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於印發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畫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698號)等檔案精神,大力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4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目標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原則,堅持市場需求為導向。根據電動汽車不同發展階段和套用特點,緊密結合公用、專用、自用不同領域的充電需求,加強統籌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多措並舉加快發展。到2022年,基本建成與電動汽車擁有量相適應的“車樁相隨、布局合理、智慧型高效”的充電設施體系。
二、主要任務
(一)適度超前建設公用充電設施
1.加快推進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優先在重要交通樞紐、重要交通節點、重要商圈、換乘停車場等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示範站,配建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新建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5%的車位比例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列入新建項目的規劃條件,將建設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圍。達不到比例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2.加快園區充電設施建設。全市各類園區(包括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應根據新能源汽車使用情況,在現有停車區域配建充電設施。從2020年起,各園區每年按不低於5%的車位比例配建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到2022年,累計達到不低於15%的車位比例。
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3.加快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城際快充設施,各高速公路服務區按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到2022年,初步構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快速充電網路,基本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
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4.加快旅遊景區充電設施建設。A級旅遊景區按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4A級以上旅遊景區應設立電動汽車專用充電區域。到2022年底,全市各4A級以上旅遊景區建設的充電設施累計達到不低於20%的車位比例。
牽頭單位:市文化和旅遊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5.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推動居民小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按照“市場化運作+政府扶持”建樁模式,以需求為導向,充分依託街道、居委會,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改造,在老舊小區周邊合理範圍內集中建設公用充電樁。
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二)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建設
1.優先配建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公共運輸、環境衛生、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服務領域,按照新能源汽車更新計畫,因地制宜在運營線路沿線配建充電設施。對於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電力檢修等非定點定線服務領域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鼓勵具備條件的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實現高效互補。
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昆明公交集團,昆明中北集團、昆明供電局
2.加快公共機構充電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公共機構示範帶頭作用,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要結合單位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畫以及職工需求,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至2020年底,市縣兩級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停車場按不低於5%的車位比例,配建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設施;到2022年底,實現配建比例不低於15%。
牽頭單位:市機關事務局、市國資委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三)切實推動自用充電設施建設
1.落實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建設要求。加大規劃引領和用地支持,將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新增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將配建要求納入規劃條件。新建住宅至少10%的停車位建成充電設施,其餘車位應預留安裝條件(包括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固定停車位,預留用電容量),將建設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圍。
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2.推動已建成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鼓勵業主在固定停車位上自建充電設施。在居民區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用戶需求,及時為業主及其委託的建設單位提供有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併協助現場勘查,為施工提供便利條件;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上配建充電設施,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3.提高私用充電樁建設便利程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將私人用戶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託的充電設施安裝企業應會同電力企業為私人用戶完成充電條件確認。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參與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和充電設施建設。
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四)打造充電設施智慧管理服務平台
加快最佳化昆明市新能源汽車運營信息管理及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級新能源平台”)。市內所有公用充電設施、有條件的專用充電設施全部接入市級新能源平台,鼓勵個人充電設施接入市級新能源平台,實現全市“車樁網”一體化。建立完善充電設施信息發布機制,實現車樁互通、信息共享,為政府部門、充電運營商、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數據支撐和信息服務。
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昆明市新能源汽車運營信息管理及服務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級各有關部門是推進充電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將充電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並根據地方發展實際,制定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保年度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牽頭單位:市級各有關部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二)加大資金支持。對在昆明市投資建設、通過驗收,且對社會運營、接入市級新能源平台的充換電設施、集中式充換電示範站、充電設施示範小區給予財政補貼。
1.對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設施25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00元/千瓦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2.對在主要街道路邊、旅遊景點、交通樞紐等地單獨報裝變壓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換電示範站,按照2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於集光伏發電、儲能、充電為一體的示範站,按照5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3.對積極建設充電設施示範小區(建設安裝不少於200個充電樁)的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按照每個小區100萬元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於其他積極支持安裝充電樁的小區,按照200元/個的標準對小區物業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4.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自有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應優先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不具備引入社會資本條件的,應申請同級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自籌資金自主建設或引入第三方企業建設運營並向社會開放的充電設施,按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補貼標準給予建設企業一次性建設補貼。
5.對市級新能源平台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年度運營費用的50%,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6.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積極探索補貼逐步轉型,制定運營為先的運營獎補政策。對社會公用充電站的運營情況進行日常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運營考核獎勵,考核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7.在全市範圍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給予新能源汽車2小時/天的免費停車優惠。鼓勵各類停車場提供充電服務實時停車優惠。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國資委
(三)強化供電保障。電力企業負責完善配電網規劃,加強配電網建設,提高充電設施用電保障能力。最佳化電力接入營商環境,建立充電設施用電報裝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相關手續。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居民區、企事業單位在已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直接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報裝,供電部門應無障礙接入電網。
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責任單位:昆明供電局
(四)加強督辦落實。將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列入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和市級責任部門的督查檢查考核,並定期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和市級責任部門於每季度末將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市政府目督辦
(五)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的宣傳,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消費市場。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樁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推動形成有利於充電設施建設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牽頭單位:市政府新聞辦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於印發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畫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698號)等檔案精神,切實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市政府安排部署,制定《關於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作為未來幾年推進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重要依據。
二、重要意義
充電基礎設施屬智慧能源基礎設施,是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將會大大推進新能源汽車使用的便利性,為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推動新能源汽車市場增長提供重要支撐力。對加快我市電動汽車普及,推動行業發展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總體情況
《實施意見》編制工作是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決策部署,落實國家節能減排能源戰略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戰略,促進城市綠色發展、推動昆明市智慧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根據我市實際,組織開展了多層次多形式的調查研究,在各方面與國家相關政策進行了充分銜接。廣泛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相關企業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在不斷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實施意見》。
四、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部分 總體目標。提出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原則,堅持市場需求為導向。到2022年,基本建成與電動汽車擁有量相適應的“車樁相隨、布局合理、智慧型高效”的充電設施體系。
第二部分 主要任務。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科學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適度超前建設公用充電設施,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切實推動自用充電設施建設。
(一)適度超前建設公用充電設施
1.加快推進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優先在重要交通樞紐、重要交通節點、重要商圈、停車換乘停車場等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示範站,配建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新建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5%的車位比例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列入新建項目的規劃條件,將建設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圍。達不到比例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2.加快園區充電設施建設。全市包括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各類園區應根據新能源汽車使用情況,在現有停車區域配建充電設施。從2020年起,各園區每年按不低於5%的車位比例配建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到2022年,累計達到不低於15%的車位比例。
3.加快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城際快充設施,各高速公路服務區按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到2022年,初步構建起高速公路服務區快速充電網路,基本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
4.加快旅遊景區充電設施建設。A級旅遊景區須按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4A級以上旅遊景區應設立電動汽車專用充電區域。到2022年底,全市各4A級以上旅遊景區建設的充電設施累計達到不低於20%的車位比例。
5.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推動居民小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按照“市場化運作+政府扶持”建樁模式,以需求為導向,充分依託街道、居委會,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改造,在老舊小區周邊合理範圍內集中建設公用充電樁。
(二)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建設
1.優先配建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公共運輸、環境衛生、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服務領域,按照新能源汽車更新計畫,因地制宜在運營線路沿線配建充電設施。對於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電力檢修等非定點定線服務領域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鼓勵具備條件的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實現高效互補。
2.加快公共機構充電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公共機構示範帶頭作用,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要結合單位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畫以及職工需求,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至2020年底,市縣兩級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停車場按不低於5%的車位比例,配建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設施;到2022年底,實現配建比例不低於15%。
(三)切實推動自用充電設施建設
1.落實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建設要求。加大規劃引領和用地支持,將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新增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將配建要求納入規劃條件。新建住宅至少10%的停車位建成充電設施,其餘車位應預留安裝條件(包括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固定停車位,預留用電容量),將建設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圍。
2.推動已建成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鼓勵業主在固定停車位上自建充電設施。在居民區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用戶需求,及時為業主及其委託的建設單位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併協助現場勘查,為施工提供便利條件;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上配建充電設施,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3.提高私用充電樁建設便利程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將私人用戶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託的充電設施安裝企業應會同電力企業為私人用戶完成充電條件確認。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參與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和充電設施建設。
二是建立完善服務體系。主要包括最佳化昆明市新能源汽車運營信息管理及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級新能源平台”)。市內所有公用充電設施、有條件的專用充電設施全部接入市級新能源平台,鼓勵個人充電設施接入市級新能源平台,實現全市“車樁網”一體化。建立完善充電設施信息發布機制,實現車樁互通、信息共享,為政府部門、充電運營商、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數據支撐和信息服務。
第三部分 保障措施。主要從強化主體責任,加強督辦落實,加大政策資金扶持,強化充電設施配套供電保障,加強宣傳引導五個方面推動落實。
(一)強化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是推進充電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根據地方發展實際,制定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協調統一,組織抓好實施。將充電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確保年度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市級各有關部門做好牽頭及配合工作。
(二)加強督辦落實。將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列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和市級責任部門督查檢查考核,定期通報。每季度末,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度假)園區和相關部門將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加大政策資金支持。對在昆明市投資建設,通過驗收並對社會運營,已接入市級新能源平台的充換電設施、集中式充換電示範站、充電設施示範小區給予財政補貼。
1.對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設施25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00元/千瓦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2.對在主要街道路邊、旅遊景點、交通樞紐等地單獨報裝變壓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換電示範站,按照2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於集光伏發電、儲能、充電為一體的示範站,按照5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3.對於積極建設充電設施示範小區的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建設安裝不少於200個充電樁),按照屬地原則每個小區100萬元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於其他積極支持安裝充電樁的小區,按照200元/個的標準對小區物業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4.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自有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應優先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不具備引入社會資本條件的,應申請同級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自籌資金自主建設或引入第三方企業建設運營並向社會開放的充電設施,按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補貼標準給予建設企業一次性建設補貼。
5.對市級新能源平台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年度運營費用的50%,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6.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積極探索補貼逐步轉型,制定運營為先的運營獎補政策。對社會公用充電站的運營情況進行日常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運營考核獎勵,考核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7.在全市範圍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給予新能源汽車2小時/天的免費停車優惠。鼓勵各類停車場提供充電服務實時停車優惠。
(四)強化充電設施配套供電保障。電力企業負責完善配電網規劃,加強配電網建設,提高充電設施用電保障能力。最佳化電力接入營商環境,建立充電設施用電報裝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相關手續。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居民區、企事業單位在已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直接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報裝,供電部門應無障礙接入電網。
(五)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進行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設施建設的重要意義,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消費市場。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樁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於充電設施建設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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