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範是2022年8月市城管委組織編制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範
- 發布單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範是2022年8月市城管委組織編制的規範。
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範是2022年8月市城管委組織編制的規範。1發展歷史2022年8月,由市城管委組織編制的《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範》在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1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電動腳踏車...
2022年3月,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全省電動腳踏車綜合治理集成改革為契機,組織制定了《電動腳踏車充換電站建設及運營管理規範》。該規範對電動腳踏車充換電站建設及運營管理規範的布局選址、設施設備、安全與消防、運營管理、標誌和標識等...
公共場所設定的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過充斷開、過流保護、短路保護等功能,按照規範配備監控、報警、滅火等設備;在室內場所設定的,還應當採取防火防煙分隔措施。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租賃企業,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
《四川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是為全面貫徹國家電動汽車發展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戰略部署,促進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科學布局、有序建設及規範運營,保障和推動電動汽車推廣套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範,保障安全、方便民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第一條 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安全由應急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的日常監督檢查,查處不當充電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規範,督促指導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保障安全、方便民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腳踏車。第四條 本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範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腳踏車安全通行、規範停放和安全充電等保障措施,引導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綠色出行。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
鼓勵公眾依法參與電動腳踏車管理志願服務,協助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第八條 電動腳踏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監督成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腳踏車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活動,促進電動腳踏車行業健康...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行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範和標準;(二)規劃設定投放區域;(三)建立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四)建立行業企業服務質量信用考核...
第四章 停放與充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2021年11月10日訊息,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廣東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送審修改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集 意見 。2023年3月16日,廣東省...
自建樁需安裝在小區車庫內的,車庫應當按規範設定消防設施。鼓勵部分老舊車庫安裝自動噴水滅火局部套用系統,增設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煙感探測報警裝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第十一條(隨車樁)居民購買新能源汽車時,為居民提供隨車樁...
近年來,我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規範性檔案規範電動腳踏車的管理,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公安廳、經信委、工商局、質監局等四部門《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的意見》,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管理要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了《江蘇省...
電動機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驅動裝置的機車,包括輕便機車和普通機車。低速電動車是指符合國家限定低速標準,由電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於車載可充電能量儲存系統的汽車。第四條 電動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範,保障安全...
《電動汽車充電站(樁)運營及服務規範》是2019年10月31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 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紹興供電公司、國網浙江 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紹興建元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實業有限公司、...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車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車停放和充電的安全管理,督促本轄區內單位落實電動車規範停放和消防...
第二十六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關保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第五章 停放、充電和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劃定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規範停放。在...
《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設備技術規範》是2018年10月30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適用範圍 標準規定了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設備的術語、定義和建築、車庫、消防安全、停車、電氣線路設施及充電設備、通信的要求。 標準適用於新建和既有住宅...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長 毛偉明 2020年12月21日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
該充電器體積小,無需專人值守,自動工作,投幣1元,充電10分鐘,可使電動車繼續跑5到6公里。是適合商場、報亭、小區、電動車維修部、蓄電池維修部的便民服務設施。1、 全語音操作提示 2、 防假幣、遊戲幣 3、 待機節電功能 4、 ...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規範停放、安全充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老化、破損或者功率不匹配的充電器、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二)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三)在建築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
本條例實施後購置的電動腳踏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換貨。引導和規範舊電動腳踏車進行集中交易。第十二條 在本省生產、銷售、維修和更換的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
《共享助力腳踏車運營管理規範》(DB4101/T 20-2021)規定了共享助力腳踏車運營管理的通用要求、站點設定、設施設備、信息系統、運營管理、運營服務、評價與改進等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共享助力腳踏車的運營服務、管理和評價。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第二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劃定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規範停放。在未劃定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停放電動腳踏車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盲道或者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第二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充電時應當...
第一條 為規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
(四)禁止向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提供車輛服務;(五)配備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規範車輛調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六)隨車提供安全頭盔。第四章 停放和充換電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
本檔案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既有建築配建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可參照執行。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