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2月3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修訂時間:2023年12月31日
《甘肅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2月3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甘肅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制度。但因缺乏配套《細則》,缺乏法律依據(如超標車輛如何處理等),該項工作在全州範圍內未統一...
酒泉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2023年5月25日酒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三章 ...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
第三十八條 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依照《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依照《機動車登記規定》進行管理。其他電動車實行過渡期管理制度,過渡期限、號牌式樣、駕駛人資格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
(十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十二)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的。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不避讓盲人的;(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5月10日玉林市五屆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7月28日施行。 市長 白松濤 2021年6月24日 ...
《晉中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晉中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及...
其中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其登記和通行管理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三年過渡期,實行臨時號牌管理。過渡期滿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核發臨時號牌。印發的通知 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甘肅省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 甘肅省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是2016年11月8日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業務範圍 搭建會員交流平台編輯會刊開辦網站。註冊地址 蘭州市魚池口小商品批發市場4號樓183號。
文昌市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電動兩輪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22年1月1日...
據統計,僅2010年5月至7月,海口市發生涉及電動腳踏車的交通事故11起,死亡4人,受傷10人。事實表明,加強電動車管理已經迫在眉睫。昨天,海口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首次開始對《海口市電動車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
落實《甘肅省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累計投入消防業務經費9.8億元,項目經費25.2億元。建成省級戰勤保障基地和12個市級戰勤保障大隊、12個市級訓練基地、77個普通消防救援站、32個小型消防救援站,建成投用消防救援站總數達到155個。開展...
應當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在前款規定的申請辦理登記期限屆滿前,可以憑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出廠合格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