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

2021年10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內容解讀
《辦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快速進步,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發布實施以及共享電動腳踏車新興業態的出現,《辦法》存在管理部門職責不明晰,生產銷售、登記管理和停放充電制度不完善,共享電動腳踏車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對電動腳踏車和機動輪椅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廣西對《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適用於我區電動腳踏車和機動輪椅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停放、充電及相關管理活動。
其中,《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是指專為下肢殘疾人設計,全部由上肢操作,由汽油發動機驅動,專供下肢殘疾人代步並符合機動輪椅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三輪輪椅車。
《辦法》明確,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強制性國家標準,並依法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辦法》明確,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機動輪椅車的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並適時更新,為消費者購買車輛提供查詢服務和參考。
《辦法》明確,電動腳踏車租賃運營企業應當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現代信息技術平台,通過客戶端有效告知駕駛人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規範停放管理,及時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點、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和損壞、廢棄車輛;為電動腳踏車租用人隨車提供安全頭盔。
租用人在駕駛和停放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要求電動腳踏車租賃運營企業提供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信息。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非法拼裝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非法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腳踏車限速裝置;在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上加裝傘架、車篷、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兒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辦法》明確,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在建築物內的首層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區域,以及沒有防火分隔的室內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築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腳踏車、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其他行為。
《辦法》明確,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在未設定停放地點的人行道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應當在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風景名勝區(點)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以及符合停放條件的人行道設定、建設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辦法》明確,已經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更換電動機、機動輪椅車更換髮動機,或者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車架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註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車輛滅失或者報廢;因質量問題退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辦理註銷登記的情形。
《辦法》明確,已經註冊登記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腳踏車實行號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三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其號牌、行駛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