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1日印發的辦法。
《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1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府規〔2022〕15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並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兩輪腳踏車。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綠色發展、協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3年過渡期管理;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第二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式樣由自治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行駛證實行電子化管理。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買賣、偽造、變造或者...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電動腳踏車包括合標電動腳踏車和超標電動腳踏車。合標電動腳踏車是...
辦法全文 北京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8年11月1日前購買,且未在《北京市電動腳踏車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腳踏車的登記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電動腳踏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電動腳踏車號牌或者臨時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合理設定牌證辦理點、提供網際網路線上辦理渠道、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方便民眾辦理牌...
葫蘆島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自2021年12月24日葫蘆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腳踏車的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已經註銷的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第二十三條 從事快遞、外賣以及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等特定行業的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車身的明顯位置貼上或者噴塗顏色、式樣統一併區別於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制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予以註冊登記,並在三個工作日內發放電動腳踏車證、號牌;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車輛,實行過渡期備案登記...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
陝西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陝西省實施辦法》《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腳踏車屬於非...
本條例實施前購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過渡期限為一年,過渡期滿不得上道路行駛。過渡期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十七條 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
實行過渡期管理的電動腳踏車不得轉移登記。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一)車輛滅失或損毀的;(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三)其他需要註銷的情形。第二十條 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免收號牌、行駛證工本費。本條例實施後...
2018年8月25日,電動腳踏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過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交管局正式發布了《北京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交管部門再次重申,2019年5月1日起未申領臨時標識的“非標”電動腳踏車不得上路行駛。2021年11月1日起,...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將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置換為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為其已經在用的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領取過渡期號牌,並可以在過渡期號牌有效期內上道路行駛。第三章 靜態管理 第二十條 ...
《孝感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共六章三十二條,對電動腳踏車管理中各單位和個人的職責,電動腳踏車及零部件生產、銷售、維修、回收要求,登記上牌、變更、註銷、過渡期制度,通行保障和安全使用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為我市規範管理電動腳踏車提供法治支撐。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 電動...
第二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定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按照省、設區的市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上...
2022年1月28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對2月1日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進行解讀,明確對已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車實行3年的過渡期管理。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 (2013年7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9號公布 2021年10月15日...
前款規定的電動腳踏車在過渡期內適用本辦法關於電動腳踏車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標準,將電動腳踏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建設納入城市綜合交通專項規劃。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條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應當分道劃設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城市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