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消防管理規定

2022年3月,《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經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消防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22年3月
內容解讀,全文內容,

內容解讀

為什麼要修訂《規定》?
(一)貫徹落實上位法要求的迫切需要。2019年、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先後進行了兩次修訂,2021年7月《湖北省消防條例》也進行了修訂。2014年施行的《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49號)中部分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亟需修訂。
(二)推動我市消防隊伍建設的客觀需要。消防救援隊伍作為和平時期承擔各種急難險重任務的重要力量,隊伍建設和穩定至關重要,需要通過修改明確各類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要求、待遇保障,從而推動我市消防隊伍建設。
(三)應對我市消防管理新形勢的現實需要。我市火災防控面臨新形勢,高層建築、地下空間、大型商業綜合體等建築發展迅猛,大體量、大跨度的建築火災防控難題不斷增多,為應對我市消防新考驗,解決消防技術、方法、裝備、防控體系等建設滯後的問題,修訂勢在必行。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部門職責,消防救援組織、隊伍建設,消防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學校幼稚園、建設工程、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火災事故調查等。
《規定》如何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責任制?
修改後的《規定》進一步釐清了我市消防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站等消防安全組織,保障消防工作經費,履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專項治理和滅火演練等職責。
二是明確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的消防工作職責,適應了國家機構改革和行政職能調整的需要。
三是規定各部門間建立完善“警消聯動”“消防水源維保聯動”“全民消防安全素質提升工程”等工作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會商研判、協調推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四是健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機制,新增了火災事故延伸調查條款,明確由各級政府直接或授權消防部門組織開展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調查原因、總結教訓、查清責任。
《規定》如何強化我市消防救援組織和隊伍建設?
我市消防救援組織包括城市消防救援站、單位專職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含政府和單位)和微型消防站(含社區和重點單位)。為進一步加強消防救援組織建設:
一是強化政府小型消防站建設,將政府微型消防站更名為政府小型消防站,進一步理順了其建設程式。
二是針對目前我市部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占地規模大、面積廣、人員密集、火災危險性高的情況,新增了大規模商業綜合體、生產儲存易燃可燃物的生產加工企業、學校、物流園區等單位應當將原有微型消防站提檔升級建設為單位小型消防站的條款,明確了其範圍、職責和建設標準。
三是新增了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條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並明確其保障機制。
四是增加了街道、鄉鎮應當加強社區、村級志願消防隊的建設,根據情況給予補助和獎勵的內容。
五是增加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消防救援力量的內容。
《規定》在火災防控方面新增了哪些內容?
一是規定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火災調查、宣傳培訓等工作時,可以委託技術服務機構或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鑑定和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技術服務。
二是明確了應當納入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單位範圍和管理要求,鼓勵單位運用消防物聯網技術。
三是新增了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管理要求的內容,對居民住宅區、老舊小區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進行了規定,並鼓勵安裝電梯電動腳踏車智慧型管控系統等禁止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的設施。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的建設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是本區域內消防工作的責任主體,將區內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等消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工作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房管、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文化和旅遊、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工作經費,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滅火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並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區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信息採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按照規定記錄、上報消防事件。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社區微型消防站(應急服務站),建立社區志願消防隊,配備消防電瓶車、機車等公共消防裝備器材,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訓聯戰,建立通訊調度組網,落實日常維護經費,開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滅火處置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級志願消防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公共消防設施,提高農村消防和滅火救援能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由其招募並參加滅火救援的志願消防隊員按照志願服務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提供相應的安全、交通、誤餐等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經費、人員經費、日常運行業務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九條 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所在地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制訂並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按照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第十條 消防救援站保護半徑外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擔規定服務區域內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工業園區。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統一建設,建設專項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下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建立單位小型消防站,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總建築面積大於20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二)總建築面積大於50萬平方米且生產、儲存易燃可燃物的生產加工企業;
(三)占地面積大於15萬平方米的物流園區;
(四)占地面積大於100萬平方米的學校;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經評估論證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建設的。
單位小型消防站應當開展本單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和業務指導。單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路平台,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實時監控。
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路平台聯網,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鼓勵其他單位運用物聯網技術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路平台。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消防工作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消防救援隊伍,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人員;
(二)建設軌道交通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並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三)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在站廳、站台不得擅自設定商鋪或者臨時攤點;
(四)勸阻和制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或者在車站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
(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手冊等方式,向乘客宣傳防火常識、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難、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識;
(六)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證其完好有效;
(七)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內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採用不可燃材料。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應當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開展,評估每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所在地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劃定停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設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和提示、有計畫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的學校、幼稚園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並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築不得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材料。鼓勵建設工程使用高於國家標準的外牆保溫材料和內部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八條 除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控制室設定在建築物首層靠外牆部位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新建公共建築和高層建築,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定供消防車作業的場地。禁止在消防車作業場地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等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的行為。
火災撲救面無自然採光口的外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定滅火救援窗及提示標誌。
在建築物外牆或者頂部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封閉外牆門窗或者頂部煙道,影響建築物排煙和滅火救援。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管理相關規定劃定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支持有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鼓勵安裝電梯電動腳踏車智慧型管控系統等禁止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的設施。
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用電安全管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消防器材。
第二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一條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預防工作需要,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築工地等場所的專項治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並書面報所在區人民政府:
(一)普遍存在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地區;
(二)建築物密集、耐火等級低、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舊居民區。
第二十三條 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訂轄區內區域性火災隱患綜合整治工作規劃,明確有關部門職責並組織實施。跨區的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訂綜合整治工作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有關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應當分開獨立設定;確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應當分別設定疏散設施,配置乙級以上常閉式防火門,並進行完全防火分隔;按照國家標準不需要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應當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獨立火災報警系統。
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的城中村和老舊居民區,其街道辦事處應當改善建築防火及安全疏散條件、配置公共消防設施、規範用火用電管理、加強消防宣傳。
第二十四條 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宣傳培訓等工作,可以聘請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鑑定和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查原因、總結教訓、查清責任,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應急、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調查,調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監管等各方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公布轄區內火災預警、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等信息。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過手機簡訊、戶外廣告、廣播電視、報紙報刊、公共運輸播報系統等媒介發布消防提示,播放消防公益廣告片、提示語,宣傳防火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在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區域利用宣傳欄、視頻廣播等方式,開展消防宣傳和提示用火用電安全及逃生急救知識。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向消防救援機構備案的;
(二)火災高危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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