫療急救等公共服務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送、文字呼叫功能,方便聽力、言語障礙者諮詢、求助、建議、投訴、舉報、報警、呼救等。
第二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明顯位置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誌標識,並及時對損毀、脫落的無障礙標誌標識進行修復,確保無障礙標誌標識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及時對損毀或者有故障的無障礙設施進行維修、改造,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無障礙設施的相關規定,不得破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和答覆。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等可以組織殘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開展調查評估,並將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等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區等以及城鎮的居住建築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公共停車場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處一百元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4星級以上旅館未配置無障礙客房的,由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旅遊景區的出入口、遊客中心等未設定無障礙通道的,由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誌標識,或者未及時對損毀、脫落的無障礙標誌標識進行修復,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以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予以公示,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縣、自治縣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一、明確建設要求,全面推進各類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條例》進一步擴大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覆蓋面。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對城鎮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區、居住建築提出無障礙建設要求,《條例》在此基礎上,將鄉村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區也納入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範圍,為促進我省城鄉一體化建設提供保障。為保證新建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條例》在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的“三同步”的基礎上,規定了更加嚴格的標準,要求無障礙設施工程與主體工程必須“四同步”,即: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為保證從源頭抓好無障礙設施建設,《條例》規定了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項目不予批准或許可,不符合無障礙設計的檔案不得通過設計圖審查,無障礙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突出海南特色,力爭打造與自貿港相匹配的無障礙環境。為進一步提升我省旅遊硬體建設,提升自貿港建設水平,《條例》規定了我省公交公司等應當配置一定比例方便乘坐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車輛,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並免費提供給肢體殘疾人使用,4星級以上旅館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客房,旅遊景區的出入口、遊客中心等應當設定無障礙通道,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提供輪椅等無障礙設備等。通過上述措施,必將進一步提升我省旅遊環境硬體建設水平,促進我省旅遊產業發展,推動我省
國際旅遊消費中心的建設。
三、拓展服務領域,體現了我省社會建設的溫度。《條例》本著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全方位考慮了殘疾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無障礙需求。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資金用於殘疾人集中就業的用人單位進行無障礙改造。二是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居家無障礙改造補助的範圍為貧困家庭,我省根據實際情況,將補助範圍擴大至殘疾人家庭及其他貧困家庭。三是規定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配置一定數量的無障礙住房,以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的無障礙環境需求。四是規定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推進涉及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服務事項網上辦理。上述措施,從就業、居家、出行等各個方面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全方位融入社會奠定物質基礎,進一步拓展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覆蓋面,彰顯了人文海南的情懷。
四、強化監督管理,保證了無障礙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無障礙環境三分建、七分管。《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細化了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和維護職責,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規定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等。《條例》賦予了相關單位和社會成員監督權力,規定了殘聯等相關單位以及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條例》還進一步加大了懲戒力度,明確了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特別是規定了將違反《條例》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列入社會信用管理,進行聯合懲戒,加大了違法成本,保證了《條例》各項規定的落實。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推動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加快形成法治化、人性化的無障礙環境,為海南自貿港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