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3〕2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2016年8月18日印發的《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6〕123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7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電動汽車推廣套用,進一步規範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全面提高充(換)電服務水平,推動我省電動汽車充(換)電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居住區專為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公用充電設施,指在公共服務場所、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互通樞紐(匝道)、管理站區、加油站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車、客運汽車、計程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所建設,為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四)專用換電設施,指在城市交通節點、物流園區等區域,專為特定型號或特定領域的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
第三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要按照“適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集約集成、分級分類”的原則,構建形成網路體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統籌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負責落實本地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和全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制度。建設需獨立占地的充(換)電基礎設施,由屬地縣級行政審批部門備案,跨區域建設或打包建設項目由上一級行政審批部門備案。行政審批部門備案時,應將備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章 運營主體
第六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提供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從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含分公司),經營範圍包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履行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職責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四)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能對其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能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採集和存儲,運營數據保存期限不低於5年;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符合省、市電動汽車充(換)電監管服務平台接入技術標準,可將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省、市監管服務平台,實現數據實時上傳;具有防盜、防火、防人為事故的預防及報警功能。
第七條 運營企業辦理項目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供企業決定投資建設的有效檔案、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信用承諾書(附屬檔案)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運營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運營,保證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運行。違反承諾公示要求的,相關失信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運營企業應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範》(NB/T33018)、《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技術標準》(DBJ04/T398-2019)等標準規定。
第十條 運營企業組織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運營企業在住宅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在商業服務業場所、公共機構和單位內部停車場等場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當取得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定期進行維修更新養護,並承擔保障第三者權益責任。
第十三條 運營企業在居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各相關方應當支持和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換)電基礎設施合法建設活動。
第四章 運營規範
第十四條 運營企業要按照第九條有關技術標準和《在役充電樁安全管理規範》(DB14/T2475-2022)等規範運營。獲得建設和運營補助資金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於5年。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自行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企業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接入電網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公用充電設施和專用換電設施場所應當按照《圖形標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誌》的規定,設定完備的標識標誌。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運營企業在充(換)電站周邊設立充(換)電站指示牌。
第十七條 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並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充(換)電基礎設施故障和用戶諮詢、投訴。
第十九條 鼓勵在省內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設備供應商、平台運營商綜合運用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提升充(換)電服務的智慧型化水平,並全面接入省、市兩級監管服務平台,實現充(換)電智慧型平台的互聯互通,形成全省智慧充電“一張網”,促進電動汽車和智慧型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二十條 鼓勵運營企業購買充(換)電安全生產責任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二十一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不再運營的,運營企業應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換)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應於當月將設施拆除信息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檢查,並保留安全檢查記錄。
第二十三條 鼓勵將充(換)電基礎設施委託給按照本辦法要求承諾公示的、具備較強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運營服務能力的企業統一運營。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專項規劃需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符合其強制性內容的要求,其主要內容要納入詳細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電網規劃、城市停車設施規劃等)做好銜接,批覆後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
第二十五條 簡化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手續。
(一)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換)電基礎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換)電站,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在既有車位安裝充(換)電基礎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利用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沿線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所在縣(市、區)道路或高速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需要備案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由運營企業持與業主或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作協定申請項目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充(換)電基礎設施用地給予政策支持,按照《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強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晉自然資函〔2022〕1073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出台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財政支持政策,對符合本辦法要求且通過驗收的給予一定的建設和運營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鼓勵運營企業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運用技術和經濟等手段,落實電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導電動汽車錯峰充電,降低購電價格。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企業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將充(換)電基礎設施供電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負責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應當設定專用服務視窗,簡化辦事程式,開闢電力增容等審批服務綠色通道,利用供電營業視窗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對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向運營企業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同推進我省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工作;省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本行業本領域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開展全省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示範鄉鎮”“示範村”“示範路”和“星級場站”等評選活動,依法在項目審批、土地供應、金融支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第三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採取“雙隨機一公開”形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督促加以整改。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運營服務中出現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所參照的國家及行業標準、規範有更新的,按新標準、規範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8日印發的《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6〕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