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山西省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山西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山西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5號),做好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工作,提高行銷補助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類能源作為動力來源的汽車,主要包括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
本辦法所稱行銷補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現產品銷售以後而給予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行銷補助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透明、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管理職責
第四條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工作主要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
第五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行銷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向省經信委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產品初審名單。
第六條省經信委負責做好行銷補助資金的材料覆核和業務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行銷補助企業、產品初審名單進行覆核,並提出行銷補助資金計畫報省財政廳;
(二)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行銷補助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三)牽頭開展行銷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省財政廳負責做好行銷補助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規劃及方案,研究確定省級行銷補助資金年度預算;
(二)對省經信委提報的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資金計畫在規定期限內下達資金預算;
(三)對行銷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補助範圍、方式及標準
第八條補助範圍:山西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以下簡稱《公告》),從2016年1月1日起實現終端銷售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均可申請行銷補助資金(以銷售發票載明時間為準),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實現終端銷售的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生產企業均可申請行銷補助資金(以銷售發票載明時間為準)。
第九條行銷補助資金主要採用補助支持方式,專項用於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消費者直接按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減行銷補助資金後支付購車款。
第十條補助標準:2016年1月1日起,電動汽車補助按照國家同期補助資金1:1標準執行。2016—2017年,甲醇客車0.5萬元/輛,甲醇重卡0.5萬元/輛,甲醇轎車0.25萬元/輛,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1萬元/輛;燃氣重卡0.5萬元/輛,燃氣輕(微)卡0.1萬元/輛。國家、省和省以下各級補貼資金累計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90%。
第四章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行銷補助資金申請,並將相關材料匯總成冊(一式三份),於每季後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申報上一季度申請行銷補助資金材料。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資金申請檔案,需明確當期符合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數量及申請行銷補助資金數額等;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行銷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請時提供。以後相關信息變更時,只需提供變更信息相關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企業生產資質《公告》信息材料;
(四)車輛銷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車輛《公告》信息材料、車輛出廠合格證、銷售發票、消費者身份證明材料。其中,銷售給法人用戶的需提供法人用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銷售給個人用戶的需提供用戶居民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
以上材料除申請檔案和申請表外,均提供複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原件,審核查驗後退還)。
第十二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行銷補助資金申報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審核。並於每季後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向省經信委提出上一季度審核結果。對不符合申請行銷補助資金條件的企業、產品,要及時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省經信委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審核結果進行覆核,對符合補助條件的,於1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行銷補助資金計畫。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經信委報送的行銷補助資金計畫,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行銷補助資金預算,將上一季度行銷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有關汽車生產企業。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行銷補助資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汽車生產企業要把產品銷售優惠和行銷補助區別開來,按享受企業銷售優惠後的實際價格出售新能源汽車並開具銷售發票,再將行銷補助資金在消費者購車款中扣減。新能源汽車實現終端銷售後,汽車生產企業憑票據據實申請行銷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汽車經銷企業的,視為未實現終端銷售,不得申請行銷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要組織專業人員做好材料審核、數據匯總、材料報送以及申報材料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得借行銷補助審核工作,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行銷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於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汽車生產企業有義務將行銷補助政策告知消費者。
第二十條對違規申請、使用行銷補助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除及時繳回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資金外,將永久取消企業申請行銷補助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後即終止執行。執行期間內,行銷補助政策依據國家財政補貼政策進行調整變動。《山西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於印發<山西省新能源汽車行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建一〔2015〕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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