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加快推進我省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27日
內容全文
一、重要意義
加快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是提升我省汽車產業競爭力的戰略機遇,是促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和民生改善的新動力,對實現全省創新發展、轉型發展、綠色發展、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把煤電能源優勢轉化為人民民眾的消費紅利,降低出行成本,滿足多元、便捷出行需求,提升廣大人民民眾生活質量和水平;二是有利於減少污染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環境質量;三是有利於擴大電力需求,化解煤炭產能過剩矛盾,最佳化我省能源消費結構;四是有利於帶動相關製造產業、信息技術產業以及金融、保險等服務業的發展,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改善我省“一煤獨大”的產業結構,推動構建以創新為導向的新型經濟發展模式。
二、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家發展電動汽車產業的戰略部署,堅持圍繞優勢創抓機遇、圍繞機遇創造需求、圍繞需求創新產業、圍繞產業創優機制的方針,立足煤電能源優勢,發揮汽車產業引領帶動作用,構建“煤—電—車”產業鏈,加強頂層設計,明確產業路徑,強化推進措施,提升電動汽車生產製造水平;推動充換電配套設施全覆蓋,創新商業模式,創優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環境,持續擴大電動汽車市場套用領域和規模;構建創新能力強、產業化水平高、市場套用規模大的電動汽車發展格局。
(二)發展目標。
1.研發能力。以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鏈為抓手,圍繞電池、電機、電控系統、整車輕量化、系統集成等關鍵核心技術及領域,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搭建公共研發、檢測平台,構建與產業發展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研發及配套體系。
2.產業規模。打造太原、晉中、晉城等電動汽車產業基地,以電動客車、電動專用車、電動乘用車、核心配件為重點領域,培育若干銷售收入百億元級以上的龍頭企業。到2020年,全省電動汽車生產能力達到12萬輛以上。
3.市場套用。以公共服務領域和城鄉結合地區民生領域用車為引導,通過示範套用、完善配套、政策扶持,推動私人領域用車市場快速發展。到2020年,全省電動汽車市場保有量達到20萬輛以上。
4.充電設施。按照標準統一、適度超前、快慢互濟的原則加快推進充電設施建設。2016年,太原、晉中、晉城實現公共服務領域、黨政機關等區域覆蓋;2017年,太原、晉中、晉城實現全區域覆蓋,其他市實現公共服務領域、黨政機關等區域覆蓋;2018年,實現全省域主幹高速公路充電設施全覆蓋;2020年,形成覆蓋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慧型的充電服務網路,滿足電動汽車推廣套用需求。
三、產業發展重點及路徑
(一)產業發展重點。
積極融入“一帶一路”經濟圈,立足山西,輻射中西部,面向中、西、南亞,依託現有產業基礎,遵循“引進與培育相結合、整車與配套相協調、生產與套用相促進”的總原則,按照不同產品發展路徑,推進電動客車、電動專用車、電動乘用車同步快速發展。
(二)產業發展路徑。
電動客車:引導促進省內企業與國內外知名電動客車企業合作,利用先進企業的品牌、資本、技術優勢和商業模式、行銷理念等,打造優勢品牌。支持省內電動客車生產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提升產品技術、安全性能,增強產品市場核心競爭能力。省內優先購置本省電動客車,通過省內市場套用帶動產業快速發展。
電動專用車:整合我省農用機械、重型裝備及專用汽車等領域技術優勢,支持相關生產企業研製生產城鄉物流、環衛、農用及工礦作業、碼頭運輸等電動專用車,推動相關產品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同等條件下,省內優先採購,扶持企業開拓市場。引導鼓勵企業對接“一帶一路”發展需求,積極拓展中西部及國外市場。
電動乘用車:探索多元化電動乘用車發展路徑。以《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為指導,內部培育和外部引進並重,吸引國內外知名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在晉投資建廠,為汽車產業發展集聚技術和人才。同時,積極支持具備乘用車生產資質的企業加大研發力度,升級擁有電動乘用車生產資質。
推動大同、朔州、運城等市進行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試點工作,在保障產品質量、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為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創造規範寬鬆的市場運行環境。在試點運行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充電、質量、安全、行駛等方面的地方法規和技術標準,引導企業在研發、生產、管理、配套等方面逐步規範和提高。同步啟動相關企業申報國家電動乘用車準入公告工作,促進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產品升級和產業轉型。
四、工作任務
(一)推進產業發展。
按照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路徑,培育壯大重點電動汽車生產企業。(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
落實太原、晉中、晉城等電動汽車產業基地發展規劃,加快電動汽車重點項目建設,儘早實現達產達效。(責任單位:省經信委,太原、晉中、晉城市人民政府)
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動國內外知名電動客車生產企業與省內企業合資合作,提升產業綜合競爭能力;積極引進知名品牌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落戶我省,配套完善與電動汽車相關的電池、電機、電控、充電設施等協作產業鏈;積極推進電動專用車企業對接“一帶一路”發展需求,拓展省外市場;加大引資、引技、引智力度,全面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責任單位:省商務廳)
(二)擴大市場套用。
城市公交領域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電動公交客車套用比例按照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關於完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通知》(晉財建一〔2015〕68號)要求執行。(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廳)
太原、晉城市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和公共服務領域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電動汽車推廣套用比例不低於30%。2017年以後逐年提高推廣套用比例。(責任單位:太原、晉城市人民政府)
非示範城市和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本部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電動汽車套用比例按不低於《山西省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4〕77號)中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比例要求的70%執行。2017年以後逐年提高電動汽車推廣套用比例。(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電動汽車套用比例不低於30%,並且逐年提高推廣套用比例。(責任單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積極拓展電動汽車套用領域,結合我省產業優勢,鼓勵在農用機械、工礦作業及物流、景區交通等領域推廣套用電動汽車。(責任單位:省農機局、省經信委、省旅遊局)
在山西科技創新城開展電動汽車區間運營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三)建設配套設施。
研究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快建設充電樁、城市充換電站、城際快充站等設施,按照城際—城市—重點區域統籌推進原則,建設覆蓋全省的智慧型充電服務網路。(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電力公司)
簡化審批程式,完善用地扶持政策,加快推進用戶居住地、單位及公共建築等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2016年,太原、晉中、晉城實現公共服務領域、黨政機關等區域覆蓋;2017年,太原、晉中、晉城實現全區域覆蓋,其他設區市實現公共服務領域、黨政機關等區域覆蓋;2020年,基本實現住宅小區和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全覆蓋。其中,新建住宅停車位建設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的比例應達到100%,大型公共建築物、公共停車場、商業區等不低於10%。(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電力公司)
在全省主要城市布局建設公共充換電站,根據電力需求對現有城市電網進行改造,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換電站。(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電力公司)
以太原為中心,在主幹高速公路路段服務區建設城際間快充電站,2018年形成“大”字形城際互聯快充服務網路,實現全省域主幹高速公路充電設施全覆蓋。(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
(四)構建創新體系。
圍繞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鏈,鼓勵企業以技術創新為核心,加強與國內外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的交流合作,引進和培育高端研發團隊,突破產業鏈中關鍵技術瓶頸,以整車產品為牽引,帶動我省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信委)
依託現有創新平台,推動建設電動汽車檢測中心、電機和驅動系統試驗中心、電動客車研究院及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聯盟。(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五)推動產業協同。
著力培育競爭力強的電動汽車零部件製造企業,搭建整車企業與零部件企業協同發展平台,發揮產業聯盟作用,推動省內企業間的協同合作,實現整車企業與零部件配套企業同步發展。(責任單位:省經信委)
支持多種汽車後服務領域模式的創新發展,鼓勵產業向高端化方向發展。(責任單位:省商務廳)
(六)創新商業模式。
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領域,創新建設及運營模式,推進“網際網路+”商業模式。(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電力公司)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創新電動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建立健全電動汽車融資、租賃、保險、物流、售後、電池利用等服務體系。加強學習交流,推廣先進運營經驗,通過商業模式創新,催生新興消費方式。(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標準體系。
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及行業標準,支持電動汽車相關企業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企業標準,轉化、提升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通過試點運行,逐步完善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相關標準。(責任單位:省質監局、省經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
發揮省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部門協調會商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責任單位:省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
建立評價考核機制。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責任分工制定具體的推進措施,確保出台的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責任單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財稅政策扶持。
對電動汽車推廣套用給予省級財政資金補貼。2016年1月1日起,對納入工信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在我省推廣套用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資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
對省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給予省級行銷補助。2016年1月1日起,對我省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且實現終端銷售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的標準給予省級行銷補助。(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委)
研究制定農用、工礦作業類專用車輛及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的補貼政策,對上述領域用車給予財政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機局、省經信委)
鼓勵市級財政設立配套專項資金,支持區域內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對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電動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對符合《關於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1號)要求的電動汽車免徵車船稅。(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將我省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產品納入省、市政府採購目錄,鼓勵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共服務機構優先採購本省電動汽車。(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三)金融市場助力。
充分發揮產業投資基金作用,積極引導、帶動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的信貸支持;鼓勵各類投融資公司以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形式參與電動汽車的推廣套用工作;發揮消費金融公司作用,促進電動汽車產品消費。(責任單位:省金融辦)
積極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上市、掛牌融資,支持企業在規範的網際網路金融平台融資,用足用好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等融資工具。(責任單位:省金融辦)
(四)完善用電政策。
貫徹落實《山西省物價局關於我省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及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商字〔2014〕366號),明確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各市人民政府儘快制定出台充換電服務價格,按照“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在國家及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無償劃撥充換電設施建設場所等方式降低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的基礎上,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原則上按低於燃氣汽車使用成本10%左右核定。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充換電設施產權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責任單位:省物價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差異化交通管理。
對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實行分類註冊登記。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啟用專用號段,積極爭取國家同意使用專用號牌,核發行駛證要明顯標註專用號牌號碼、品牌型號、車輛類型等相關信息。對2015年及以前已上牌但未使用專用號段的電動汽車,免費更換為專用號段牌照。(責任單位:省公安廳交管局)
對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免收新車牌證費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安廳交管局)
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對電動汽車通行給予便利。(責任單位:省公安廳交管局)
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兩旁設立的停車場免收電動汽車停車費。(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宣傳推廣。
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展覽、學術研討會等多種形式,普及電動汽車知識,宣傳電動汽車對節能減排的重要意義,落實國家及省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推廣先進運營模式,提高公眾對電動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營造有利於電動汽車推廣套用的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落實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我省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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