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政策

《焦作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政策》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政策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辦〔2020〕30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一)構建布局合理、車樁相隨的充電網路。科學合理規劃集中式充換電站,重點推進居民區自用充電樁及公共機構、企業、產業園區、景區停車位(場)專用充電樁建設,加快幹線公路沿線服務區快速充電設施布局,積極推動公共服務領域停車場集中式充換電設施建設,努力滿足全市電動汽車城際出行和市外過境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到2025年,全市累計建成集中式充換電站100座以上,各類充電樁3000個以上;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達到1:8,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於2公里。(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機關事務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二)加快推進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各縣(市)區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明確充電設施產權人、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建設、使用、管理流程。對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充電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疇。(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三)加快推進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具備條件的公共機構和企業要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畫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合理規劃建設充電設施。到2025年,市直機關、中央和省駐焦單位及市屬國有企業配建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於20%,其他市、縣級公共機構配建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局〔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四)加快推進產業園區、景區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將產業園區規劃配建充電設施作為申報國家級、省級產業園區的優選條件。到2025年,省級和市級產業園區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的車位比例不低於30%。加快景區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全市A級以上旅遊景區要結合遊客接待量和充電需求配建充電設施。到2025年,4A級以上旅遊景區要設立電動汽車公用充電區域,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5%。(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商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五)加快公路沿線快速充電設施布局。幹線公路沿線要配建單樁功率不低於60千瓦的快速充電樁。高速公路新建服務區要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總數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相關標準納入高速公路設計、驗收規範;現有服務區具備條件的要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總數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國道、省道和城際快速公路沿線加油(氣)站在滿足安全條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電樁。(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六)加快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在公交、環衛、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務領域,要因地制宜在運營線路沿線配建充換電設施,到2025年,公共服務領域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於25%。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5%,並將其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疇。推進示範性集中式公用充電站建設,到2025年,各縣(市)區至少建成1座示範性集中式公用充電站。(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商務局、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二、加快配套電網建設
(一)簡化用電報裝程式。電網企業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壓減辦電時間。對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實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電力配套工程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40個工作日以內;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電力配套工程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以內;新建個人充電樁涉及變電設備增容改造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以內,不涉及變電設備增容改造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最多可延遲一個辦電周期。(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焦作供電公司)
(二)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按“適度超前”原則,電網企業應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和城際快速公路沿線等重點區域的充電設施接入電網配套工程建設。新建居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錶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配套供電設施應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電網企業要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居民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充電設施用電需求。(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住房城鄉建設局、焦作供電公司)
三、推動充電設施開放共享
(一)引導居民區提供充電設施共享服務。對具備條件的居民區,物業服務企業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將現有充電設施納入統一管理,利用現有充電車位的空閒時間,為小區居民提供充電服務。(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二)鼓勵公共機構及企業充電設施有序開放。符合開放條件的公共機構及企業要向實名預約的社會車輛開放充電設施。各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要將公共機構充電設施配建、開放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內容,在統計公共機構用電量時扣除新能源汽車用電量。(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三)鼓勵專用充電設施對社會車輛開放。公交、環衛、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專用充電站,要在滿足本單位充電需求的基礎上,分區分時段對社會車輛開放。(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對以上開放共享的充電站(樁),相關單位應督促指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做好安全操作警示等工作。
四、最佳化項目建設環境
(一)簡化項目報備流程。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由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發展改革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其他集中式充換電站和申請省級運營獎補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實行線上預報備管理,由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在項目土建完成前,通過省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填寫完成。(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二)最佳化建設審批流程。鼓勵各縣(市)區設立充電設施建設手續申報聯合受理視窗,建立報批手續聯合審查制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位)建設充電設施可直接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用電申請,也可通過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統一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用電申請,並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無需辦理投資備案手續。對必須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新建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相關部門要加快辦理速度、簡化建設施工安裝報建流程。充電設施建設涉及施工臨時占道、電纜管溝挖掘敷設、占用公共綠地的,視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計畫,可規範設定充電站(樁)引導標識。(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焦作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三)充分保障建設用地。各縣(市)區要採取提前介入、現場辦公、開闢“綠色”通道、專人負責等措施,加快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建設占地面積較大的充電站和多處用地的充電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縣為單位組織用地報批。各縣(市)區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範圍,按照加油(氣)站用地供應模式優先供應土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最佳化充電設施建設獎補政策。對公共機構在自有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要優先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不具備引入社會資本條件的,可申請將建設資金納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公交、環衛、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和城際快速公路沿線新建的公用充電設施,均不受總裝機功率和樁數限制,按照主要充電設備投資總額的40%申請省級財政獎補;其他滿足總裝機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設20個以上充電樁(群)的公用充電設施,2021年申請省級建設獎補標準退坡至30%,以後再根據省財政政策進行調整。對居民區協助業主報裝自用充電設施且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的,按照主要充電設備投資總額的30%進行市級獎補,具體獎補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各縣(市)區也可自主制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激勵政策。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豫政辦〔2020〕30號檔案要求,積極爭取省級財政對各縣(市)區居民區自用充電樁建設推廣獎補資金,對爭取到的此類獎補資金,按照建成的符合標準要求的充電樁數量所占比例分配。申報並獲得省級獎補資金的縣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嚴格監管專用或居民區充電設施的建設使用和保有量情況,發現有故意套取省、市級獎補資金行為的,將視情況追繳已撥付獎補資金,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國資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焦作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二)落實充電設施運營獎補機制。落實省政府出台的充電設施運營獎補政策,通過驗收且月平均運行線上率不低於90%的公用快速充電設施,對按照30%以上標準享受省級建設獎補的,申請省級財政按照0.03元/千瓦時標準予以獎補;對按照30%以下標準享受省級建設獎補的,申請省級財政按照0.05元/千瓦時標準予以獎補,每年每樁享受獎補的電量不高於10萬千瓦時。在公共機構、企業、產業園區、景區等公共服務領域建設的專用充電設施以及居民區內建設的自用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分時共享系統,接入省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納入公用充電設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請省級運營獎補資金。對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和城際快速公路沿線通過驗收、月平均運行線上率不低於95%的公用充電設施,申請省級財政按照0.1元/千瓦時標準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予以獎補。在省級財政獎補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內,申請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按照建成或運營的時間順序統籌安排。申請省級財政獎補政策實施期間,根據省政策要求適時調整。(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國資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焦作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綜合運用風險補償政策,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各縣(市)區可通過專項債券融資等方式,支持公交和計程車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引入綠色基金投資等方式擴大融資。鼓勵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給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融資增信、貸款貼息等形式的融資支持。研究設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基金,支持實行區域化、領域化整體開發。(責任單位:焦作銀保監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四)繼續實施電價優惠政策。對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電費。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申請充電設施用電參與全省電能替代打包交易,並根據電力交易市場建設情況參與跨省電力交易。(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焦作供電公司)
(五)規範服務費收取行為。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充電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對在個人停車位(庫)建設充電設施的,實行“一樁一表”、分表計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報裝費、增容費、涉電安全費等與用電有關的費用;對“合表”居民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涉電費用。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電網企業不得收取接網費用。(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焦作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六、強化運營監督管理
(一)發揮省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作用。以省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為支撐,實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準入退出、財政獎補資金申請等全流程線上申辦。所有申報省級財政獎補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企業,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並開放相關數據。使用運營獎補資金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在接入平台系統後應及時向社會開放共享。(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二)加強充電服務監督管理。享受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公共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於5年(以項目通過驗收時間為準);運營時間少於5年的,視情況追繳部分獎補資金,且3年內不得申請財政獎補資金。完善充電設施相關標準規範,加快培育在國內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充電設備製造、運營服務龍頭企業。(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三)完善項目驗收評估考核體系。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請財政獎補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初級驗收,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市級覆核驗收;建立健全公共充電設施運營評估考核體系,落實省級財政分類獎補政策。縣級審核初級驗收、市級覆核驗收和評估考核結果作為申請和發放省級財政獎補資金的重要依據。縣級審核初級驗收、市級覆核驗收和評估考核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2021年3月2日,焦作市政府辦公室出台《焦作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政策》(焦政辦〔2021〕16號)。
一、發展目標:
我市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總體目標是:2025年,全市累計建成集中式充換電站100座以上,各類充電樁3000個以上;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達到1:8,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於2公里,形成布局合理、車樁相隨的充電網路。
二、重點發展區域(或領域):
居民小區、公共機構和企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產業園區、景區、幹線公路沿線以及公交、環衛、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務領域。
三、出台的主要政策:
(一)加快配套電網建設。一是簡化用電報裝程式、壓縮辦電時間的政策;二是對電網企業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和城際快速公路沿線等重點區域的充電設施接入電網配套工程建設的政策;三是新建居住區專用固定停車位供電線路敷設政策,預留電錶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等政策;四是電網企業對城鎮老舊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政策等。
(二)推動充電設施開放共享。引導居民區提供充電設施共享服務、鼓勵公共機構及企業單位充電設施有序開放、鼓勵專用充電設施對社會車輛開放等三個方面。
(三)最佳化項目建設環境。簡化項目報備流程、最佳化建設審批流程、充分保障建設用地等三個方面。
(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最佳化充電設施建設獎補政策、落實充電設施運營獎補機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繼續實施電價優惠政策和規範服務費收取行為等五個方面。
(五)強化運營監督管理。發揮省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作用、加強充電服務監督管理和完善項目驗收評估考核體系等方面。
2021年7月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