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腳踏車管理,預防和懲治偷盜腳踏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民眾合法財產,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腳踏車管理暫行規定
- 通過時間:2000年9月21日
- 市長:李述
- 性質:檔案
- 發文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文 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為加強腳踏車管理,預防和懲治偷盜腳踏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民眾合法財產,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加強腳踏車管理,預防和懲治偷盜腳踏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民眾合法財產,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檔案內容第32號《長春市腳踏車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2000年9...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非機動車輛交通管理的暫行規定(1991年5月21日長府發〔1991〕40號)第一條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我市交通安全和暢通,更好地落實依法治市從嚴整治交通的總體部署,根據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
《吉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發...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腳踏車、人力三輪車、手推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含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根據《吉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各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按《長春市機動車維修計費工時定額和統一收費標準》的規定計算收費。不準隨意加價和巧立名目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不正當手段,進行非法經營。第二十六條 《專用發票》只限於機動車...
(五)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七條 申請在本市市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