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五城區電動腳踏車黃色號牌及其附加標識的使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五城區是指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
第三條 公安交管、大數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鄉建設、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共治機制,倡導電動腳踏車文明出行。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依據五城區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違法情況,附加使用綠色和紅色兩種顏色標識。綠色標識、紅色標識免費更換。
綠色標識,適用於一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
紅色標識,適用於一個季度內累計兩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或者一年內累計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標識:
(一)綠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違法的;
(二)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使用滿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違法的。
第六條 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使用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號牌延期:
(一)所有人戶籍遷出福州超過六個月的;
(二)所有人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超過六個月的;
(三)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違反限行規定,經警告一次後再次違反規定的;
(四)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違法數量年度累計兩起及以上的。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附加紅色標識。
第八條 綠色、紅色標識使用規則和更新車輛、限制通行等獎懲管理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電動腳踏車的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條 從事外賣寄遞服務的電動腳踏車應當懸掛服務行業號段黃色號牌。
第十一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電子行駛證與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於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未設停放點的,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通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實行人非分離,保障行人和電動腳踏車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 電動腳踏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並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
電動腳踏車銷售、充電銷售、維修網點等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經營場所不得設定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的商業樓層。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經營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科學設定、合理布局電動腳踏車經營網點,原則上不在城區二環路以內布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動腳踏車違反規定停放,當事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搬離至指定地點停放,並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存在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電動腳踏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電動腳踏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腳踏車號牌,逾期不附加紅色標識等情形,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正本
《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的決定(附:修正本)
現決定對《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五城區電動腳踏車賦碼數位化管理、黃色號牌附加標識使用管理;全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管理。”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公安交通、大數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應急管理、城鄉建設、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健全共治機制,定期公布城區電動腳踏車違法情況,倡導電動腳踏車文明出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登記、騎行、停放、維修、回收等環節實行全生命周期‘三碼三晶片’(車架、電池和車牌均賦上‘二維碼+晶片’)數位化追溯鏈全閉環管理。具體實施細則由公安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共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依據五城區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違法情況,附加使用綠色和紅色兩種顏色標識。綠色標識、紅色標識免費更換。
“綠色標識,適用於一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
“紅色標識,適用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
“(一)一個季度內累計兩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違法;
“(二)一年內累計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違法。”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標識:
“(一)綠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違法的;
“(二)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使用滿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違法的。”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違法數量年度累計兩起及以上的”;
增加兩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五)故意破壞或拆除電動腳踏車‘三碼三晶片’的;
“(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補領、申領黃色號牌的。”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綠色、紅色標識使用規則、更新車輛、限制通行等獎懲管理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市消防救援機構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市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質量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或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的違法行為。”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況,規定限制、禁止電動腳踏車通行的時段、路段、區域。”
十、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五城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根據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停車需求等情況,施劃電動腳踏車停放及禁停區域。
“電動腳踏車應當於指定地點有序停放。”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住宅小區設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設定,設定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
“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本轄區內電動腳踏車安全宣傳教育、停放充電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刪除第一款。
十三、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的,由市場監督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的,由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按每輛車處以五千元罰款。”
十五、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動腳踏車違反規定停放,當事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搬離至指定地點停放,並依法處罰。”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管理措施。”
本決定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該辦法制定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市城區電動腳踏車規範管理總體情況向好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電動腳踏車保有量大、通行需求突出,違法成本較低,再加上部分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遵法守規自覺性不夠,闖紅燈、逆行行駛、違法載人載物、加裝改裝、不佩戴安全頭盔等電動腳踏車交通亂象仍然頻發,嚴重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以政府規章立法的形式將電動腳踏車號牌上附加標識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佩戴安全頭盔和規範停放等要求固定下來,形成“紅標嚴查、黃色關注、綠標無感”的良性治理機制。《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的制定出台可以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教育警示功能,積極營造“獎優懲劣”的良好社會氛圍,督促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二、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為充分發揮電動腳踏車號牌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即依據五城區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違法情況,附加使用綠色和紅色兩種顏色標識。其中,綠色標識適用於一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紅色標識適用於一個季度內累計兩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或者一年內累計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通過附加綠色、紅色標識,形成“紅標嚴查、黃色關注、綠標無感”的良性治理機制。綠色、紅色標識使用規則和更新車輛、限制通行等獎懲管理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不予辦理號牌延期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為嚴格貫徹落實五城區電動腳踏車總量控制原則,結合黃色號牌申領條件和附加標識管理制度,《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了四種不予辦理黃色號牌延期的情形:
(一)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戶籍遷出福州超過六個月;
(二)所有人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超過六個月;
(三)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違反限行規定,經警告一次後再次違反規定;
(四)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交通違法數量年度累計兩起及以上的。
四、駕乘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有哪些新的規定要求
據統計,電動腳踏車駕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80%因顱腦損傷致死,而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能夠有效預防和大大降低交通事故死傷風險,對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為此,《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明確將駕乘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納入立法調整範圍,即在第九條規定“電動腳踏車的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同時銜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關於非機動車的處罰幅度,在第十六條設定了駕乘電動腳踏車不佩戴安全頭盔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的法律責任。
五、不按規定附加使用紅色標識將會承擔什麼後果
《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附加紅色標識。因此,對符合紅色標識適用情形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負有必須附加使用紅色標識的法定義務。對符合附加使用紅色標識但不按要求及時辦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另外,對紅色標識的電動腳踏車違反限行規定,經警告一次後再次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號牌延期。
六、電動腳踏車使用中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根據《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規定,電動腳踏車使用中還需要特別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從事外賣寄遞服務的電動腳踏車應當使用懸掛服務行業號段的黃色號牌,即未取得或者未懸掛服務行業號段的黃色號牌電動腳踏車不得從事外賣寄遞服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二是電動腳踏車應當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未設停放點的,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通行。對違法亂停放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將搬離至指定地點停放,並依法處罰。三是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行駛證包括電子行駛證,電子行駛證與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具體包括哪些
根據《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該辦法適用於五城區電動腳踏車黃色號牌及其附加標識的使用管理。五城區具體是指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
八、該辦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實施
答:《福州城區電動腳踏車號牌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已經2022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