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府規〔2022〕15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電動兩輪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22年1月1日前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電動兩輪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生效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渡期登記,申領過渡期臨時號牌,申領期限為2022年9月30日止。
第四條 車輛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辦理電動兩輪車過渡期登記手續:
(一)預約辦理;
(二)現場申領辦理。
具體登記辦法和流程,按照《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辦理。
第五條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文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辦理電動兩輪車過渡期登記,未辦理過渡期登記的電動兩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條 本市對《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按照電動腳踏車進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電動兩輪車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過渡期臨時號牌,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已申領臨時號牌的電動兩輪車在過渡期內號牌丟失或損壞的,車輛所有人應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和車輛登記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換領號牌,如因號牌損壞辦理換領業務的,應當將損壞的號牌交至業務辦理視窗。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電動兩輪車在2022年10月1日後未懸掛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或者過渡期滿後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
第九條 在我省其他市、縣登記的過渡期車輛超過登記地規定的過渡期最長期限後到本市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
第十條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號牌後,不得辦理轉移和轉入業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相關管理措施由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