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鶴壁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已經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6月23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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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做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兩輪腳踏車。
  第四條 電動腳踏車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規範管理、保障安全、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註冊登記、安裝號牌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與電動腳踏車通行、停放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所銷售電動腳踏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關信息,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的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發現平台銷售的電動腳踏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電動腳踏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安裝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設電動腳踏車登記信息系統,並在政務服務中心(站、所)、基層公安機關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腳踏車登記代辦點。電動腳踏車登記代辦點應當協助電動腳踏車所有權人完成註冊登記申請、安裝號牌。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安裝號牌不得收取費用。
  電動腳踏車登記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權人應當自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註冊登記、安裝號牌。
  本條例施行前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登記、安裝號牌。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
  (二)改裝提高電動機功率;
  (三)加裝棚、廂、傘具等更改電動腳踏車原有技術參數、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懸掛號牌;
  (二)逆向行駛、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三)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四)醉酒駕駛;
  (五)未滿十八周歲駕駛電動腳踏車載人;
  (六)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或者瀏覽電子設備;
  (七)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員、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電動腳踏車銷售者和所有權人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提前報廢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
  鼓勵和支持電動腳踏車所有權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非機動車保險。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權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最佳化道路資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主要道路兩側應當劃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有條件的配套建設充電設施。
  機關、企業、學校以及醫院、車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並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和充電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和充電設施。
  第十六條 已經設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充電設施的,應當集中停放、集中充電。
  禁止在公共走道、樓梯間、首層門廳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停放或者充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駕駛擅自加大動力、提高速度或者擴大外觀尺寸等違反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或者駕駛電動腳踏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員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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