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於2020年4月27日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5/18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腳踏車、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等電力驅動車。
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維修及停放,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條 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準予登記,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合法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管理,核發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過渡期為3年,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一)電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源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四)申請殘疾人電動輪椅車登記的,需要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醫院對其具有駕駛體能的相關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應當發放電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電動車臨時號牌、臨時行駛證,並建立車輛檔案。對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郵政、快遞、環衛等專用電動車需要加裝載物車箱和遮雨蓬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準加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同意後,方可申請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條 電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內容變更、註銷及被盜被搶備案登記,按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電動車應當在規定位置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臨時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電動車號牌、行駛證、臨時號牌、臨時行駛證的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電動車號牌、行駛證和臨時號牌、臨時行駛證。
電動車號牌、行駛證、臨時號牌、臨時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攜帶身份證明,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牌證。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定電動車牌證辦理網點,向社會公布辦理時間、地點、條件、程式等事項,並採取帶牌銷售等措施方便民眾。
第十四條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車輛盜搶險等相關保險。
第十五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應當年滿16周歲。
駕駛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應當年滿18周歲。
第十六條 電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號牌、臨時號牌須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和臨時號牌,不得套用、挪用號牌和臨時號牌;
(二)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信號,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時間的管理規定;
(四)電動腳踏車、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五)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可以臨時借用相鄰的車道行駛,待受阻情況消除後立即返回規定車道行駛;
(六)超標電動腳踏車、非封閉式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提倡電動腳踏車騎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七)電動腳踏車、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八)不得逆向行駛;
(九)飲酒後不得駕駛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
(十)禁止利用電動車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載人;
(二)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不得載人;
(三)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情況,可以限制、禁止電動車在一定時間、一定路段通行,限制措施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電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條 電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維修台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徵與技術參數。
第二十一條 電動車銷售、維修企業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更換、回收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或者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電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並迅速報警。因搶救傷員需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報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口頭警告;情節較重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規定載人的,處10元罰款;
(二)不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處10元罰款;
(三)逆向行駛的,處20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處30元罰款;
(五)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超過規定的,處30元罰款;
(六)無號牌、臨時號牌和使用超過過渡期的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或者不按規定懸掛號牌、臨時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和臨時號牌的,處50元罰款;
(七)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處50元罰款;
(八)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處50元罰款;
(九)擅自安裝車箱、棚架和遮雨蓬的,處50元罰款;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駕駛無號牌、臨時號牌或者使用超過過渡期的臨時號牌的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利用電動車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駕駛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駕駛改裝、拼裝電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車號牌、臨時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電動車,並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案件事實和車輛性質,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之前購買(以開具發票時間為準)的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逾期不申請登記、備案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超標電動腳踏車,是指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低速電動四輪車,主要是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低的電動四輪車。
與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同一規格的燃油及油電、氣電混合的車輛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條 電動車的登記、備案、保險等具體辦法,由鐵嶺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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