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吉林省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於1988年04月1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32號 
  • 發布日期:1988-04-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8-04-10
具體內容
吉林省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1988年4月10日吉政發〔1988〕32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道口的管理,維護道口交通安全,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及鐵路大動脈的暢通,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道口系指鐵路與公路平面交叉道口。鐵路道口分為站內道口、城鎮道口、鄉村道口、共用道口、專用線道口五種。
(一)站內道口:是指鐵路車站進站信號機以內的公鐵平面交叉道口。站內道口原則上不設,特殊情況已設的由鐵路部門設專人負責看守、管理。
(二)城鎮道口:是指城鎮車輛、行人密集的公路交通要道與鐵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城鎮道口應逐步改建為立交橋,未改建前須設專人看守,無人看守時由城鎮政府組織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附近的企事業單位固定人員監護。
(三)鄉村道口:是指鄉村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鄉村道口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組織護路聯防組織,採取村、屯分段包幹辦法,固定人員監護。
(四)共用道口:是指附近幾個企事業單位共同使用的專用線與公路平交道口。共用道口,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受益單位共同研究派人定時、定崗負責監護、管理。
(五)專用線道口:是指企事業單位自己專用、受益的公鐵平交道口。專用線道口由受益單位設專人負責監護、看守。
上述五種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和道口安全委員會組織鐵路、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研究落實。
第三條 鐵路道口是鐵路與城鄉道路的匯交點和車輛、行人通行要道,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本著人民鐵路為人民,人民鐵路人民管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及城鄉居民。
第五條 為提高車輛通行能力,確保交通安全,在市區和城鎮車輛、行人密集的公鐵平交道口應結合城市建設規劃,本著先幹線後支線、先繁忙後一般的原則,綜合考慮改設立體交叉橋,逐漸改善道口通行條件。
第六條 由於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設或加寬時,如公鐵雙方都受益,雙方應共同協商承擔移設或加寬費用;如道路建設部門單方受益,由道路建設部門承擔全部費用,並須提前與鐵路部門聯繫,由雙方協商確定開工時間。改建、移設或加寬公鐵平交道口占用道路時,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同意。
第七條 道口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鐵路與道路管理部門雙方現行的技術標準,對尚不符合標準的道口及順坡道路平面,所屬部門應安排計畫,儘快改造與整修。
第八條 鐵路工務部門要經常組織檢查、維修、管理道口設備,經常保持標誌清晰醒目,積極改善道口通行條件。
第九條 道口值勒人員疏導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糾正違章行駛、執行罰款制度時,一律佩戴由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統一印發的平交道口安全員和安全監察臂章。
第十條 安全員監護無人看守的道口一旦發生交通肇事,仍按《國務院轉發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規定處理;因離崗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組織監護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地、州道口安全委員會酌情處理。
第十一條 條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及道口安全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1988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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