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起草了《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公安廳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起草了《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起草了《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1立法歷程2022年4月1日,江蘇省公安廳發布關於《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的公告:為貫徹落實...
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
江蘇省革委會關於腳踏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79年8月20日)第一條腳踏車管理工作統一由公安機關負責。第二條所有公用的和私人使用的腳踏車,都由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進行登記,發給牌照和行車執照。這項工作由當地公安機關出通告公布,指定...
除過境電動腳踏車外,非本市號牌的電動腳踏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信息卡制度。安全信息卡主要記載機動車駕駛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累積記分、...
《蘇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於2012年12月25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會議批准。2020年,市人大常委會全面修訂《蘇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道路...
第十五條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安全信息卡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免費發放。安全信息卡應當記載機動車駕駛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累積記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領取安全...
禁止改裝或者改動電動腳踏車的電動機、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第二十六條未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在普通腳踏車的基礎上,安裝了電機、控制器、蓄電池、轉把閘把等操縱部件和顯示儀表系統的交通工具。2018年5月16日,新修訂的《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批准發布。8月25日,電動腳踏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2、符合註冊登記要求的,當場辦結並領取電動腳踏車牌證。3、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免費辦理。核對產品目錄 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此外,根據《...
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6年10月18日頒布的《南京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和2002年5月30日頒布的《南京市助力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三、嚴格電動腳踏車登記使用管理 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地方規定對電動腳踏車進行登記上牌;尚未實施登記上牌管理的省(區),要提請省(區)政府儘快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制度。公安機關要建設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按照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依法實施檢查。”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電動腳踏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非機動車,在領取公安機關...
(五)不得在機動車外車身放置、貼上個性化玩偶等影響交通安全的物品;(六)機動車噴塗、貼上標識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七)不得拆除機動車消音裝置;(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二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電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本規定予以處罰。本市在籍機動車駕駛員還應當在駕駛證副證內予以記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參加駕駛...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一)腳踏車;(二)電動腳踏車;(三)人力三輪車;(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五)應當登記的其他非機動車。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規定...
從廣州交警處獲悉,為進一步聽取廣大市民對電動腳踏車交通管理政策調整的意見建議,自7月13日起至7月22日止,《關於調整電動腳踏車和其他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通行範圍的通告(徵求意見稿)》以及《關於實施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的通告(...
第三章登記管理(共6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制度。多舉措為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同時,提倡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電動腳踏車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並推廣利用科技先進...
電動車行駛時速不超過15公里 《草案》規定,電動腳踏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道路右側行駛。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應遵守交通規則;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三章 使用、檢驗和維護 第四...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電動腳踏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信息平台,並按照《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電動腳踏車註冊、變更、轉移、註銷等事項。市、縣(市、區...
呂梁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30日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有...
《浙江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旨在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及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於2020年5月15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二十九條,自2020年7月1...
禁止銷售拼裝、非法改裝、非法加裝的電動腳踏車。禁止駕駛拼裝、非法改裝、非法加裝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第九條 本市實行電動腳踏車實名登記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信息平台。電動腳踏車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2022年4月15日,安徽省將出台《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2023年3月1日,《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全文 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
管理規定 衢州市市區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 (2016年10月11日衢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2016年10月11日衢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並當場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登記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新購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證明在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臨時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