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2021年12月21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就《關於加強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切實解決居住區充電設施(含自用充電樁和公用充電樁)建設難題,規範運維管理,積極推廣“智慧型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住區充電服務模式,促進電動汽車關於加強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套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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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相關企業:
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畫》(發改能源〔2018〕1698號)、《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要求,為切實解決居住區充電設施(含自用充電樁和公用充電樁)建設難題,規範運維管理,積極推廣“智慧型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住區充電服務模式,促進電動汽車推廣套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
(一)嚴格落實新建小區配建要求。新建小區按照《DB11/T 1455-2017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規定,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樁的比例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施工圖時,對充電樁設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施工設計檔案將充電樁配建納入新建住宅項目整體工程驗收範圍。
(二)推動自用充電樁智慧型化升級。電動汽車企業(含銷售服務4S店)、充電設施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在電動汽車用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少於1年)的固定停車位上建設具備有序充電功能的智慧型自用充電樁,實現存量小區具備條件的固定車位“應裝盡裝”。鼓勵對既有自用充電樁進行有序充電智慧型化改造。
(三)推動公用充電樁規範化建設。各區政府統籌組織充電設施企業、電力公司、物業服務人等單位,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建設公用充電樁,指導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積極協調安裝事宜。對不具備條件的小區,鼓勵在小區內投放移動充電設施,或結合路側停車位施劃、電源等條件,在小區周邊支路和次幹路、閒散用地、橋下空間等試點建設公用充電設施。
(四)加大老舊小區公用充電樁配建力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補建停車位及充電樁納入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基礎類項目,各區政府在實施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時,要充分考慮停車位、配套電網、充電樁配建情況,彌補老舊小區充電樁建設短板。
二、做好居住區電力配套服務
(五)推進存量小區停車位電氣化改造。對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範圍之外的存量小區,各區政府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及用戶充電需求,制定年度停車位電氣化改造工作計畫,電力公司負責實施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容量,確保滿足小區充電樁用電需求。
(六)加強充電樁配套供電服務。電力公司繼續對自用充電樁安裝提供低壓報裝接電“三零”服務,鼓勵將小區公用充電樁建設納入“三零”服務範疇,並形成示範。
三、推廣智慧型有序與共享充電
(七)鼓勵自用充電樁共享利用。支持充電設施企業、電動汽車企業、第三方平台企業等單位開展自用充電樁共享業務,與自用充電樁產權人達成協定,明確雙方運維、安全管理及共享服務費用等事宜,實現自用充電樁共享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
(八)支持居住區智慧型有序充電推廣。市城市管理委結合居住區充電需求、電力條件等情況,開展智慧型有序充電小區示範。支持電網企業研究制定居住區充電樁接入電網標準,鼓勵充電設施企業、電動汽車企業、第三方平台企業等單位聚合電動汽車用戶,與電網企業達成有序充電管理協定,形成電網企業發出負荷調控指令、其他單位回響參與的有序充電調控體系。
(九)推動電動汽車與電網(V2G)能量互動示範套用。鼓勵電動汽車、電力公司、充電設施等企業開展V2G技術研發創新,建立V2G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市城市管理委結合電動汽車充放電、電力調度需求、峰谷電價等情況,組織在大中型居住區等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區域開展V2G能量互動試點示範。
四、加強充電設施運營維護管理
(十)開展充電責任保險工作。居住區充電樁由生產(製造)廠商購買產品責任保險,並按“誰擁有、誰投保”的原則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開展充電樁運營業務的企業必須為自身經營的充電樁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鼓勵充電樁生產(製造)廠商或電動汽車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十一)強化運營維護管理責任。自用充電樁、公用充電樁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電動汽車企業及充電樁生產(製造)廠商對充電樁質量安全負責。物業服務人(停車管理單位)履行對管理區域內充電樁的巡查、秩序維護及安全告知職責。
(十二)加強充電停車一體化管理。物業服務人(停車管理單位)建立居住區內部停車與充電一體化管理制度,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避免燃油車占用充電車位;建立居住區公用充電樁使用信息交流機制,減少電動汽車在充電完成後仍長時間占用充電車位的情況,提高設施使用效率。
(十三)做好充電樁變更管理。居住區充電樁不再使用或建設運營合作協定到期時,充電樁產權人應按照合作協定約定及時通過轉讓或拆除等方式對充電樁進行妥善處理,及時在市級平台上調整接入信息,並配合電力公司做好充電樁用電客戶檔案註銷或信息變更。
(十四)推進居住區充電樁平台化管理。推進市級充電設施平台最佳化建設,引導居住區充電樁接入市級平台,實現全市公用、自用充電樁狀態信息互聯互通及線上監測,提高監管效能。
五、建立健全實施保障機制
(十五)建立市區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各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推進機制。各區政府切實落實屬地主體責任,結合實際情況,支持推進充電樁建設。市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對各責任主體和各區政府的指導監督,協調解決難點問題,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市政府協調解決。定期開展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建立信息共享、經驗分享及工作進展的常態化溝通制度。
(十六)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督促充電設施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居住區公用充電樁安全生產檢查及宣傳、平台建設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含銷售服務4S店)落實自用充電樁建設安裝及產品質量、施工質量自查主體責任。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加大對具備條件但拒不配合安裝充電樁的物業服務人的懲處力度,督促物業服務人履行好秩序維護責任。市交通委負責督促停車管理單位落實引導燃油車、電動汽車有序停車與充電的管理責任。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對道路上及公共停車場內的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充電樁產品質量,對通過轉供電方式獲取電能的充電樁,做好轉供電主體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居住區充電樁使用消防安全管理,並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查處私拉電線、違規用電等行為。市人防辦負責充電樁建設涉及的人防車位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各區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居住區充電樁年度建設計畫,明確工作任務、完成時限,推動充電樁建設。
(十七)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對居住區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的充電設施給予運營考核獎勵支持政策,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十八)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相關單位做好居住區充電樁政策在本領域的宣貫、培訓工作,確保落實到位。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政策有關措施及成效,讓廣大居民、相關企業了解政策要求。同時加強輿論監督,對不配合或阻礙居住區充電樁建設的有關行為,加大輿論引導力度,營造有利發展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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