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條例》已經亳州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查批准,於2023年1月1日施行。
《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條例》已經亳州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查批准,於2023年1月1日施行。
《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條例》已經亳州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查批准,於2023年1月1日施行。條例頒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交通規劃、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出租汽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並向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投入...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控制電動腳踏車、人力三輪車登記的總量。第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登記工作。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持有關證明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
第二條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或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車輛、人員,必須遵守《條例》規定,並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軍隊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教育所屬人員自覺遵守和維護交通秩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
《安徽省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罰辦法》是200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2003年11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車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具體管理部門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城市公共運輸設施的行為進行...
修訂的條例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優先發展,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城市公共運輸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公眾綠色出行,...
一、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處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具體負責...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19年8月21日亳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2019年8月21日亳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因公路新建、改建,原有幹線公路或者部分路段服務功能降低,不再承擔主要通行功能,但是仍需要繼續使用的,縣級以上...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條 本...
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亳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等...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
該《條例》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事故預防與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68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予以廢止。檔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通行的車輛、行人以及進行與道路交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議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的條例。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條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
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確定並公告。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街道、巷弄、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以及供各種機動車輛通行的鄉村道路。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本條例。建設、公用事業、市容、交通、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