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蚌埠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
《蚌埠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蚌埠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
《蚌埠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蚌埠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條例頒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蚌埠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的決議(20...
(五)違反規定加裝車篷、雨棚、車廂等裝置,影響交通安全。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第十二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
第二章 非機動車登記 第四條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登記:(一)電動腳踏車;(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人力三輪車;(四)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非機動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城市道路交通...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電動車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規範經營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遵守下列規定:(一)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放運營數據,包括車輛投放的類型、數量、區域以及車輛行駛軌跡等,實時接入數字城管監管平台;(二)落實...
(五)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妨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通行;(六)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並排行駛、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七)為電動腳踏車等電動車輛...
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區域、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區域為電動腳踏車充電。《辦法》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
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區域內的企業應當使用集中供熱,原有分散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超過規定期限未拆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二節 機動車船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市、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 乘客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乘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三)將電動腳踏車、機車、三輪車帶入載人電梯;(四)採用非...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非機動車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
對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登記並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
《條例》規定,電動腳踏車的駕駛人和乘坐人均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從而保障民眾出行安全,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交通傷亡事故的發生。另外,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內有序等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停放規定。路邊臨時停車,應當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緊靠道路右側,駕駛人員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第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腳踏車不能辦理登記的,可以依法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 第九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電動腳踏車的銷售者身份進行核驗和登記,明確銷售者在平台進入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關於印發《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和《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魯公通〔2019〕128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第九條【銷售管理】 銷售的電動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導致無法...
規定印發 關於印發《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和《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魯公通〔2019〕128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