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

海口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是在海口市政府常務會議上通過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
  • 屬性:條例
  • 發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1年8月23日,海口市委副書記、市長丁暉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並原則通過了《海口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草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將於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涵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信息資源共享、數字產業化等六個方面內容。

條例全文

(2021年10月29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慧城市,是指運用信息通信技術,有效整合各類城市管理系統,實現各系統間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城市管理和服務智慧化,提升城市運行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提高居民幸福感和滿意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創新型城市。
第三條 智慧城市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籌規劃、創新驅動、協同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城市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研究部署智慧城市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統籌解決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設專家諮詢機制,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項目建設實施計畫等應當諮詢專家意見。
第五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智慧城市管理制度,編制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實施計畫,推進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和管理。
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與智慧城市建設相關的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工作。
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數字經濟統計和運行監測。
區人民政府,市、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根據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本單位智慧化套用專項行動計畫。
第二章 信息基礎設施與公共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等通信網路基礎設施,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以及數據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邊緣計算節點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市數位化轉型,實行新型基礎設施與數字孿生城市同步規劃建設,發展數字孿生套用服務;推動市政、交通、能源、環保、水利、物流等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構建一體化基礎設施感知體系和智慧型管控體系。
第八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桿路、管道、機房、國際海纜等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公共機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景觀要求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用於管道、線路、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共享。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信息技術建設海口城市大腦,整合匯集政府、企業和社會數據,並在城市治理領域進行融合計算,實現城市運行的實時精細感知、公共資源配置、巨觀決策指揮、事件預測預警等功能。
第十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統一部署、項目論證、業務指導和標準落實。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負責電子政務網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將新建業務信息系統部署在電子政務雲上,將原有系統向電子政務雲遷移;面向政府工作人員的套用應當集成在統一的辦公平台上,面向企業和民眾辦事的業務系統公共服務入口應當集成在統一的公共服務平台上。市、區有關單位原則上不再單獨新建公共服務入口。
第十一條 各級政務部門、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和“同步歸集、實時更新”原則,對在依法履職或者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公共信息資源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市大數據發展部門依法統籌確認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和開放目錄。
第十三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採集數據類型、登記信息以及標準規範,將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向市公共數據資源平台匯集共享,並依託省、市兩級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與交換。
對無法確權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可以由市大數據發展部門確認後在市級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或者數據開放平台註冊接口服務,提供數據查詢。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和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將依法收集、存儲的相關數據,依法向市級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提供,用於數據的共享和開放。
第十五條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應當對各級政務部門、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信息共享工作進行評價,並反饋評價結果和改進意見,加強對公共數據共享、更新和政務信息系統發展的動態評價。
各級政務部門應當建立社會需求調查機制,廣泛徵集社會公眾對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需求,及時調整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目錄。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信息資源社會化開發利用,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公共信息資源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
第三章 數字經濟發展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政企合作,構建集成基礎算力資源、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及計算技術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面向政府、企業和公眾提供算力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快數位化轉型,創建數據驅動的生產管理新模式,提升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數據開發利用,推動發展數據清洗加工、數據建模、可視化分析、用戶畫像、行業監測、投融資風險評估、企業信用評價等數據服務新模式新業態。
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數據交易市場,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探索開展多邊國際數據服務和貿易合作。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通過規劃引領、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推動新一代移動通信、系統集成、智慧型終端、軟體服務業、數字貿易、信息安全等基礎產業,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數字創意、電子競技、虛擬現實技術等新興產業,以及區塊鏈、高精地圖、北斗衛星服務等前沿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加強產品研發和創新成果轉化,支持數字經濟領域的企業創新發展,支持為數字產業領域企業提供投資融資、產權交易、跨境合作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引導企業開放數據資源和平台計算能力等,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培育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支持利用網際網路平台推進數據資源集成共享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數字產業技術交易平台,促進技術轉讓、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口江東新區、海口復興城網際網路信息產業園等重點園區建設智慧園區,構建園區智慧管理運行、經濟分析調度新模式,加快優勢產業數位化轉型,引導智慧經濟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信息通信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數位化發展:
(一)推進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與運用,鼓勵和支持企業推進智慧型製造,探索建設智慧產線、智慧車間和智慧工廠;
(二)促進新信息技術在種植業、水產養殖業、農產品加工、冷鏈物流及生產性服務業等領域的套用,推行農產品溯源、物流管理等網路化管理和行銷模式,發展農業電商產業;
(三)推進網際網路+醫療健康服務發展,培育智慧醫療新業態新模式,推動跨醫療機構數據互通、醫療資源高效共享,推廣個人醫療數字孿生服務,探索完善個性化康養服務和異地診療服務;
(四)推進國際旅遊消費服務智慧升級,創新智慧旅遊精品項目,培育旅遊消費新動能;
(五)支持電子商務平台、商務流通服務體系發展,加快跨境電商、數字服務出口以及城鄉商務網點建設,培育電子商務數位化新業態;
(六)引導和支持信息通信技術在金融領域融合套用,推動移動支付、數字人民幣的套用與普及,推動跨境交易、集中登記結算等金融領域服務模式創新。
第四章 智慧治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推進數字法治建設,完善業務系統功能,推動智慧司法、智慧法院、智慧檢務、智慧仲裁、智慧調解等智慧型化服務升級,推進網際網路+公共法律服務建設。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推進公共安全監控資源聯網、共享與套用,推動數據警務、智慧公安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推進數字社會建設,推動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數位化,實現公共安全、公共服務、公共管理等數位化治理;推行社會化眾包治理模式,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城市共建共治。
鼓勵和支持智慧社區建設、物業小區數位化改造,建設智慧服務平台,推廣智慧套用,實現便民服務、社區關懷救助等智慧型化;針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群體使用習慣和辦事需求,提供適老化和無障礙信息服務,保留必要的線下辦事服務渠道。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各級政務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最佳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政務服務平台,擴大政務服務場景套用,推進政務服務全流程網上辦理、掌上辦理;推動身份證、社會保障卡、駕駛證、行駛證、營業執照等電子化套用;促進政務服務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校園、智慧課堂、“網際網路+教育”平台建設,探索開展網路化教學、區塊鏈教育,打造智慧型化、數位化教育資源公共服務體系,推進線上線下教育常態化融合發展新模式。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生態環境監測、環境信息分析、環境質量管理智慧型化發展,開展生態環境全要素管理,保護海洋、河流、森林等重要生態資源。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推動社會信用信息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記錄、整合、套用和共享,為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多級聯動智慧應急安全救援中心建設,構建災害預警和防範、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預警聯防聯控、一體化應急救援等智慧套用體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水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促進智慧城市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政府和企業資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設運營模式,採取多種資金支持方式,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智慧城市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在政務服務、財政、稅收、金融、人才、智慧財產權,以及項目用地、電力接引、政府採購、市場拓展、設施保護等方面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制定人才引進計畫、完善激勵措施、拓展招攬渠道,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領軍人才、高端人才引進及本地人才培養。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培養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創新型和融合型人才。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國際國內交流,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推動智慧城市開放式創新發展。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完善網路安全應急管理體系,提高信息系統安全防禦能力和網路安全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信息系統建設應當依法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實行分級分類保護。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存在重大數據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共享和安全保障體系,及時更新、維護市級平台公共數據目錄和接口服務,保障政務數據接口授權碼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各級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網路安全法律法規和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技術要求,加強對本部門本行業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產生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在項目規劃審批階段應當編制密碼套用方案,並進行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智慧城市建設評估,建立目標考核管理體系,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目標落實。
第四十一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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