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辦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快速進步,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發布實施以及共享電動腳踏車新興業態的出現,《辦法》...
電動車載物標準,是2014年廣西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電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等電動車搭載物品長寬都限制的標準。2014年7月11日,南寧市交警支隊組織130人的執法隊伍到西鄉塘區,對電動車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違法載物行為有62...
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制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一)在車輛尾部正下方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二)攜帶行駛證或者電子行駛證;(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
第十三條 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種類和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在登記時提供的實際住所地址或者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該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
(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
2023年12月3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對該政府規章作出如下修改:1.將規章名稱修改為:“《甘肅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2.刪去涉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內容。3.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予以登記的;(四)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不予登記的;(五)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車、輕便機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車從事載客營運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執行。第...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當遵循總量調控和動態調整機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車輛,加強日常調度和停放管理。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具體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組織制定。第十六條 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除市政、環衛等公用事業特定需求外,不再對人力三輪車新辦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技術標準符合《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腳踏車。符合《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的電動腳踏車屬於非機動車。其設計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千米,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千克,制動性能、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國家...
(六)超標電動腳踏車、非封閉式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提倡電動腳踏車騎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七)電動腳踏車、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八)不得逆向行駛;(九)飲酒後不得駕駛超標電動腳踏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十)禁止利用電動車從事違法...
《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內容解讀 《辦法》提出,...
肇慶市公安局等部門發布了《肇慶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以加強和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該辦法於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內容 據了解,該辦法分為六章三十條,除總則及附則以外,主要對電動腳踏車銷售和登記、通行管理、停放和充電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在本市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電動腳踏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電動腳踏車號牌或者臨時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合理設定牌證辦理點、提供互聯...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2020年12月21日發布的檔案。2020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長 毛偉明 2020年12月21...
《海口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經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議通過、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腳踏車。4~9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公布本市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對電動腳踏車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工商...
第一條為規範本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陝西省實施辦法》《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腳踏車屬於非機動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以車載蓄電池...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重點說明 2015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
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機動三輪車不得安裝超過國家規定動力標準的驅動裝置。第三十二條駕駛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以及吸菸、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二)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第三十三條禁止利用電動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