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市經委、公安局、交通局、農委,鐵路道口管理辦公室: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430號令),更好地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鐵道部、交通部《關於繼續做好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06〕2351號)和國務院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經貿運〔1995〕466號)等有關規定,有效遏制目前我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事故頻發的現狀,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鐵路運輸安全,按照省政府領導的要求,省經委、省公安廳、交通廳、農委和哈爾濱鐵路局結合我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市經委、公安、交通、農業、鐵路等部門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並將落實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管理辦公室。
黑龍江省經委、黑龍江省公安廳、黑龍江省交通廳、
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哈爾濱鐵路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確保鐵路運輸安全,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鐵道部、交通部《關於繼續做好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06]235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鐵路提速後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07〕1030號)精神,依據國務院頒發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430號令)和國務院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經貿運〔1995〕466號),特制定《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政府牽頭,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持統一規劃,強化監護,逐步改、並、拆的原則;堅持宣傳教育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黑龍江省行政區劃內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新建、改(擴)建鐵路和公路中遇有鐵路道口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新建、改建的鐵路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定立體交叉,不得形成鐵路平交道口。道路交通流量、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新建、改建的道路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定立體交叉,不得保留平交道口;既有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的平交道口,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所有設定的立體交叉和平交道口,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由各級經委和鐵路、交通部門共同制定鐵路平交道口改造規劃,逐步將國道、省道、高等級公路及城區主要道路與鐵路的平交道口改建成立體交叉。鐵路、交通部門按規劃組織實施。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應經合法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拓寬。
第五條,鐵路與道路交叉處設定立體交叉所需費用按照以下辦法解決:新建、改(擴)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部門承擔建設費用;交通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道路建設標準建設而增加的費用,由交通部門承擔。新建、改(擴)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交通部門承擔建設費用;鐵路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鐵路線路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鐵路部門承擔。既有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和交通部門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分擔改建費用,亦可協商分擔。
第六條,道口改建、合併與拆除。道口的改建、合併與拆除應堅持治本的原則。一公里鐵路以內或者一個村鎮有多處道口的,原則上只保留一處。對鐵路道口比較密集的區段,應在考慮當地民眾出行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對相鄰道口進行改並。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給予支持,保證改、並、拆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條,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與看管是指在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設專人對通過道口的車輛和行人實施監督和防護,負責勸阻行人、車輛遵章通行,保障道口安全暢通。
第八條,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與看管按照以下規定執行:繁忙鐵路幹線、國際幹線或鐵路旅客列車運行時速在120公里以上區段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由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通過道口的列車密度和機動車流量制定監護規劃,首先納入監護管理。道口管理部門應加強道口監護作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素質教育。作業人員要自覺提高技術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現場安全控制,適應監護作業要求。要配備安裝道口監護設備設施,監護作業人員應規範操作並保持其正常使用。繁忙鐵路幹線、國際幹線以外的其他正線線路上尚未安排人員看管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由黑龍江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所制定的監護規劃逐步納入監護管理或會商當地政府組織實施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無人看守道口,由產權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組織力量進行監護管理。道口管理部門應加強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監護管理單位進行整改,確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九條,在鐵路道口以及與鐵路平交的公路附近須依法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相關法令、規章禁止的行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國家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責令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拆除。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但是,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條,在距鐵路道口20米處的水泥、瀝青等硬質路面應設定減速緩衝路障,以迫使駕駛員減速慢行。各級道路交通與道口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實施設定。
第十一條,要維護鐵路道口監護、看管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鐵路道口監護、看守人員進行謾罵、污辱、傷害、報復等不法行為要按照有關法規或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交管和農業部門在對機動車、農用車駕駛員年審時須進行通過鐵路道口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三條,鐵路與道路交叉處的有人監護、看管道口應設定警示燈、警示標誌、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或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由交通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定警示標誌。警示燈、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定、維護。警示標誌、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由道口所在地的交通部門設定、維護。既有鐵路平交道口警示標誌由當地交通部門管理、維修。
第十四條,鐵路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鐵路與道路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鐵路部門負責道口上鐵路兩股鋼軌之間及最外側鋼軌以外2米內的鋪面部分。當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負責最外側鋼軌以外2米外的道路部分。道口鋪面及道口外側的平台和順坡必須平坦、順暢。公路距鐵路道口50米處的夾角不得小於135度。
第十五條,鐵路道口的管理按照先幹線後支線、先繁忙線路後一般線路的順序,逐步增設道口信號及自動報(預)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鐵路道口設備設施。發生無意間損壞鐵路道口設備設施時,當事人須立即告知道口看守(監護)人員或設備設施維修管理單位,並承擔相應費用。發現人為損壞鐵路道口設備設施時,當地道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查處,由肇事者賠償所發生的經濟損失,並對引起的不良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各類機動、非機動車輛和行人在接近或通過鐵路有人監護、看管道口時必須聽從道口監管人員的指揮。當悉知或被告知火車行駛通過時要立即躲避在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遠處,禁止任何車輛和行人搶越鐵路道口或在停止線以內停留。
第十八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其中,大中型拖拉機最高時速不準超過15公里,小型拖拉機最高時速不準超過10公里。
第十九條,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無人看守道口時,必須嚴格執行“一停、二看、三通過”的規定,應在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遠位置停車、止步瞭望,確認兩端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第二十條,下列車輛在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時必須主動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部門,並在其指導、協助下通過道口:拉運長大、笨重物件,即從地面起高度超過4米,寬度超過車體,長度前端超出車身,後端超出車廂1米的車輛。行駛中不能迅速通過道口可能阻礙其他車輛通行的車輛。運載大型機械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履帶式等可能損壞鐵路道口設備設施、干擾行車信號、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散落時,應立即將故障車輛、散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對無法立即移走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監護、看管人員,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若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發生類似情況,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採取有效措施準備攔停列車,並通知就近鐵路車站採取緊急應對措施。
第二十二條,兩輪畜力車或牲畜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時,車輛駕馭人或牲畜的主人須下車牽住牲畜徒步通過鐵路道口。
第二十三條,禁止汽車、拖拉機等大中型車輛在單幅車道的鐵路道口上會車。禁止機動車在鐵路道口轉彎調頭或退行。
第二十四條,通過電氣化區段鐵路道口時,車輛及其裝載物不得觸動限界架活動橫板或吊鏈;裝載高度超過2米的貨物上不準坐人。行人手持高、長物件或鞭繩等物時不得高舉揮動。
第二十五條,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道口公路信號機的鐵路道口時,須遵守下列道口信號的顯示規定: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穩定點亮時,表示將有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過。紅燈熄滅黃(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過。當紅燈和黃(白)燈同時熄滅時,表示停電或設備發生故障,道口信號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未有道口信號的規定通過,在確認無火車通過時方可通過鐵路道口。
第二十六條,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道口報警設備的鐵路道口時,當道口報警設備發出“列車開過來了,請不要搶越道口和鑽欄桿”的語音提示後,必須在道口停止線以外地點停車,嚴禁搶越道口。
第二十七條,各市地政府有關部門應對轄區內的鐵路道口和各類車輛、行人通過道口的狀況經常例行現場檢查,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及時制止、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鐵路安全管理機構須定期對鐵路道口的設備、監護人員的作業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制止道口監護人員和通過道口的各類車輛、行人的違章行為,並對存在的問題立即下達《問題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鐵路道口管理部門應對鐵路道口設備設施的狀況和監護人員執崗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侵占、損壞鐵路道口設備、設施、標誌、用地及其他違反道口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給予及時制止、提出處理的建議,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各級經委、公安、交通部門,鐵路運輸安全和鐵路道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鐵路道口交通流量高峰期、異常天氣和重要時段等的檢查監督,及時採取安全防範、調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公安交警部門應經常對機動車駕駛人員進行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安全意識自覺地遵章守法。
第三十二條,鐵路運輸部門應履行職責,教育機車司乘人員堅持加強瞭望,在列車行駛臨近鐵路道口前做到鳴笛警示。鐵路道口監管人員應恪盡職守,嚴格執行作業標準。維修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保證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新聞媒體可利用公益廣告、通過專題欄目剖析案例等形式廣泛宣傳道口安全的重要意義,引導民眾重視鐵路道口安全,自覺遵紀守法,營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第三十四條,對蓄意破壞鐵路道口安全設施、擾亂道口正常秩序、妨礙監管人員正常監護道口的行為,公安部門應依法嚴肅查處,確保鐵路道口安全和良好治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鐵路運輸安全造成危害,給道口設備設施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規定給予處罰或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與國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