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辦法》經2014年10月27日錦州市人民政府十五屆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0月30日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地方鐵路規劃建設、地方鐵路線路安全、地方鐵路運營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規定》(2009年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2012年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訂)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錦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30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地方鐵路規劃建設,第三章 地方鐵路線路安全,第四章 地方鐵路運營安全,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0月27日市政府十五屆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劉興偉
2014年10月30日

管理辦法

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鐵路安全管理,促進地方鐵路建設,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和保障地方鐵路運營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以下統稱地方鐵路)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管理。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方鐵路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鐵路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方鐵路規劃建設

第四條 地方鐵路的發展建設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與國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相配合。
第五條 已經取得使用權的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進行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條 地方鐵路建設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國家制定的地方鐵路建設設計規程。
第七條 全長20公里以下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地方鐵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地方鐵路線路安全

第八條 地方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為12米;
(四)其他地區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地方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
第九條 禁止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地方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二)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出工作人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採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定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第十三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十四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兩側從事採礦、採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採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地方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範圍內,以及在地方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確需從事露天採礦、採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地方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樑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十六條 禁止在地方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範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地方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橋長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地方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地方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地方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範圍大於前款規定的禁采範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範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採區域、設定禁采標誌,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十七條 需跨越、穿越地方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樑、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涉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八條 架設、鋪設地方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為地方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設定或者拓寬地方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徵得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第二十條 地方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處應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警示標誌;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定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誌、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設定、維護;警示標誌、道口路段標線由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定、維護。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地方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採取措施攔停列車,並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地方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地點,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易於識別的警示、保護標誌:
(一)鐵路橋樑、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第二十四條 禁止毀壞地方鐵路線路、站台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地方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鑽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建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範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四章 地方鐵路運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畫,保障地方鐵路運輸安全。
培訓計畫應當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運輸、調車、扳道、信號、機車、行車等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地方鐵路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二十八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和託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三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地方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定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貨櫃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鑽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衝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地方鐵路建設、運輸等企業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地方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地方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地方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和地方鐵路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地方鐵路主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十五條 實施地方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鐵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錦州市地方鐵路管理規定》(2009年市政府第4號令發布,2012年市政府第1號令修訂)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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