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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電動腳踏車包括合標電動腳踏車和超標電動腳踏車。
合標電動腳踏車是指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7號)且獲得CCC認證的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
超標電動腳踏車是指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7號),未獲得CCC認證的由車載蓄電池作為驅動(或助力驅動)的兩輪車輛。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行業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處置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
發展與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五條 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
按照省級有關部門發布的電動腳踏車目錄,引導銷售者和購買者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第六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腳踏車;
(二)在電動腳踏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腳踏車的限速裝置;
(四)其他更改電動腳踏車定型技術參數和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產品目錄。
第八條 對違法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腳踏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非法改裝、改型電動腳踏車等行為。
第九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腳踏車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腳踏車廢舊電池,建立回收台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並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到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提交以下材料,並交驗車輛: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電動腳踏車來歷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核發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十四條 已領取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車輛號牌、行駛證丟失、損壞的;
(三)車輛所有人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
(四)因質量問題退換車輛的;
(五)車輛滅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登記的情形。
第十五條 準予臨時通行的超標電動腳踏車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已領取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的超標電動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車輛號牌、行駛證丟失、損壞的;
(二)車輛所有人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換車輛的;
(四)車輛滅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除轉移登記以外的各項車輛登記和業務。
代理人申請電動腳踏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車輛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免收工本費,工本費由財政部門統籌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腳踏車登記的條件、程式、需要提交的材料示範文本等向社會公布,提供業務查詢、證件快遞等便民服務。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向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宣傳道路交通安全常識。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佩帶安全頭盔。
第二十二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應當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二) 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通行;路面寬度7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的範圍內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駛。
(四)不得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
(五)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
(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讓行。
(七)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的行駛。
(八)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設有轉向燈的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未設有轉向燈的應當伸手示意。
(九)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十)不得醉酒後駕駛。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二十四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定停放地點的,車輛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車站、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設定車輛停放場地。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駕駛人為電動腳踏車購買相關保險。
第二十六條 電動腳踏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對電動腳踏車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駕駛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軍人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未申領《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台灣居民居住證》。未申領《台灣居民居住證》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二)電動腳踏車的來歷憑證是指:
1.購買的電動腳踏車,其來歷憑證是電動腳踏車銷售發票;
2.電動腳踏車在註冊前,經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所有權轉移的電動腳踏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國家機關統一採購並調撥到本州下屬單位未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其來歷憑證是購車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4.繼承、贈予、協定抵償債務未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協定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二十九條 超標電動腳踏車按照“平穩過渡、限期淘汰”的原則,實行過渡期臨時管理,已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的電動腳踏車,臨時通行期限為3年,截止日期至2022年6月15日。過渡期結束後,禁止超標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對不符合新標準、未獲CCC認證的車輛,不得登記上牌。
第三十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遵照《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一)我州電動腳踏車情況。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州電動腳踏車迅猛增長,據不完全統計,全州目前通行的電動腳踏車超過2萬台,且每年以30%的速度遞增。調查發現,在用電動車90%以上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絕大部分車輛設計時速、整車質量嚴重超標,速度過快,穩定性、安全性差等問題凸顯,加之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安全意識不高,亂停亂放、逆行、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經常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重大隱患。
(二)存在的問題。一是商家違規銷售。商家利用標準的非強制性及公眾出行需求,銷售超標電動車或對合標車輛進行改裝,鑽政策法律空子將電動機車作為電動腳踏車銷售,銷售源頭把控不嚴。二是用戶違規使用。因車速、車重等超標,未實行登記管理,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不高、違法行為突出,導致涉及電動腳踏車的違法多、事故多、處理難。三是因無法律依據,公安交警部門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三)出台《細則》的必要性。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制度。但因缺乏配套《細則》,缺乏法律依據(如超標車輛如何處理等),該項工作在全州範圍內未統一實施。為了加強全州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全州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全州道路交通事故,提升民眾安全感和滿意度,提高城市文明建設程度。通過出台《細則》,將電動腳踏車從生產、銷售、登記、通行進行具體規定,不僅有利於規範道路通行及停車秩序,能夠最大限度減少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起草過程
2019年4月15日,電動腳踏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後,我省嘉峪關市、臨夏州相繼出台了《電動腳踏車管理細則》,我局借鑑兄弟市州的做法,成立工作專班,著手起草《甘南藏族自治州電動腳踏車管理細則》,參考了大量有關電動腳踏車管理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檔案,並徵求了我州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意見,形成了《甘南藏族自治州電動腳踏車管理細則》初稿,報州司法局審核,5月9日,州司法局出具了《審核意見》,按照《審核意見》,我局又再次修改,形成上報稿報州人民政府。
三、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省市場監管局、工信廳、公安廳《關於轉發〈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的通知》(甘市監發〔2019〕139號)、省公安廳交管局《關於實施電動腳踏車新標準車輛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甘公交〔2019〕110號)等。
四、主要內容
《細則》分為總則、生產銷售管理、登記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32條。
(一)總則。明確《細則》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據、電動腳踏車的範圍和各部門管理職責。
(二)生產銷售管理。明確電動腳踏車在生產標準、登記上牌合格目錄製度、銷售管控制度和廢舊電池處置制度。
(三)登記管理。明確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制度,對超標電動腳踏車臨時通行作了規定。
(四)通行管理。依據上位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州當前駕駛電動腳踏車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主要行為,擬定了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遵守的通行規則,以規範通行秩序。
(五)法律責任。按照法律依據,對駕駛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違反法律法規的進行處罰。
(六)附則。對《細則》中的用語進行解釋,包括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和來歷憑證;對超標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管理制度。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細則》主要擬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部門管理職責。解決電動腳踏車管理存在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合力監管。為此,《細則》擬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行業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處置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商務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發展與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相關工作。
(二)登記上牌合格目錄及銷售管控制度。由於目前電動腳踏車品種繁多,合標超標混雜,消費者自身難以辨識,為實現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符合國家標準,在銷售環節實行源頭管控至關重要(我州目前尚無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為此,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按照省級有關部門發布的電動腳踏車目錄,引導銷售者和購買者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三)登記上牌管理制度。《細則》擬定:本州實行電動腳踏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電動腳踏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主要考慮:一是實現對車輛的身份化管理,利用道路監控設備記錄駕駛人的違章行為並實行責任追究,以有效制約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現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目的;二是通過強化登記環節中的審核,進一步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三是為車輛被盜搶後的追索提供線索,有利於維護人民民眾的財產權益。
(四)既有超標車輛過渡期制度。由於超標電動腳踏車的存在,不完全是商家和消費者的原因,兼顧人民民眾的利益,對超標電動腳踏車作出有效處理。參照全省各地通行做法,《細則》擬定:超標電動腳踏車按照“平穩過渡、限期淘汰”的原則,實行過渡期臨時管理,已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的電動腳踏車,臨時通行期限為3年,截止日期至2022年6月15日。過渡期結束後,禁止超標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對不符合新標準、未獲CCC認證的車輛,不得登記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