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由鄭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於2020年10月1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規範生產與銷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制定背景,制定依據,主要內容,政策解讀,

制定背景

近年來,電動腳踏車以經濟實惠、方便快捷廣受消費者歡迎。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擁有量約為400餘萬輛,其中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占總數90%以上。電動腳踏車為民眾日常出行帶來很大便捷的同時,由於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而且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直接關係到廣大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已刻不容緩。
交通秩序是城市形象的視窗和文明程度的“名片”。由於鄭州市區道路網路結構、交通配套基礎設施、公交軌道交通尚未完全形成等原因,導致非機動車出行秩序較為混亂,影響了鄭州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有必要從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加強鄭州交通秩序管理,也是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的需要。
為進一步加強暢通鄭州建設,《辦法》堅持“以人為本、服務規範、保障安全、維護秩序”為指導思想,採取管理與服務並進、疏與堵結合、標與本兼治等方式方法,加強對我市非機動車的管理。並在制度上對城市道路規劃設計、對非機動車和駕駛人遵章行駛提出規範要求,為非機動車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因此,鄭州市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鄭州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的非機動車管理法規,從根源上遏制目前這種非機動車特別是電動腳踏車管理的混亂態勢,以適應新形勢下為鄭州中心城市建設保駕護航和加強交通道路管理工作。

制定依據

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內容及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領導、管理體制等。明確非機動車管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門對非機動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同時,公安、質監、交通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共同推進非機動車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與銷售(共5條)。對電動腳踏車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管理制度。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登記;提倡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第三章登記管理(共6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制度。多舉措為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同時,提倡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電動腳踏車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並推廣利用科技先進信息技術開展電動腳踏車安全防範。通過登記管理,做到信息可追溯,實現源頭管控,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最小化。
第四章通行安全(共7條)。將非機動車道路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配套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場建設和居民住宅樓院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建設等,保障非機動車道路通行權力及通行、停放安全。同時增加了騎乘電動車佩戴安全頭盔內容,以降低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發生的風險,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第五章停放管理(共9條)。根據道路實際和非機動車停放需求進行規劃與設定非機動車道路停車泊位,並向社會公告;鼓勵車站、軌道交通站點、機場、醫院、學校、商場等人員流動密集場所周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其經營、使用的場地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規範非機動車停放點,保障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明確了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登記備案、使用車型義務,以及在加強本企業車輛的停放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等方面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5條)。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對經營性拼加改裝非機動車、電動腳踏車未登記上路行駛、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共3條)。《辦法》實施前,已經領取的電動腳踏車臨時通行防盜車牌在有效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並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特殊區域及縣(市)、上街區可適用參照本辦法執行;以及明確了《辦法》施行日期。

政策解讀

  • 違反規定將納入社會信用管理體系
《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市區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非機動車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便市民出行;充分運用大數據,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實行智慧監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及其零部件的產品質量和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及其投放企業的監督管理。
對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修複製度,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信用監管機制。
對涉及《辦法》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依法依規納入本市社會信用管理體系。
  • 網購平台須明確銷售者義務和消費者權益
對於非機動車的生產與銷售,《辦法》也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型號、認證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等內容,並適時更新。
非機動車銷售者應當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電動腳踏車銷售者還應當驗明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銷電動腳踏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產品合格證明等。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腳踏車,因不符合標準或者未經認證而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給予退貨或者更換,並依法進行賠償。
“網購”電動車,權益咋保障?按照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經營主體身份進行核驗和登記,明確銷售者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銷售的非機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平台經營者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燈光等行為
給電動車搭個遮陽篷、加個高音喇叭……這些行為不允許。按照《辦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這些行為:拼裝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關於廢舊電池的處置,按照規定,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腳踏車的廢舊電池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或者按照有害垃圾分類依法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腳踏車的廢舊電池,並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隨意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提倡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 上路行駛電動腳踏車須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鼓勵實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提供便利。
電動腳踏車登記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相關材料。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被盜、遺失、滅失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 搭載六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這些規定: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醉酒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樑、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禁止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禁止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此外,駕駛電動腳踏車必須年滿16周歲;駕駛腳踏車必須年滿12周歲。
對於非機動車載人載物的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這些規定: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戴安全頭盔;載物應當採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
禁止使用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關於停放管理,《辦法》專門作出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非機動車。禁止私拉電線、插座為非機動車充電。居民住宅區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以及集中充電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設定並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設定並管理。
  • 電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最高罰50元
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接受處罰。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電動腳踏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50元罰款;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的,收繳號牌,處以5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20元罰款;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罰款;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載物未採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20元罰款。
非機動車停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設定明顯的停放服務標識牌,標明收費價格標準、停車服務時間段、經營者信息和監督投訴電話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佩戴明顯標識或者證件、出具收費憑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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