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錦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錦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錦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根據2019年9月24日錦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錦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錦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民眾、注重引導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職責明確、部門協同、各方參與的管理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六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車輛。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車輛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實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並建立實名制進貨、銷售台賬,確保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符合國家標準。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腳踏車;
(二)改裝電動腳踏車的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限速裝置;
(三)在電動腳踏車上加裝掛架、傘、蓬等裝置,改動電動腳踏車外形結構、尺寸;
(四)在電動腳踏車上加裝高分貝喇叭、音響等產生噪音污染或者影響通行安全的設備;
(五)其他影響電動腳踏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從事經營性拼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違法裝置,並處二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罰款。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資質的企業建設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處置的場所和設施。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對收集、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的銷售者、電動腳踏車的維修者應當提供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蓄電池交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理。
第三章 登記和道路通行
第十條 本市按照《遼寧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以及相關規定,對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包括申領臨時號牌,下同)。未經登記的電動腳踏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
駕駛符合登記條件但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補辦登記手續,處三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登記條件不予辦理登記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一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攜帶行駛證;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挪用、轉借、塗改、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行駛證和號牌。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未懸掛號牌、不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元罰款。
挪用、轉借、塗改、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行駛證和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非法行駛證和號牌,並處五十元罰款。
第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二)按照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指示通行;
(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下車推行;
(五)在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
(六)不得醉酒駕駛;
(七)不得逆向行駛;
(八)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九)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十)不得雙手離把;
(十一)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二)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十三)遵守交通管制規定;
(十四)其他道路通行管理的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對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沒有停止的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對通過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指示通行的處十元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對不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的駕駛人處三十元罰款,對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駕駛人,處二十元罰款;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處十元罰款;違反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處二十元罰款;違反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處三十元罰款;違反第(十三)項規定的,對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駕駛人,處五百元罰款。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等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自願接受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者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的,應當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應當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車輛,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省對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有相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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