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進防檢疫管理條例

2011年1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1年8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進防檢疫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1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1年7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1年9月1日
條例簡介,主要內容,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簡介

2011年1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1年8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防止牲畜引進過程中造成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我州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甘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引進牲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引進的牲畜指乳用和種用馬、牛、羊、豬、犬等。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引進牲畜防檢疫工作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民眾做好本轄區引進牲畜的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引進牲畜的防檢疫工作。
州、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查處本轄區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州、縣(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引進牲畜的疫病預防和控制工作。
第六條
跨省引進牲畜的,由引進單位或個人向縣(市)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州獸醫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跨州引進牲畜的,由引進單位或個人向縣(市)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州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縣(市)派官方獸醫全程監督指導本縣(市)引進牲畜的防檢疫工作。
第七條
引進牲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於引進10天前向所在地縣(市)獸醫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材料,詳細說明引進牲畜的產地、品種、用途、數量、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運輸時間、隔離觀察場所以及運輸協定、運輸單位或個人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
州、縣(市)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引進牲畜的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隔離飼養場所的防疫消毒設備、無害化處理設施等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實地勘查,對符合防疫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引進牲畜應當選擇具備一定飼養規模,具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養殖場進行採購。派出的官方獸醫負責對養殖場所在區域一年內牲畜疫情情況、擬引進牲畜的免疫檔案及免疫標識情況進行了解。檢疫合格的,應當現場注射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疫苗,集中隔離觀察15天以上確認無疫病後方可準予引進。
第十條
引進的牲畜啟運前,引進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相關材料。派出的官方獸醫負責核實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的合法性、有效性,確認無誤後方可準予啟運。引進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輸入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告知啟運時間、運輸路線及預計到達時間。
第十一條 引進牲畜應當選擇安全路線,運載車輛不得通過疫區。派出的官方獸醫應當督促引進牲畜的單位或個人定期對車輛和牲畜進行消毒,加強飼養管理,防止運輸途中因踩踏、營養不良引發疫病。
第十二條
引進的牲畜到達目的地後,引進牲畜的單位或個人須持審批手續和輸出地有效證明到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檢後,應當派官方獸醫進行查驗並實施檢疫。未經檢疫驗收,不得自行將牲畜卸離運輸的車輛。運輸車輛卸載後應當由官方獸醫監督進行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條
引進的牲畜應當在指定的隔離觀察場所隔離觀察30天以上,檢疫合格方可入戶飼養;檢疫不合格的,應當在官方獸醫監督下,由引進牲畜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引進牲畜所產生的防檢疫、消毒、治療、無害化處理、飼養人員工資、飼料、水電、場地租金等費用由引進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引進牲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疫情發生的,對疫畜依法予以處理,並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疫情發生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非乳用和非種用牲畜的引進,按照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執行。禽類和其它動物的引進,以及牲畜精液、胚胎的引進,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7月26日分組審議了《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進防檢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大多數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符合立法程式,條例的內容符合甘南州實際,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同時,也提出了如下意見:1.立法一般涉及的是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條例的立法必要性需要進一步研究。關於牲畜引進防檢疫工作涉及面比較窄,問題比較小,可以由甘南州先制定一個管理規定。民族僑務委員會認為:2006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了《甘南州牲畜引進防檢疫管理暫行規定》,對自治州的輸入性牲畜疫病起到了有效地防護作用,甘南州認為有必要將其上升到單行條例。近幾年,國內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動物疫情不斷發生;另外禽流感、口蹄疫等病毒不斷變異重組,病毒污染面較大,增加了疫情發生率。動物疫病不僅給養殖業及相關產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直接威脅民眾健康,加強牲畜引進防疫檢疫管理勢在必行。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我們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甘南州實際需要有必要制定這個單行條例以加強和規範牲畜引進工作。2.條例第十五條“……造成疫情發生的,對疫畜依法予以處理,並從重處罰”中“從重處罰”的“重”字概念模糊。民族僑務委員會認為:法律責任中的有關處罰程度有下限和上限,“從重處罰”的“重”應該理解為按上限進行處罰。3.牲畜引進防檢疫屬於管理制度的建設問題,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是不是有些牽強?民族僑務委員會認為:我省目前現行有效的48件單行條例中有24件涉及到管理制度問題,內容包括方方面面,從立法的角度看,這些單行條例的依法制定體現了我省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力的精神。民族僑務委員會認為條例的法律依據充分,立法過程符合立法程式,條例內容符合甘南州的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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