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電動腳踏車通行管理條例於2020年7月30日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28
撫州市電動腳踏車通行管理條例於2020年7月30日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撫州市電動腳踏車通行管理條例於2020年7月30日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非機動車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第七條 本省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第四...
葫蘆島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自2021年12月24日葫蘆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人行道上科學合理施劃非機動車、電動車、機車停放地點。非機動車、電動車、機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按順序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人員通行。第二十條 城市快速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高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電動腳踏車通行道路、停放、充電等基礎設施規劃,保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的電動腳踏車管理...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民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消防安全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
第二條 按照《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條例》實行臨時通行標誌管理的電動車,在本市城市管理區域內的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臨時通行標誌電動車按照《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7)及《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夜間通過有路燈照明的路段或者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時不得使用遠光燈,遇有雨霧等惡劣氣象條件的除外;(二)同方向直行車輛放行時,有左轉...
第十七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區域的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的變化,可以對車輛採取疏導...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和非機動車道、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的規劃、建設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註冊登記、備案、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具有兩個及以上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機車和電動腳踏車。電動汽車,是指以...
(三)駕駛電動腳踏車的違反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處理;(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銷售、登記、通行、消防安全、廢鉛蓄電池回收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第四條 市、...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荊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由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三章 登記與通行 第四章...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換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力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六條 本市對《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按照電動腳踏車進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電動兩輪車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過渡期臨時號牌,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電動腳踏車和機動輪椅車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和機動輪椅車登記、道路通行安全等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腳踏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等管理工作;(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質量...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
第十九條鼓勵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參加相關責任保險。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一節交通規劃設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設定公交站點與線路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腳踏車、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等電力驅動車。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維修及停放,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縣(市、區)...
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寬度不超過一米,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通行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其他非機動車通行路面寬度不超過2.2米。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沒有交通信號指示的道路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