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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關於本市進一步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2〕1號)等檔案精神,為規範本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指導居民小區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居民小區充電樁包括自建樁和公建樁。自建樁是指居民自行建設,供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公建樁是指引入充電運營商參與建設,供小區居民共用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基本原則)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多方協同”原則,落實各區屬地責任和職能部門牽頭責任,充分調動充電運營商積極性,統籌推進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建設。
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應當規範開展運營維護管理,健全完善充電安全監管體系,積極推廣套用智慧型有序充電,加快打造形成“慢充為主、安全智慧型、經濟便捷、開放共享”的居民小區充電網路,為居民創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使用條件。
第二章 新建小區充電條件預留
第四條(建設預留要求)
新建小區所有配建停車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要求規範落實充電設施安裝和使用條件。
第五條(設計和審核要求)
建設單位在進行方案設計以及組織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的技術要求,落實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核設計檔案時,應當對充電設施預留安裝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
第六條(運維管理職責)
新建小區充電樁以及相關配套工程建成後,各相關方應當繼續做好後期的管理和運維。
由電力部門負責建設的工程,納入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中實施,屬於電力部門管轄範圍,其後期管理和運維應當由電力部門負責。
由開發單位建設的工程(充電樁除外),其後期管理和運維按照小區其他附屬公共配套設施實施。
安裝到位的充電樁應當由所有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可以委託充電運營商、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三章 小區自建樁
第七條(安全管理責任)
自建樁由所有權人自行建設、自行管理、自行負責,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檢巡視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提醒自建樁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建設流程)
居民在建設安裝自建樁前,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自建樁建設在自有產權停車位或者經產權人同意的租賃停車位(有效租賃期一年(含)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居民書面告知後,應當配合電力部門開展現場勘查,確定有關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協助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線纜通道等接入條件。
自建樁建設在全體業主共有停車位上(有效租賃期一年(含)以上)的,須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同意確認後實施。
第九條(電力增容)
小區剩餘的電力變配電容量不足時,由電力部門負責小區增容改造工作。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同意確認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電力部門開展現場勘查、施工,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變配電設備及表箱安裝位置、線纜通道(橋架)等電力接入條件。
第十條(消防管理要求)
自建樁需安裝在小區車庫內的,車庫應當按規範設定消防設施。
鼓勵部分老舊車庫安裝自動噴水滅火局部套用系統,增設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煙感探測報警裝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一條(隨車樁)
居民購買新能源汽車時,為居民提供隨車樁及其安裝服務的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在施工前向用戶確認服務內容和收費明細,並對質保期內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復原責任)
自建樁拆除或者遷移時,所有權人應當向電力部門申請用電銷戶,並承擔恢復原狀責任。同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小區公建樁
第十三條(公建樁建設)
公建樁可以是利用一部分全體業主共有停車位建設的,供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共享充電樁;也可以是統籌小區整體充電需求,按照“統建統營”模式,統一規劃、建設、運營的充電樁。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表決通過開展小區公建樁建設的,小區業主大會應當與充電運營商簽訂契約或者協定。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由居委會組織徵求業主意見後實施。
第十四條(電力增容)
充電運營商應當以智慧型有序的充電方式開展公建樁建設,充分利用小區剩餘電力變配電容量。
在智慧型有序的充電方式下,小區電力變配電容量依然無法滿足建設的,充電運營商可以向電力部門申請小區變壓器增容。
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同意確認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提供增容所需的變配電設備安裝位置、線纜通道(橋架)、表箱位置等電力接入條件。
第十五條(消防管理要求)
公建樁需安裝在小區車庫內的,車庫應當具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排煙設施、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必要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等滅火器材。
第十六條(運營管理)
項目建成通電後,充電運營商應當組織整體驗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充電運營商履行公建樁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為自身經營的充電樁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並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提供有償服務的,充電運營商應當明碼標價,並依法進行充電樁的周期性強制檢定。
第十七條(使用對象)
結合全體業主共有停車位建設的公建樁,供小區全體業主使用。
居民自建的充電樁在小區引入充電運營商開展公建樁建設後,可以協商委託充電運營商進行統一管理。
居民擁有自有產權或者個人租賃停車位,但因客觀原因無法開展自建樁建設的,可以與充電運營商協商並簽訂契約或者協定,結合小區“統建統營”模式,開通供個人使用的充電樁,並鼓勵錯時共享。
第十八條(停車位管理)
充電運營商應當就供全體業主使用的公建樁所在停車位的日常管理與協調事項與業主大會協商一致後,在契約或者協定中予以明確。
鼓勵通過市場價格手段、智慧型設備等技術手段,避免停車位被非充電車輛占用。
第十九條(復原責任)
協定期滿不再運營的,充電運營商應當拆除相關設施設備、恢復原狀,並向電力部門申請銷戶。
第五章 小區充電樁互聯共享
第二十條(有序充電)
居民小區新建的自建樁和公建樁應當符合本市智慧型充電樁相關要求,滿足有序充電和電力需求回響。
第二十一條(充電樁共享)
小區充電樁的共享應當按照本市相關管理要求,由充電樁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委託充電運營商進行智慧型充電管理和開放共享。
第二十二條(共享使用人)
小區充電樁的共享使用人應當為本小區居民,可以通過添加白名單的方式進行共享使用人的授權管理。
第二十三條(多方參與)
鼓勵充電運營商通過市場化手段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小區充電樁的開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各參與方自行約定充電服務費收入的分配方式。
第六章 電力配套服務
第二十四條(電力配套範圍)
電力部門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
第二十五條(用電價格)
居民小區內申請獨立報裝的自建樁、公建樁的用電價格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充電運營商收取充電服務費,按照價格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自建報裝)
自建樁申請獨立報裝時,居民應當按電力部門要求提交獨立報裝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件。
(二)新能源汽車銷售購買憑證(申請人本人的購車契約或者購車發票)。
(三)建設在個人產權車位的,提供本人所屬固定產權停車位證明材料和自建樁書面告知的蓋章回執。
(四)建設在租賃產權停車位的,提供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停車位租賃證明、產權人同意建設的材料和自建樁書面告知的蓋章回執。
(五)建設在全體業主共有停車位的,提供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停車位租賃證明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同意建設的材料。
電力部門應當在營業視窗提供相關材料的樣張模板,在接到申請後,及時按照“一車一樁”原則啟動現場踏勘。
申請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共同配合赴現場確認電錶安裝位置。
電力部門在充電設施安裝工程完成後予以接電,並可開展預付費卡表方式進行計費結算。
第二十七條(公建報裝)
公建樁申請獨立報裝時,充電運營商應當提供與小區業主大會簽訂的契約或者協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聯動機制)
本市建立“市級統籌、各區組織、街鎮落實”三級聯動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責任分工。
各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應當切實落實屬地主體責任,明確推進居民小區充電樁建設的責任部門,協調推進小區自建樁和公建樁建設。
第二十九條(部門職責)
本市各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緊密協同做好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導和推進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訂支持小區充電樁發展的扶持政策,指導小區充電樁共享工作。
(二)住建部門負責新建住宅項目的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預留的審核和驗收,將其納入工程質量驗收監督。
(三)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落實隨車智慧型充電樁配建責任。
(四)房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充電樁的建設和管理。
(五)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規對轄區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六)各區政府負責監督轄區鄉鎮(街道)明確居民小區充電樁建設的責任部門,協調推進小區自建樁和公建樁的建設。
(七)鄉鎮(街道)、村(居)委具體做好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對部分無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小區做好兜底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小區充電樁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具體問題。
(八)電力部門負責做好充電樁報裝接電工作,負責指導充電運營商做好有序充電、互動回響,確保居民正常充電。
(九)市級充電平台負責為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電運營商建設的充電樁接入平台提供服務,推進充電樁共享等工作。
(十)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電樁生產銷售企業負責其所提供的自建樁的產品質量,負責質保期內充電設備的質量安全。
(十一)充電運營商負責做好小區公建樁的建設、驗收及運維工作,對設備的日常維護及使用安全負責。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配合居民、充電運營商開展自建樁、公建樁建設,配合電力部門開展小區電力增容、電錶安裝等工作。
第八章 施行日期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