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起草了《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公安廳
立法歷程,草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附則,

立法歷程

2022年4月1日,江蘇省公安廳發布關於《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的公告: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我廳結合我省實際,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現通過網際網路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公開公正、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三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腳踏車登記代辦點。
第四條 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電動腳踏車銷售點,可以受所有人委託代辦所售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業務。
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郵政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可以受所有人委託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
行政服務中心、郵政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電動腳踏車銷售點等違反規定辦理登記業務的,應當予以暫停或取消代辦,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條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的地點。

第二章

第六條 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方可註冊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全省統一式樣的電動腳踏車號牌。
第七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
(三)車輛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時,應當查驗車輛,核對強制性認證信息,核查提交的材料,對符合登記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通過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辦理登記,並當場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可以通過“江蘇政務服務”APP、“蘇證通”APP查詢電子行駛證信息。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電動腳踏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的;
(二)車輛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所載信息與車輛不符的;
(三)擅自拼裝、改裝電動腳踏車或者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省外或者本省外市號牌電動腳踏車遷入本地的,所有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第十一條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現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原所有人及現所有人身份證明、電動腳踏車轉讓協定,並交驗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審查提交的材料,查驗車輛,當場辦理。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九條情形或者電動腳踏車原所有人等信息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四章

第十四條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註銷:
(一)電動腳踏車遺失、滅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電動腳踏車使用滿十年、報廢或不再使用的;
(四)電動腳踏車遷往省外的。
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註銷。
電動腳踏車使用滿十年,所有人未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強制註銷,並按照登記的聯繫方式告知所有人。
第十五條 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註銷情況說明或相關證明、憑證,交回電動腳踏車號牌。
電動腳踏車號牌遺失、滅失的,還應當提交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註銷登記申請後,應當審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註銷條件且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辦理,收回電動腳踏車號牌。

第五章

第十七條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本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所有人將電動腳踏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可以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十八條 電動腳踏車號牌損壞或滅失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換領。
申請補換領電動腳踏車號牌的,應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及補換領號牌情況說明。號牌損壞的,應當交回損壞的號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申請補換領條件的,應噹噹場辦理,收回損壞的號牌。
第二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有人申請及相關部門提供的情況,在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被盜搶電動腳踏車發還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的登記和相關業務。電動腳踏車整車編碼在被盜搶期間被改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證明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登記和變更備案等相關業務。
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相關業務,除業務辦理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
第二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相關業務,電動腳踏車銷售點、郵政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映真實情況,並對提交材料、查驗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登記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是指擁有電動腳踏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二)身份證明是指:
1.單位的身份證明,是指該單位的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代碼證書、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2.個人的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來歷證明是指:車輛銷售發票,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本規定所稱“30日”指自然日,“內”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開始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